医生多点执业新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新

医生多点执业新规?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满足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为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增多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地址位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址位置总数不能超出3个。
第三条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要与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完全一样;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要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的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收到满足规定的都材料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要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互联网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详细备案方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卫生部有关《医师多点执业相关问题的公告》的文件指示,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病人就医和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为目标,通过签署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有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涵盖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址位置。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方便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多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
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调整,需要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一步一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开展。试点中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需要经所在单位和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多执业地址位置。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需要满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需要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址位置不能超出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需要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出现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还有其他有关事宜签署协议。
(五)试点一定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需要加强自律;医疗机构需要做好人员和工作具体安排,并采用有关医疗质量保证措施;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做好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公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查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2021年医生多点执业规定?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满足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二条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满足条件的,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为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增多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地址位置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师执业地址位置总数不能超出3个。
第三条
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医师需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
(二)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
(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需要与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完全一样;
(四)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六)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要向核发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身份证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签署的医师执业的有关协议书;
(四)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的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六)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收到满足规定的都材料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同意的决定。同意医师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要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并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互联网数据更新和备案工作。详细备案方法由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条
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还有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的,需要根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原有的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确需保留多点执业的,一定要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七条
医师原则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增多执业地址位置的,除提交前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交已经注册执业地址位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
第八条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其他执业地址位置,应先注销该执业地址位置,再参照本办法第四、五条有关规定,申请增多新的执业地址位置。
第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需要接受获批准的多个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可以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公告其他为该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
多点执业医师应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查办法》接受各执业地址位置的定期考查。第一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负责综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的考查意见,归入该医师定期考查档案。
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考查不合格,医师受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时应暂停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并接受考查不合格执业地址位置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查,对考查合格的,允许其继续多点执业;对考查不合格的,由考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书面告知该医师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
医师在任一执业地址位置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暂停在全部执业地址位置的执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不用增多执业地址位置:
(一)对患者开展现场急救的;
(二)经医疗、保健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三)受医疗、保健机构派遣,开展对口支援、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拟取消医师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时,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到对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取消该执业地址位置,并书面报告为其办理[执业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为多点执业医师电子化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法吊销该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时,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信息,并书面公告为其注册的其他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授权规定的其他条件或情况,需要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的有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查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址位置以外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时,不作为该第二、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和评审等审查核验时的人员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的协议书内容至少应涵盖:
(一)多点执业的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二)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的执业有效期;
(三)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医疗机构执业途中,出现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担负的责任。
(四)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需继续推迟的,应于到期前1个月重新签署协议书;医师多点执业有效期到期不可以再延续的,第二或第三执业地址位置应于到期后7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取消执业地址位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在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的同时保证本机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本机构医疗服务需。
第十九条
医师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理》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释。
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新规细则?
新规细则涵盖以下内容:
1.注册条件:医师一定要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并具有有关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注册流程:医师一定要在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并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
3.注册要求:医师一定要在注册时提交多点执业的申请,同时需提供有关的执业单位信息和执业范围。
4.执业范围:医师可在多个医疗机构执业,但需遵循有关的执业规定和标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5.管理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需建立健全的多点执业管理机制,对医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6.处罚措施:针对违反多点执业规定和标准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可以采用对应的处罚措施,涵盖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
总而言之,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新规细则旨在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同时为医师提供更多的执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执业医师可在不一样市多点执业吗?
多3个地方。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涵盖医师外出会诊。原则上需要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址位置不能超出3个。结束至2019年7月,跨省多点执业已不可以再不允许,提交已经注册执业地址位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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