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医师注册条例,医疗机构年度检验管理办法新

香港医师电子化注册规定?
香港成为一名医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学历方面要求:申请香港的医生执业者需拥有对应的学位,比如医学士、医学博士等有关医学专业的学士学位或以上学历。
2. 实习要求:在香港成为一名医生需完成医学实习,并通过有关考试。
3. 注册要求:申请人一定要在香港的医疗委员会或香港的牙医的委员会注册。
4. 考试要求:申请人需参与医生考试(香港医学专业考试),并获取通过的成绩。
5. 语言要求: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普通话和英语能力。
6. 经验方面的要求:除了拥有对应的学历,申请人还要有具备医疗领域的经验和有关技能。
除开这点在申请香港医生执业以前,申请人还要有参与对应的课程和研讨会,以保证自己了解和遵循香港的医疗规定和标准
医疗机构年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医疗事故处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查核验,并依法作出对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详细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需要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还有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暂缓校验后再该院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 医疗机构需要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各年工作总结;
(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还有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详细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六)校验期内出现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涵盖医疗事故)还有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登记机关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后,需要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处理意见:
(一)校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规定内容及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需补正的有关材料及内容;医疗机构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默认为不按规定申请校验;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满足规定要求的,或者医疗机构根据登记机关初审后书面告知的要求提交都补正材料及内容的,需要在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校验申请后,需要及时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公告》,受理时间从作出受理决定那天开始计算。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需要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平日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开展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平日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平日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章 校验审核查验和结论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审核查验涵盖书面审核查验和现场审核查验2个部分。
第十三条 书面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和项目涵盖:
(一)校验申请材料;
(二)平日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校验内容和项目。
第十四条 现场审核查验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满足情况;
(二)与医药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现场审核查验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现场审核查验由登记机关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一定要在现场审核查验: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在现场审核查验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第一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该院校验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需要在受理校验申请那天起30日内完成校验审核查验,做出校验结论,办理对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校验结论涵盖“校验合格”和“暂缓校验”,暂缓校验需要确定暂缓校验期。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作出“校验合格”结论时,需要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校验合格章。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需要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公告书,并按照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校验审核查验所涉及的相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存在隐瞒、弄虚作假情况;
(二)不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限期整改这个时间段;
(四)停业整顿这个时间段;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需要对实质上的困难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需要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该院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该院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该院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未提出再该院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对应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需要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那天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需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需要结合听证情况,作出相关校验的决定。
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时,需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医疗机构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医疗机构校验结论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法在管辖区域内予以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可以公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可以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可以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患者。
医疗机构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检查。
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的相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违反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公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自注销那天起停止开展医疗活动,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妥善做好已有患者的转、出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或者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需要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详细指导。发现校验结论与实质上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校验结论。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校验工作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及时纠偏;后果严重的,需要给予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见还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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