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一、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出现,保证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按照《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规定》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食堂、食品场地、设备与环境,食品的采购、贮存与加工,从业人员的身体状况一定要达到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并持有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健康合格证。
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负总责,分管教师详细负责,总务处负责平日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食物中毒预防工作。
四、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食物中毒预防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一定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重要内容。食堂如出现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情形,学校及时做出整改措施。出现重要中毒事件及时上报治疗。
五、学校食堂应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有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和从业人员照片可以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六、学校需要对学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饮用来历不明的食物饮料,发现学校食堂有变质、污染和三无食品,应及时向学校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马上停止使用。
七、学校要制订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出现食物中毒要及时起动应急机制,并实行紧急报告制度:出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学校需要在2小时内向当地教育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涵盖出现单位、地点位置、时间、疑似中毒人员数量、可疑食物等相关内容,并做好记录。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涉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的报告,不可以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对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得要依法追究责任。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措施
一、加强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开展爱国卫生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位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使用自备水的学校一定要保证开水的供应,严禁学生直接饮用自备生水。
学校食堂高危食品定点采购制度
一、为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保证食品原材料安全,按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高危食品是指大米、面粉、食用油、酒、酱油、饮料、肉、禽、皮蛋、蔬菜、海鲜、凉菜等对人的身体健康关系重要,易发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三、学校食堂采购高危食品,一定要实行定点采购,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索证,以保证其质量。
四、蔬菜容易残留有机磷农药,加工前应用清水漂浸两小时以上。花菜的残留农药很难清除,四季豆未烧熟容易引发中毒;海产品大肠菌容易超标,不允许学校食堂采购和加工。
五、冷菜凉菜容易感染细菌,引发肠道传染病,学校的食堂不可以采购和加工冷荤凉菜。
六、学校食堂要将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名单,报学校总务处备案,同一类型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原则上为1-2家,蔬菜等食品的定点采购单位(摊位)可一定程度上放宽。定点采购单位(摊位)调整时,须及时报学校总务备案。
七、学校要建立食堂食品定点采购责任制,加强对食品采购的管理。如果发现食堂没有按要求定点采购,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因未定点采购而出现食源性疾患的,追究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定点采购点原因导致不安全后果的,依法追终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学校食品卫生定期检查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工作人员的详细指导和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等详细工作。
三、学校实行食品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检查内容涵盖食堂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学生自备食品等。
四、学校食堂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总务处牵头组织,月查由校长牵头负责。要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台帐,对发现的问题,要发出整改公告,学校应及时向当地卫生、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五、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开水或其他满足卫生要求的饮用水。
六、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食堂、食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食堂卫生制度
1、食堂需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消灭污染源,并采用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2、食堂的操作流程应科学、合理、有序,满足安全卫生要求:原料粗洗—原料精洗和切配—加工制作—无蝇室贮存、销售—用餐—餐具回收清洗和热力消毒—贮存。
3、原料的清洗要彻底。蔬菜与肉类、水产品须分池清洗干净,然后分类存放,供加工制作用。
4、餐饮具使用前一定要洗净、浸泡、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可以使用。餐饮具清洗池应严格与原料清洗池分开。
5、餐具保洁柜需要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一定要满足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洗涤、消毒剂一定要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6、每天对食堂的内部环境(含地面、台面、灶台等)进行彻底打扫、冲洗,要不留死角。一周进行一次更彻底的大扫除。
