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人社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社部31号令第七条?
第七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考试途中有下方罗列出来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故将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纪录写入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帮助他人抄袭考试试卷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相互传递考试试卷、题目作答纸、题目作答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与考试的;
(四)自己离开考场后,在考后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不允许带进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需要给予当次都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全国一级造价师工程师视频网课教程培训班介绍,点击图片试听名师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