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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医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8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外科主治医师视频 备考资料下载
本文主要针对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村医管理制度和中医助理医师考试卫生法规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村医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村医管理规定开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村民取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暂时还没有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用各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获取医学专业学历;鼓励满足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与国家医师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获取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乡村医生,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获取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获取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满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相关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与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需要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那天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照实质上需,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满足本规定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需要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有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完成审查核验工作,对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不能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结束那天起至申请[执业注册]那天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那天起至申请[执业注册]那天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获取执业证书后,才可以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可以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需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自受理申请那天起15日内进行核验,对满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满足条件的,不能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需要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需要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停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查不合格,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再次考查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信息,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需要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守便民原则,提升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反映;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反映的情况需要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发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偏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大多数情况下医学处置,出具对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加医学经验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与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见;

(二)培养敬业精神,遵循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需要帮助相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并上报相关卫生统计报表,好好保存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可以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需要认真向病人或者其家属讲解病情,对超过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可以诊治的患者,需要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可以转诊的,需要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可以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符合的医学证明,不可以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根据乡村医生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需要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需要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查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担负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还有村民委员会需要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需要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查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查,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自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多得出的结论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查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查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查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再次考查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需要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相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需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过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还有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够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病人人身损害的,依法担负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没有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不满足本规定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满足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审查核验工作的,或者没有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信息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没来得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发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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