7、食堂墙壁照明设施30天清理一次,食品储存仓库一周清理一次。
8、食堂垃圾桶中的垃圾不可以超越桶身的四分之三,垃圾桶和臊水桶应每天清理一次,垃圾桶距离操作平台至少1.5m。
9、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全部放在销售间(无蝇室)内;冬天要加以保暖。工作人员一定要穿工作服,戴好工作帽,口罩进入销售间销售食品。工作人员不可以用手直接接触直接通道入口的食品,不可以对着食品咳嗽、打喷嚏。
食堂原料采购制度
1、要严格遵守食品采购的卫生要求,严把食品采购关,并科学、合理地贮存食品。
2、食堂原料采购一定要到带上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索证;应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签署合同,建立档案,以保证其质量。要保证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的可靠、规范,保证食品的质量和卫生。
3、严禁采购以下食品: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越保质期限或不满足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他不满足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严格入库登记制度:采购的食品,都应该具备有关证明,特别要进行农药检测和留样;要严格审批手续,对证明材料不全,没有入库记录的食品及原料严禁入库。
5、食品贮存需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越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不允许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一定要贴有标志,生食品、未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食品加工制作规范
1、要严格根据食品卫生的要求进行食品加工,保证食品加工的卫生安全。
2、食堂炊事员一定要采取新鲜洁静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可以加工或使用;加工食品一定要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需要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需要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0分钟,若超越120分钟存放的,需要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条件下存放。学生餐制作成品到学生食用其间隔不能超出3小时。
4、接触和盛装原料、未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还有其他工具、容器一定要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5、学校食堂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不可以出售冷荤凉菜,不可以出售动物内脏为原料的菜。
6、凡是加工的食品根据谁加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每一样加工好的食品一定要由当事操作者进行留样。留样物品一定要注明:操作者、加工时间,现场交保管予以封存。待学生用餐两天后且没有产生异常情况后,将样品予以处理。若是对食品不能留样,而直接销售的,若因该食品引发的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所导致的,将由操作当事人担负都责任。
饮食安全管理制度
1、要加强食堂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等,学校食品安全小组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凭证进入,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出现,保证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2、学校需要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其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若是就餐中发现饭菜质量问题,应马上和食堂主管联系要求调换,并撤下有问题的饭菜,同时向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
3、学校食品安全小组将加强对食堂及食品卫生的监督,保证食品的卫生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4、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已导致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的,应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1)、马上送医院救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马上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2)、保留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可能致使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施和现场;
(3)、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照官方要求认真提供相关材料和样品;
(4)、落实卫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用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小范围。
5、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在各班级、宿舍、医务室设饮食安全专管员,如果发现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情况,应马上报告学校相关部门,学校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及时采用措施,防止事态的蓬勃发展和进步。
食堂消防管理制度
1、食堂工作人员要真真切切提升防火意识,做到人到点火,火灭走人。
2、食堂燃烧用煤气应严格根据消防要求的堆放地址位置进行推放。
3、食堂在菜煮熟后,炊事员应仔细检查,及时清除燃烧源,关闭燃气开关,在保证无火源、无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才可以离开,炊事组长要负责检查。
4、总务处要常常到食堂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制度者,应及时教育处理并向校长汇报。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一定要获取卫生许可证后才可以经营。
2.食品从业人员每一年体检一次身体,带上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才可以上岗,上岗时一定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3.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检查核验制度,不允许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越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相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败质、油脂酸败、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满足卫生要求的食品。
