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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分为哪两类

时间:2022-10-17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一级造价师报名入口 一造网课试听报名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医师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不是具备执业所一定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医师考试方法的详细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早一点3个月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针对委员会。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该辖区的医师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医师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出题组卷的相关详细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担负学员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考试试卷、回收题目作答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学员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详细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担负出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八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详细措施;

(二)负责该地区的医师考试考务管理;

(三)详细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题目作答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学员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区出现的重要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按照学员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置应满足考点设置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该地区医师考试考务工作;

(二)受理学员报名,核实学员提供的报名所需资料,审查核验学员报名资格;

(三)详细指导学员在内容框中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学员信息;

(四)收取考试报名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具体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督考试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开展考试;

(九)考后后清点考试试卷、题目作答卡,寄送题目作答卡并处理考试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这个时间段本考点出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满足《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种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与医师考试的人员,需要在公告信息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自己居民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查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需要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查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以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与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核查验,满足考试报名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学员报名后不参与考试的,取消此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按照该辖区学员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开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可避免于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八条 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担负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按照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具体安排,到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与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需要在学员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点所在地。

第十九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详细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有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并由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请任职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这当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过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一定要自行回避;参加本次考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法申请回避:

(一)是参加本次考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参加本次考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这次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应对参加本次考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仔细审查核验。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假设意见分歧,需要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需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我们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担负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详细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机构,需要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考点办公室可以在医学综合笔试日期15日前将学员实践技能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后后将学员考试结果及相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查核验,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联系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详细上报和联系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才可以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学员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与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考试考试试卷(涵盖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需要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考试试卷应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考试试卷和题目作答卡、各考区成绩册、学员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多得出的结论。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开展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老师及出题老师员,如有直系亲属参与当年医师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考试结束后,考区需要马上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员成绩单由考点发给学员。学员成绩在未正式发布前,需要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

(二)由他人代考、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居民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相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场相关工作人员资格,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督考试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有点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学员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之一,导致很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产生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规则和程序混乱、产生大面积舞弊、抄袭情况的;

(三)出现考试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这次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出现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对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为申请参与实践技能考试的学员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担负实践技能考试组织和主办机构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担负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本办法制定详细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具体安排下,参加组织中医(涵盖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考试中的相关技术性工作、学员资格审查核验、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满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开展细则》第三条第十二项的相关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开展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那天起施行。[2]

附:

卫生部有关修订《医师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公告

卫医发〔2023〕32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医师考试的实质上情况,经深入研究和讨论,决定对《医师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更改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没有按要求将所带上的相关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置,并经过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试结束之后,没有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

(三)考试启动信号发出前题目作答或者考后信号发出后继续题目作答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考试机构不允许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开展其他影响考场规则和程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途中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题目作答的,或者在考试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表达姓名、考号、考试试卷答案的,或者以他方法在答卷(含题目作答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带上记载有与考试内容有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

(二)在考试途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

(四)有意或恶意损毁考试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考试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的;

(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在内容框中填写自己信息或者在内容框中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考试试卷、答卷的;

(五)将考试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考试试卷、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取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试结束之后,被查出带上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有意或恶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规则和程序,拒绝、妨碍考场相关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学员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学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

(一)学员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考试试卷答案或考试试卷内容的;

(二)参加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医师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医师考试分哪两种?哪四个类别?哪两种方法?

医师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其区别在于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只可以在执业医师的详细指导下执业,不可以独立执业,但是在乡镇的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按照医疗诊疗的情况和需,独立从事大多数情况下的执业活动。

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涵盖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这当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有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两种。

执业医师考试范围?

执业医师考试范围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参与医师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二)获取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医师考试。

(三)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详细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的整体流程是什么样?

执业医师考试详细流程讲析: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

执业医师考试实行一年两试制度, 执业医师考试成绩在10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发布, 的第一次执业医师考试将会在三、四月份。

二、成绩查询方法

1、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公众号成绩查询官网入口。

2、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语音查询途径(010-59935001,59935002,59935003,59935004)。

3、在线登录“国家医学考试服务系统”,即网络在线报名官网入口(http://www.nmec.org.cn/)。

三、成绩单打印

按照2023执业医师成绩发布流程,待医师考试可以查询后,学员可登陆报名官方网站考试服务平台。进入考试成绩栏目,成功的缴纳了本次费用后就可以下载并纸质成绩单打印。

四、成绩分数线

实行固定成绩分数线为360分,这当中一年两试地区成绩也确定为360分。

五、一年两试

医师一年两试的试点增至十二个,分别是:天津、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广东(新增)、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

这12个地区将在 开展临床执业医师考试、临床助理医师考试、持有满足要求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持有满足要求学历的中医助理医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

目前讲解一下学习方式

1.课程

根据惯例,报考中域。中域做医考这么多年,真有几把刷子。现在医考培训市场在持续性的推陈出新,唯有真实有能力的机构掌握并熟悉出题规律和考试技巧才可以成功。

2.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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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执业医生考试时间?

全国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证报考时间: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考试报名在每一年1-2月份。

主治医师考试考几门?

主治医师考试共设置四个考试科目,分别是《基础知识》《有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各科考试满分为100分,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全部4个科目在2年内都合格者可申请专业技术资格。

主治医师考试时间大多数情况下是什么时候?

主治医师考试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每一年的五月份。

职称考试又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是由国家卫建委组织的全国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统一时间参与的考试。国家队职称考试统一具体安排,统一规划,制定了统一的考试大纲,由卫健委组织专家统一出题,整个过程实行标准化上机考(使用电脑作答)试。为了达到公平公正,全国统一时间进行职称考试,根据历年时间来看,都在五月20号到月底30号左右的一个星期六和星期天进行,一共历时两天。

每一年的5-6月。

主治医师考试由人事部和卫生部组织开展,考试时间为每一年的5-6月份,合格后发给由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资格证书。

主治医师是医院的职称的一种, 属中级职称,不一样于“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他们可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担任是一种责任人称呼。

执业医师考试时间?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医学综合考试时间具体安排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考试实行机考(使用电脑作答),军队现役人员加试军事医学,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对应内容。执业医师及格成绩分数为 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及格成绩分数为 180 分。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2023 年8月20日下午16:30-18:30和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

16:30-18:30。

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2023 年8月19日上午9:00-11:00,下午 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考试:2023 年 8 月 19 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20日上午 9:00-11:00,下午13:30-15:30。

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2023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3:30-15:30。

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 8月20日上午11:05-12:05。

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3 年8月20日上午 11:05-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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