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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值钱吗,怎样进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信息

时间:2023-08-02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题库练习 备考资料下载
土地登记代理人值钱吗
本文主要针对土地登记代理人值钱吗,怎样进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信息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真题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土地登记代理人值钱吗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土地登记代理人值钱吗?

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政府派出的代理是一项政府工作内容之一,也是代理人的一项正常工作,仅为代理,没有其它权力。故此没有值钱划不来钱之说。

怎样进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可以自己查询,也可委托代理人或者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查询。委托他人查询的,需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

(一)土地登记结果,涵盖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

(二)原始登记资料,涵盖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

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查询。

95年土地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真真切切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时间发展,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全部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

全民全部,即国家全部土地的全部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占、买卖或者以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真真切切保护耕地是我们国内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涵盖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涵盖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格根据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拥有遵循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还有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全部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全部。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全部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全部;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全部。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全部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相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全部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全部和国家全部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还有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用农村集体经济我们的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法承包,不要采用家庭承包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对应延长。

国家全部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需要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当中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当中、个人与单位当中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公告那天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前,任何一方不可以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还有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需要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可以超越上一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可以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需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三)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四)统筹具体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土地的持续时间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持续时间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具体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高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种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可以再编制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需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需要划分土地利用区,按照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信息。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还有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查验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这当中,乡(镇)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一经批准,一定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可能少占农用地。

城市整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整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可以超越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需要满足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需要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还有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需要满足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满足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计划,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整体规划还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质上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计划需要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土地利用年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一样,一经审批下达,一定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土地利用年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更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更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改变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更改土地利用整体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证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全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全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涵盖抵押权、承租权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都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涵盖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点位置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全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一定要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侵犯。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详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全部者,需要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需要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需要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查核验;(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改替换土地证书。第七条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涵盖:(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二)土地登记的期限;(三)土地登记收件地址位置;(四)土地登记申请者需要提交的相关证件;(五)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全部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土地他项权利需独自申请的,由相关权利人申请登记。第十条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一定要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居民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申请书需要载明下方罗列出来的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一)申请者名称、地点位置;(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三)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四)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需要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查核验,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需要分别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第十五条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对觉得满足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信息。公告信息的主要内容涵盖:(一)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点位置;(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三)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法和受理机关;(四)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第十六条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在公告信息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正确,复查费不能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导致差错者担负。第十七条土地登记途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后,再行登记。第十八条公告信息期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相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查核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一)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查核验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 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查核验人栏签字;(二)按照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需要在内容框中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三)按照土地登记卡的具体内容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在内容框中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需要分别在内容框中填写土地证书。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全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全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二十条暂时还没有确定土地使用权、全部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第二十一条本章除相关通告和公告信息的相关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

第二十二条设定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一定要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二十三条以划拨方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单位需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那天起三十日内,持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需要在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那天起三十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那天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划拨新征用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则规定,同时申请集体土地全部权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二十四条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后,原集体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该国有土地的,需要在土地全部权性质变更后三十日内,持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其他相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五条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集体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签署那天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或者农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需要在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都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成片开发用地采用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需要在每期付款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七条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入股方法让与股份制企业的,该企业需要在签署入股合同那天起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入股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第二十八条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需要在签署租赁合同那天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二十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需要在抵押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还有相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达到抵押权。第三十条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需要在租赁合同签署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相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第三十一条设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需要在确定那天起十五日内,申请设定登记。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一定要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三十三条申请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变更登记时,申请者需要依照规定申报地价;未申报地价的,按宗地标定地价进行登记。第三十四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三十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五条企业会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法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入股合同签署那天起三十日内,持以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方法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凭证、入股合同和原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集体土地全部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联营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入股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需要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全部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交变更后的房屋全部权证书。第三十八条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相关各方需要在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合同或者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出现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需要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需要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商品房预售,预售人需要在预售合同签署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簿,记录预售人和预购人名称、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预售金额、交付使用日期、预售面积等内容。第四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需要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全部权那天起三十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房屋全部权证书和售房单位原土地证书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个时间段,抵押合同出现变更的,抵押当事人需要在抵押合同出现变更后十五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租这个时间段,租赁合同出现变更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在租赁合同出现变更后十五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登记的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需要在变更那天起十五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继承人需要在办理继承手续后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需要在出现变更那天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名称、地点位置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修改名称、地点位置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一定要依照本章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第四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修改名称、地点位置的,需要在名称、地点位置出现变更那天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点位置变更登记。第五十条国有土地的用途出现变更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批准变更那天起三十日内,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以出让方法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出现变更的,土地使用者还需要提交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全部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集体土地全部者需要在农业结构调整后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全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第五十二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出现变更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接到有批准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文件那天起三十日内,持批准文件和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章 注销土地登记