4.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5.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可以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6.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7.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严格检查,对不满足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可以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出现。
8.公共餐具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才可以使用。
9.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照官方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一定要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就可以倒掉;留样食品盒应独自存放,不可以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10.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11.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二、采购食品制度
1.食堂采购实行领导负责制,指定专职采购、验收人员。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2.采购原料一定要做到无害无毒,不使用国家不允许使用的动植物及有碍人体健康的原料,不使用无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等不满足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食品原料。
3.采购食品原料时一定要向供货商索取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杜绝加工销售掺杂作假、以劣充好的伪劣食品,采购的原料须有专业人才员验收质量和数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报价和自行采购的发票都一定要写明品种、数量、单价、金额。报价、发票需要与当天的菜单符合合。
5.食品原料一定要做到分类存放,生熟分开,并做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需要洗手消毒,戴上口罩,使用售货夹。
6.加工蔬菜做到反复漂洗,不要蔬菜污染,预防导致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天留样保存48小时,并标明时间,菜名,留样人员等。生熟砧板要分开,摆放食品和厨具要规范、整洁、有序。
8.餐具要有专人负责,做到安全卫生,使用前一定要进行消毒。
9.食堂需要保持卫生、整洁、无异味、无虫害、地面无积水、污物,垃圾桶随时盖严、并及时清理,定时进行大扫除。
10.脱排油烟机和烟道要定期清洗,厨房一定要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
三、饮用水管理制度
1.学生的饮用水由学校卫生教师负责管理。
2.提供给学生的饮用水和饮水设备一定要具有卫生许可证。
3.由总务处负责,卫生室监督,每月定期做好饮水机内部消毒清洗工作。
4.要求学生每天带好自用的水杯,不可以使用公共水杯。
四、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1.上班不迟到、 早退,遵循纪律。
2.上班时间内不准干私活,不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同意私自离岗而导致的一-切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3.无故不可以请假,确需请假者一定要提出申请,经管理员批准后,方准请假。
4.炊事人员一定要服从管理员具体安排,不准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替换班头,不然导致后果均有更改替换者自行负责。
5.食堂工作地址位置不准吸烟,不准喝酒,更不准假公济私、损公利己还有有偷盗事件出现,违者将严肃处理。
6.炊事人员上班时间一定要做到“三白”(即:白工作衣、白工作帽、白日罩),不然不准上岗。
7.不准、斗殴、酗酒。
8.炊事人员要顾全大局,急学校所急,想学校所想,把工作做好做细,保证服务好师生。
9.上班应穿戴整齐,工作衣和饭裙一定要干净。要做到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进入熟菜间工作,须用消毒水洗手后用专用毛巾揩净,可进入操作。
10.每一年一次定时进行健康检查,获取健康证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才可以从事炊事员工作。
11.在烹调操作时,品尝菜肴口味应用小碗或菜盆。品尝后的余汁全部不准再倒入锅中。
五、其它有关制度
(一)四不制度
1.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
2.保管员不验收腐烂变质的原料。
3.加工人员不加工腐烂变质的原料。
4.炊事员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饭菜、食品。
(二)四隔离制度
1.生菜与熟菜分开。
2.成品与半成品分开。
3.食物与杂物分开。
4.生盆与熟菜盆分开。
(三)三过关制度
餐具和盛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要过关。
(四)厨房卫生四定制度
定人、定时、定物、定质量,计划包干分工负责。
(五)四勤三白制度
1.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衣服。
2.三白:白帽子、白衣服、白口罩。
(六)食堂卫生消毒制度
1.当天收回的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2.清洗消毒的餐具,按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的顺序操作,对油渍的餐具先用温水或洗洁精洗净。
3.对用蒸汽消毒的餐具,温度-定要达到要求。但凡是漏汽要及时维修,保证消毒温度不小于95度,时间很多于15分钟。
4.对用化学消毒法进行消毒的,浓度和消毒时间要达到所用消毒液(粉)的使用要求和规定。消毒结束取出餐具后要沥尽消毒液,不可以用揩布揩干,避免再污染。
5.对已消毒结束的餐具应放入清洁柜内,防止再污染。
6.冰箱一定要每月彻底清洗-次。
(七)验收制度
执行制度要严格,变质食品拒不收,入库验收保质量,做好记录不可以忘,仓内常常保清洁,先进先吃防霉变,验收把关执行好。
(八)切配制度
菜不新鲜不加工,拣菜一定要拣干净,盛菜箩筐要清洁,洗菜定要洗干净,荤菜加工按规格,生熟盛器定分清,熟菜切配先洗手,刀具砧墩消毒清,成品遮好防灰尘,刀具防锈要保养,工作结束落手清。
(九)烧菜制度
群众口味要常想,花色品种要多样,烧熟煮透保质量,现烧现吃味道香,调味作料放适量,味道要用碗来尝,生熟盛器分清爽,隔顿小菜要回锅,工作结束落手清,食物中毒要防止。
(十)留样制度
留样盛器要洗清,三餐留样请不要忘,样品保留72小时,备于检查保存好。
(十一)供应制度
“四勤三白”要做到,洗手消毒不可以忘,生拌食品不进间,变质食品不出售,点心要用食品钳,开饭要用专用箱,揩布定要分清爽,保持整洁不可以忘。
(十二)预防食物中毒制度
1.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如果发现食品有异味、发酵、液体混浊,-律不准出售。
2.通道入口食物全部要烧熟煮透。
3.对肉类食品切块不要太大,烧煮时要上下翻动。
4.不贪图生嫩,不做到外焦生。油炸食品要防止大火过旺。
食品卫生五四制内容?
