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学法律责任名词解释汇总

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没有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学法律责任名词解释?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纠其刑事责任:(在这里应注意什么活动构成犯罪)
(七)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病人或其家属同意,对病人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一定要将医疗机构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取的费用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工作者诊疗护理过失,直接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致使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要担负的法律责任涵盖民事赔偿、行政处分、刑事处罚三种责任。详细怎样担负要依据实质上案情而定。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出现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工作者依照刑法有关医疗事故罪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出现医疗事故的相关医务工作者,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1、但凡是出现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出现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出现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需要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这当中尸检的申请,则需要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争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理公告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公告书那天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过上面说的分析清楚,依据《医疗事故规定》的相关规定,出现医疗事故后,要担负的法律责任有三种,事赔偿、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假设导致重要医疗事故的,大多数情况下会追究医务工作者刑事责任
《医师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不允许参与医师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对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获取知情同意;
(二)对需紧急救治的病人,拒绝急救处置,或者因为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遣;
(四)没有按照规定报告相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导致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病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恶意修改或者未经同意私自处理病历等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四)没有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病人开展没有必要要的检查、治疗导致不良后果;
(六)开展不允许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没有按照注册的执业地址位置、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不允许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够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法,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卫生健康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处方无医师签字怎么处罚?
处方无医师签名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给予开具处方的医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况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假设开具处方的人员未获取处方权或被取消处方权的,给予所在的医疗机构处以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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