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新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规则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开展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需要遵守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需要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需要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目金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法;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法、数目金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索赔方法、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法;
(四)出现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方式;
(五)约定担负风险的范围及幅度还有超过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法、数目金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目金额、预扣方法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早一点或延期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署合同时针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方罗列出来的一种约定方法: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很低的工程,可以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法。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以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式,需要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涵盖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调整原因涵盖: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修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导致费用增多;
5.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
第九条 承包人需要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因素、金额以书面形式公告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故将他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公告后14天内不能确认也不提出更改意见,默认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出现后,承包人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公告发包人,或者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按照相关资料,决定是不是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公告承包人。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一)施工中出现工程变更,承包人根据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这当中,政府投资项目重要变更,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才可以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定下来以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查核验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方罗列出来的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唯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一定程度上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可以达成完全一样的,双才可以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处理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定下来以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按照所掌握并熟悉的资料决定是不是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详细金额。重要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候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可以在收到那天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那天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默认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相关部门公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标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还有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结算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小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要工程项目,按年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2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可以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可以在双方签署合同后的30天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以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公告,发包人收到公告后仍不按照官方要求预付,承包人可以在发出公告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该从约定应付那天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担负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法,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署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可以预付工程款,不可以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法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可以竣工的工程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一样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详细划分在合同中明确。
(二)工程量计算
1.承包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公告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与核实,承包人收到公告后不参与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公告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与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半个月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默认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因素导致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能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
1.按照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小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越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公告,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公告后仍不可以按照官方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署推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推迟支付,协议应明确推迟支付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半个月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没有达到成推迟付款协议,致使施工没办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担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根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还有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法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核查验;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详细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核查验。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核查验,也可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查验。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查验。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推迟的,责任自负。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查验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可以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根据下列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核查验)并提出审核查验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查验时间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那天起20天
2500万元-2023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那天起一个月
32023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那天起一个半月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那天起两个月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查验确认后半个月内汇总,送发包人后一个月内审核查验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更改意见。发包人按照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出现费用可以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出现错误,给另一方导致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可以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出现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认真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还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可以在工程竣工结算中认真办理,不可以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修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作认可。
承包人如没有在官方要求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还是没有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按照已有资料进行审核查验,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按照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可以在收到申请后半个月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担负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推迟支付协议,承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没有达到成推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质上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早一点或延期,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第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质上履约事项仔细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相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可以达成完全一样的,双才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质上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质上投入使用的工程还有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需要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才可以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按照检测结果确定处理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出现合同纠纷时,可以通过下方罗列出来的办法处理:
(一)双方协商确定;
(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
(三)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不然,工程不可以交付使用,相关部门不能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另外单独订立协议,导致工程价款结算纠纷的,另外单独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接受委托承接相关工程结算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办理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文件,需要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一定要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事项,如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途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应按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实质上情况,另外单独制订详细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我们国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是按照国家建设部批准开展的,全部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都要执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竣工验收和办理建设工程建管交接手续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验收,用国家编制施工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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