回答请看下方具体内容:食品卫生五四制是指对食品生产经营途中的卫生管理的一种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保证身体健康,减少传染病的传播。
2.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证食品安全。
3. 食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要求食品生产途中使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都满足卫生要求,保证生产途中不会引入污染物质。
4. 食品储存和运输的卫生管理:要求食品储存和运输途中保持清洁卫生,不要食品受到污染,保证食品安全。
5. 食品销售和服务的卫生管理:要求食品销售和服务途中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卫生五四制是指食品安全的五项控制标准,涵盖有限控制、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和个人卫生控制。这五项控制标准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基础。有限控制是指通过减少食品中的有害物质来保证食品安全,如不允许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物理控制是指对食品的物理状态进行监控,如对食品储存温度、湿度、时间进行严格控制。化学控制是指对食品进行化学检测,保证食品成分满足国家标准。生物控制是指对食品中的微生物和细菌进行严格控制,防止由此带来的疾病和卫生问题。个人卫生控制是保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如洗手、穿戴卫生服等。这五项控制标准可以保证食品达到卫生安全的标准。
品卫生五四制是指在中国,针对食品生产企业来说,一定要要进行五个整体控制和四个重要点的监控。
详细来说,五个整体控制是指生产环境、生产蒸煮、生产过程、包装储存和运输环节;四个重要点是指原材料控制、生产工艺控制、设备卫生控制和人员卫生控制。
通过这样的五四制的监控,可以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
应该拿出来说一下的是,食品卫生五四制在国家《食品安全法》中被法定化,还也是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中小学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念书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1 涉及到了不少方面,属于比较丰富和复杂的主要内容。2 因为食品安全针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很重要,故此,中小学生应该掌握并熟悉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例如,食品安全法、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等。3 学生可以通过各自不同的渠道来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比如,在学校有关课程中学习、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中了解有关法规、自己主动查找有关信息等等。掌握并熟悉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仅仅只有助于我们的健康,也可为未来的社会责任做好铺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和教职工在学校念书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展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种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涵盖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整个过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需要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紧跟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重要环节,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证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第五条 学校需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还有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七条 教育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逐步递次推动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查;详细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平日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高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有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查,详细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详细指导,倡导健康饮食观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才员培训;详细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有关防疫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致使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职责或者有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详细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详细指导机构,按照不一样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有关规定,详细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有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还有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需要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详细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应该当有学校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处理集中用餐途中实质上的困难。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对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第十四条 学校需要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责任。
有条件的地方需要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才员或者支持学校请来营养专业人才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详细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观念。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有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相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查,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有关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法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需要按照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一样年龄段在学校念书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需要每周发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第十八条 学校需要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少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需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常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需要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法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考点归纳的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大多数情况下不可以在学校念书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设置的,需要依法获取许可,并不要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要事项上,需要以一定程度上方法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证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加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需要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还有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需要按照需设置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需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可以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需要以招投标等方法公开选择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满足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需要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署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担负管理责任,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还有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需要依法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根据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经营条件出现变化,不可以再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食堂需要马上整改;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需要马上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整个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需要每一年进行健康检查,获取健康证明后才可以上岗工作,必要时需要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需要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需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操作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前需要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前需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可以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认真、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检查核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堂采取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经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和刚才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故此,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需要按照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员数量,配备对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还有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需要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还有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需要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需要定期清洗、校验。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需要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通道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不要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需要根据相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专间需要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遵守安全、健康、满足营养需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需要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署采购合同时需要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有关产品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制度,认真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还有供货者名称、地点位置、联系方法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面说的信息的有关凭证。
进货检查核验记录和有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保证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二年。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要求检查核验许可有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需要检查核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直接采购的,需要检查核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的,需要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五)采购肉类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肉类制品的需要检查核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校食堂不允许采购、使用下方罗列出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一)超越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四)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还有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有关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
