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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生的女生能当兵吗,山东2023年中考总分多少分?

时间:2023-10-10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福建执业护士资格证考试 备考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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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生的女生能当兵吗

2004年出生的女生能当兵吗?

可以,只要满18周岁完全就能够当兵了。

2004年9月出生的可以报考2022年的秋季征兵,秋季征兵报名时间为4月-8月,入伍时间是九月10号到20号左右。

2022年义务兵应征报名年龄说明

年龄的计算:年龄 = 报名年份 - 出生年份。

应该可以,新的兵役法规定,年龄达到十六周岁,完全就能够报名参军了,女兵相当大一部分不是通信话务女兵,要么就是卫生队里的小护士了!

能,满十八岁完全就能够当兵,2004年出生的人在2022年龄达到18周岁时可以去当兵。当兵的最低年龄为满17周岁。2004年出生的孩子是可以正常参军的!

可以当兵。

当兵的最低年龄为满17周岁。应征报名男兵招收对象:高中毕业或者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年龄达到17至22周岁;大学专科或者以上文化程度的高校毕业生,年龄达到17至24周岁;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年龄达到18至20周岁。

女青年为年龄达到18至19岁,按照部队建设需和自己自愿,可以征集部分年龄达到17岁的女青年。

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服兵役法》第十二条

我们国内兵役法规定,青年应征入伍年龄,本科下面这些内容就是18-20周岁,才可以参军,2004年出生的女生,今年已经是18周岁,假设是高中毕业生是可以当兵的,当然需要在各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征集女兵年龄为18至22周岁,2004年出生因不满年龄,2021年不可以入伍。

山东2004中考满分多少?

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物理70分,化学60分,生物60分,道德与法治60分,历史60分,地理60分,信息技术10分。山东中考满分710分!共有10门课程,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永远爱你!就是那个时候710分到目前还没改过来吧!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好好!

提供各地满分给你看看:

山东威海:语文 120分,数学 120分,英语 120分,物理 100分,化学 70分,政治 80分,满分(满分) 610分 陕西:语文 120分,数学 120分,英语 120分,理化合卷 150分(物理85分,化学65分),政治 100分,体育 40分,满分(满分)650分山西:语文:120,数学:120,英语:120,物理:100 ,化学:80 ,政治:80,体育:30 ,满分:650安徽:语文:150,数学:150,英语:150(30分听力),政史:150(政治80,历史70),理化:150(物理90,化学60),实验:20,体育:20,满分:790生活护理

2004年工伤保险规定?

工伤保险规定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规定》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开展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将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出现,不要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采用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需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按照不一样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目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很大的行业,可以采用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够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作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致使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要自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情况特殊,经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由省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没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候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出现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涵盖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原因还有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都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审查核验需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不可以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工伤保险规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现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还有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并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考点归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要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相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那天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那天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满足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自己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自己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自己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具体安排一定程度上工作。很难具体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自己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详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六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自己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面说的标准的基础上增多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详细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使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形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出现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出现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根据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已经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需要担负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需要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担负。

  职工被借调这个时间段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担负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第四十二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去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需要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参与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停止;不可以参与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停止。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出现工伤,按照规定需要享受伤残津贴的,根据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员数量,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服务协议,并发布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和国家相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足额结算费用。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发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还有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相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对举报需要及时调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一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出现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不服的;

  (三)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觉得经办机构未履行相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第五十五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满足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好好保存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相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六条 经办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一)没有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

  (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七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及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隐瞒不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员数量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隐瞒不报工资数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通过欺骗取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通过欺骗取得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通过欺骗取得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规定需要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与工伤保险这个时间段用人单位职工出现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根据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VIP收费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自不同的用工形式、各自不同的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都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规定所称自己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纳报名费用工资。自己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自己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VIP收费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有各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规定另外单独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三条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还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可以低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可以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导致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可以低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目金额与单位出现争议的,还有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目金额与单位出现争议的,根据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暂时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4年工伤保险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要将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出现,不要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采用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需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规定

(国务院令第375号)

《工伤保险规定》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伤保险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本规定规定参与工伤保险,为本单位都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种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与工伤保险的详细步骤和开展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要将参与工伤保险的相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遵循相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出现,不要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出现工伤时,用人单位需要采用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需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按照不一样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出现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对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目金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纳报名费用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很大的行业,可以采用相对集中的方法异地参与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规定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需要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要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够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详细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这个时间段,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出现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视作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根据本规定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作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致使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出现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需要自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情况特殊,经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

用人单位没有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出现那天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那天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需要由省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没有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候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这里这个时间段出现满足本规定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涵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需要涵盖事故出现时间、地址位置、原因还有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补正的都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审查核验需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还有相关部门需要予以帮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依法获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不可以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觉得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觉得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需要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公告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工伤保险规定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现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和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还有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并熟悉劳动能力鉴定的考点归纳;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需要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相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那天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需要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那天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需要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那天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觉得伤残情况出现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署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满足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平日生活或者就业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一定程度上延长,但延长不可以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一样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是统筹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自己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自己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自己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自己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自己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质上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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