第五十三条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被都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需要在集体土地被都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注销集体土地全部权登记。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五十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需要在期满那天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五十六条因自然灾害等导致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全部者需要持原土地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全部权注销登记。第五十七条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需要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那天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第五十八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没有按照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第七章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五十九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收件单;(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四)土地登记审批表;(五)地籍图;(六)土地登记簿(卡);(七)土地证书签收簿;(八)土地归户册(卡);(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十一)确权途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第六十条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顺序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顺序排列,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顺序排列。第六十一条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第六十二条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可以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发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需要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需要提出书面请求。凡满足查询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未经同意私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六十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全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一定程度上补充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第六十五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不能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区的;(二)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三)不可以提供合法证明的;(四)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越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五)按规定需要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需要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而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六)其他依法不能受理的。第六十七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暂时还没有处理的;(二)土地违法行为暂时还没有处理或者已经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在受理土地使用权、全部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变更登记,名称、地点位置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那天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核验,并报经批准后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登记,颁发、更改替换或者修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核验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改替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公告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能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需要自接到申请那天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公告当事人。第六十九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根据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第七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严重失职的,需要按照情节给予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一条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需要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更正登记。第七十二条临时用地的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十三条土地证书实行定期检查核验制度。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需要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办理土地证书检查核验手续。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第七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第七十五条土地管理部门详细负责土地登记的人员及执业土地登记申请代理人员须经考查合格、领取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详细办法另外单独规定。第七十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相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需要满足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并报经批准。第七十七条本规则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人死了土地怎么确权?

1 需通过法律程序确权2 因为人死了后面,土地的全部权归属会带来一定变化,需通过法律程序去确认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还有土地的继承权问题,后才可以确权。3 在确权途中,需提交有关的申请材料,比如死亡证明、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明、有关土地证等,同时需遵守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人死后,遗产涵盖房产还有土地,应该通过继承或遗嘱等方法由合法的继承人或被遗嘱继承人继承全部权。在这里基础上,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办理土地确权。

详细操作流程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 核实继承人/遗嘱继承人:确认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身份,第一需办理有关的人身权利继承手续,例如到司法机关进行遗产继承公证,以取得权威认证。

2. 登记土地: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将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在土地登记的途中,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继承公证书、亲属关系证明、遗嘱等。

3. 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后,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可以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确权。申请土地确权需提交有关资料,例如土地登记证、土地权属证等。

4. 土地权属确认:经过审核查验后,土地管理部门将发放土地权属证,确认土地权属。土地权属证是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定证明,具有权威性。

总结历次经验来说,在确权途中,需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便完成土地确权的手续。

人死了土地可由集体确权给其户内继承人使用。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获取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承包人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其他方法的承包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1、人死了土地确权比较困难。2、因为土地权属需有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但是,假设继承人不明确或者出现争议,就可以影响到土地权属的确权。3、在确权时,需先确定法定继承人,并进行有关手续的办理。同时,假设存在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保证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假设土地上的权属人已经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或遗产继承人可以进行土地确权。一般确权一定要在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详细操作流程可以参照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一般确权需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原土地权证或者证明土地权属的有关文件;

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和公证材料等;

详细的土地调查和测量材料、地籍图等;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或者申请材料等。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土地确权的过程可能需一定时间和费用,详细的流程和标准可以按照当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来进行操作。建议您在确权前咨询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律师等有关专业人才士,以不要操作不当致使的后续风险和问题。

人死了土地确权工作由死者的继承人进行。假设土地确权时,户主已经去世还没有继承人,既然如此那,这块土地将被回收。

户主去世后,其继承人应该带上有效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

1 现行法律规定,人死后其土地的确权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和程序,很复杂。2 原因是因为土地的确权归属涉及到多个方面,涵盖遗产继承、土地使用权、土地全部权等等,需考虑到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详细情况。3 详细的程序涵盖:先进行遗产继承登记,然后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进行土地全部权登记。需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假设碰见复杂情况,还要有请律师进行代理。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确权过程需时间和精力,需有耐心和仔细对待。

据据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规定。在家庭承包土地确权时,假设是五保户死亡其承包地集体收回。假设承包户主死亡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并确权颁发承包经营权证。

集体土地证变更为不动产新政策?

新政策:

在土地确权后,国家会给集体土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每个不动产权证上都拥有唯一的代码。基本上等同于不动产证的居民身份证,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检索。

此外不动产权证在标注上面比房产证优化了不少,简明扼要,例如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使用期限、权利其他状况等。

按照我们国内不动产权登记政策,集体土地不动产权证是可以办理过户的,这个过程也被称之为不动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简单来讲,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出现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地产全部权登记。

1、申请登记的书面报告。

2、土地登记申请书(国土局提供,当面在内容框中填写)。

3、权利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要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明。

4、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原件、建房证办证档案和户口资料。

5、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证明。

6、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国土局测绘队)。

集体土地继承后变不动产权证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全部。村民唯有使用权,没带来一定有权。我们国内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按照规定宅基地是农民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没必要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就可以获取是一种福利性质的,大多数情况下来讲不可以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假设有集体土地证房产证能办不动产证。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房屋需要根据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还有明确、少有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全部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集体土地能不能变更为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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