学校食堂在加工前需要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可以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还有根据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提供的食品需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可以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可以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可以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质上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可以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越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需要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还有联系方法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需要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需要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可以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八条 学校食堂需要设置专用的备餐间或者专用操作区,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备餐操作时需要不要食品受到污染。食品添加剂需要专人专柜(位)保管,根据相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学校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需要尽可能当餐用完,需熟制的食品需要烧熟煮透。需再次利用的,需要根据有关规范采用热藏或者冷藏方法存放,并在确认没有腐败变质的情况下,对需加热的食品经高温彻底加热后食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需要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需要洗净、消毒。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需要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需要满足检验需,不可以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需要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需要根据前款规定留样,其他加工食品按照有关规定留样。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出现的餐厨废弃物需要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根据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需要设置针对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有关制度及台账,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交由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需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用措施,不允许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学校在学校念书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需要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达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需要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法,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整个过程的监督。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需要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获取食品经营许可、能担负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学校需要与供餐单位签署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供餐单位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并遵循本规定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校需要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检查核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学校需现场分餐的,需要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分餐的,需要保证分餐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十九条 学校外购食品的,需要索取有关凭证,检查核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不可以即时分发的,需要根据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
第六章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需要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出现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需要马上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积极帮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致使或者可能致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用控制措施;
(四)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一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需要马上赶往现场帮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学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需开始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需要马上向同级人民政府还有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公布和解释。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和学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主动特别要注意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需要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还有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按规定制定、开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检查核验或者留存食用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涵盖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没有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还有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
开展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的,需要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有关工作人员、负责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需要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清楚或者需要清楚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他方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用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相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很难进行或者责任很难追究的;
(三)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未采用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条 针对产生重要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依法提请相关部门予以追责。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有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供餐单位,指按照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没有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餐饮具清洗消毒等与餐饮服务相关的工作人员。
现榨果蔬汁,指以新鲜水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等方式现场加工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果蔬汁饮品,不涵盖采取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成的饮料。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的定义适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供餐人员数量较少,很难建立食堂的学校,还有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者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小规模农村学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参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开展管理。
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公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9年7月20日公布。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由国务院于2019年10月11日修订公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证食品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详细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同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的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七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达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有必要公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要及时公告。
接到公告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马上进行自查,发现食品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开展食品召回,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进行安全性评估的,需要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建议。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并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九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开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年开展计划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需要公开征求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自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将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需要及时予以纠偏。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废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废止情况。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属于地方特色食品,不可以对其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标准发布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可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开展日期以前开展并公开早一点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可以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需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的,需要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是什么?
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是,一是有关食品卫生的规章制度,二是食堂食品卫生的操作规范,三是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设施和措施,四是食堂员工参与食品安全的有关培训,考查合格率,五是食堂卫生环境及有关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的环节所采用的措施,六是食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检查内容:
1、严查食堂是不是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仔细核查是不是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平日管理中,对食堂是不是有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2、严查是不是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
仔细核查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不是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问题是否存在不具备条件后没来得及时注销许可证等问题。
3、严查环境卫生是不是整洁
仔细核查食堂环境是不是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不是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4、严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不是有效
仔细核查是不是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措施,从业人员是不是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不是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通道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故将他调整到影响不了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5、严查索证索票制度是不是落实
仔细核查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有关产品是不是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不是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不是满足管理要求。
6、严查清洗消毒是不是到位
仔细核查食堂是不是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不是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不是掌握并熟悉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不是满足有关要求。
7、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不是落实
仔细核查原料清洗是不是彻底,粗加工是不是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四季豆、豆浆等是不是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制售冷荤凉菜,凉菜间是不是具有空气消毒和专用冷藏设施,操作人员是不是戴上口罩。严查是不是按规定留样是否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是不是正常运转。
8、严查是不是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仔细核查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不是满足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是否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
食品安全与卫生是做什么的?
食品安全与卫生
内容讲解针对现目前国内外食品安全与卫生面临的种种问题,曾庆祝、吴克刚、黄河主编的《食品安全与卫生》同绕食品从原料生产到加工、贮藏、流通、消费等食物链有关环节,着重阐述危害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污染源和影响因素,还有有关控制措施的理论及应用。 内容主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特性和食品污染、食品的生物性污染、食品的化学性污染、食品的物理性污染、食物中毒、各种食品的安全与卫生、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良好作业规范、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程、危害分析与重要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食品安全与卫生》主要适用于高校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还有其他食品类有关专业的本科学生,同时,也可以供从事食品科研开发、食品检测还有食品生产的技术人员参考。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食品安全与卫生
作者
吴克刚
黄河
类别
教科书
内容讲解
针对现目前国内外食品安全与卫生面临的种种问题,曾庆祝、吴克刚、黄河主编的《食品安全与卫生》同绕食品从原料生产到加工、贮藏、流通、消费等食物链有关环节,着重阐述危害食品安全与卫生的污染源和影响因素,还有有关控制措施的理论及应用。内容主要涵盖:食品安全风险特性和食品污染、食品的生物性污染、食品的化学性污染、食品的物理性污染、食物中毒、各种食品的安全与卫生、食品添加剂与食品安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良好作业规范、食品加工卫生操作规程、危害分析与重要控制点(HACC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 22000)、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
《食品安全与卫生》主要适用于高校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科学与工程还有其他食品类有关专业的本科学生,同时,也可以供从事食品科研开发、食品检测还有食品生产的技术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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