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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怎么申请评标专家,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时间:2023-01-25来源:华宇网校作者:一级造价师合格标准 一造网课试听报名
上海个人怎么申请评标专家

上海个人怎么申请评标专家?

个人申请评标专家一定要在网络在线进行申报,申报要求包含具有足够的工作年限、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注册建造师证、具有注册造价师证等等。

满足条件后自己去地方官方网站上申请完全就能够了。

一、入选专家库的专家的条件

(1)具有非常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有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可以仔细、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年龄不能超出65周岁,自己愿意并且可以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进入专家库的步骤

(一)在线登录所在省份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在内容框中填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

上海建设工程管理规定?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已由上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 12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地区

上海

类型

地方式规规定

施行

3月1日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信息

第42号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已由上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于 12月2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上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2日

上海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

(2023 年12 月22 日上海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还有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详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三)详细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开展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本规定。

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需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还有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单位,需要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本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各个相关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可以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接的业务。

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可以转让所承接的业务。

第六条 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依法获取对应的执业资格,需要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加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担负对应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可以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取对应的岗位证书。

第七条 建设工程有关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各参加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按行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采用对应的惩戒性行业自律措施。

第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主要参加单位、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需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需要负责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加单位落本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整个过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明确控制风险的费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涵盖建设和使用途中的建设工程本体的风险还有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安全影响等。风险评估的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建设单位需要将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并要求有关单位在勘察文件、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途中,明确对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可以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专户中独自列支安全防护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工期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原因后,确定合理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建设单位需要将合理的施工工期具体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定下来以后,建设单位不可以任意压缩;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需要提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才可以开展。调整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多费用的,建设单位需要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对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可以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签署的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对建设工程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在现场调查,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有关的调查资料和保护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查验机构审核查验。审核查验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查验。

经审核查验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涉及主要内容变更的,需要经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查验机构重新审核查验。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可以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满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可以违法指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需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这当中,新建住宅工程需要先行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九条 在新建住宅全部权初始登记前,建设单位需要根据本市相关规定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经过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验同意的,可避免予交纳物业保修金。

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幕墙的,需要满足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建筑幕墙的维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的明显部位镶刻建筑铭牌,标注竣工时间,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项目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察、设计单位需要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需要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需。

第二十二条勘察单位需要在勘察作业前,按照强制性技术标准编制勘察大纲,并针对特殊地质情况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需要遵循勘察大纲和操作规程的要求,并保证原始勘察资料的真实可靠。发现勘察现场不具备勘察条件时,勘察单位需要及时书面公告建设单位,并提出调整勘察大纲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勘察文件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标注勘察作业范围内地下管线和设施的情况,并标明勘察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等。

第二十四条 设计文件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对建设工程本体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

(二)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标注;

(三)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明确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按照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调查资料,选用促进保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安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五)明确建设工程本体还有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

(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技术规范,指派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校审。校审人员需要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勘察、设计文件中明确的节点、事项和内容,提供现场详细指导,处理施工途中产生的勘察、设计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途中发现勘察、设计文件存在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需要应施工单位要求到现场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内容出现重要变化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原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需要参与建设工程桩基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需要参与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需要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不是满足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需要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需要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单位担负所供应材料、设备施工作业的,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获取对应资质。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需要组织建设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对应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等技术、管理人员。上面说的人员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更改替换,确需更改替换的,需要经发包单位同意,依然不会得降低对应的资格条件。

前款规定的人员需要是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要按照建设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实质上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很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需要明确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与设计要求相适应的施工工艺、施工途中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还有应急处置预案;

(一)施工途中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

(二)满足合同约定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具体安排;

(三)对可能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管线、设施等采用的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施工工期进行施工,并根据技术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顺序施工,不可以违反技术标准压缩工期和交叉作业。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很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在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需要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并撤离对应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入口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通道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还有施工脚手架(涵盖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需要满足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具备对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需要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需要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需要按其持有的劳务信息卡进行信息登记。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定期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可以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需要持证上岗。

针对第一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需要在其正式上岗前具体安排很多于90天的实习操作。

对初次进入建设工程劳务市场的施工作业人员,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采用措施,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有关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经费在市区两级财政具体安排的教育费中独自列支。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需要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满足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照季节和天气特点,采用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产生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需要限制或者不允许室外露天作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需由专业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需要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监测单位开展监测。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使用获取生产许可、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材料。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施工单位需要核查检验供应单位提供的生产许可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钢筋等结构性建设工程材料的,施工单位需要在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时,要求供应单位对供应数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七条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需要核查检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这当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需要核查检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第一次使用备案证明。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需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需要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需要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高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途中第一次加节顶升的,需要经有对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需要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开展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途中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需要马上开始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施工单位需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现场处置结束后,施工单位需要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复工。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途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需要负责返修。

出现结构性质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设工程需要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第五章 监理检测监测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需要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行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担负监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依法一定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收取的费用标准需要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需要组织建设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并按照合同约定配备对应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等人员。

第四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负责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方案、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核验意见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第四十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开展监理的详细范围和事项。监理平行检验中的检测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比例需要满足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检验批、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验收意见。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可以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核查检验,并提出审查核验意见。未经审查核验的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不可以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四十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核查验,并报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核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还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四十七条 项目监理机构需要根据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相关情况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不满足强制性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需要马上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需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需要马上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需要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现场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监理机构需要马上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马上到施工现场予以处置。

第四十九条 检测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开展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允许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的检测项目,检测单位需要通过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组织的检测能力评估论证。

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获取对应的资格或者经检测行业协会考查合格后,才可以上岗。

第五十条 检测单位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标段中不可以同时接受建设、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等多方的检测委托。

第五十一条 检测单位需要依托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根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需要检测的建设工程本体、结构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开展检测,并根据检测信息管理系统设定的控制方式操作检测设备,不可以人为干预检测过程。

检测单位需要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十二条 监测单位需要按照设计文件确定的监测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对建设工程本体还有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管线、设施开展监测。

监测单位需要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根据设计单位设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追溯体系。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配备对应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人员,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经考查合格后才可以开展质量和安全监督。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市实质上,组织编制更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各参加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行为,还有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五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时间、地址位置、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时,责令改正或者马上排除;重要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途中没办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停施工;

(四)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 在审批施工许可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对开工前需落实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措施在现场检查。

第五十七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对报送备案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查验、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可以低于备案合同总量的十分之一。发现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需要采取试样盲样检测的方法开展监督检测。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检测,检测比例需要满足本市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

对建设工程实体的监督检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不可以委托对该工程实体已开展过检测的检测单位。

监督检测的费用由同级财政拨付,不可以另外单独收取。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记载建设活动各参加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有关信息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即时向社会发布。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需要根据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并在资质管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保险、表彰评优等方面对守信的建设活动各参加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给予激励,对失信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惩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建设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明确控制风险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独自列支有关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应筹集专项资金一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镶刻建筑铭牌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查验机构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核查验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审核查验机构的认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不满足有关要求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施工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更改替换的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具体安排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输入信息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第一次上岗的施工作业人员具体安排实习操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五)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委托专业监测单位开展监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施工。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四十八条规定,发现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没来得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暂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没来得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检测单位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这个时间段暂停承接业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未获取资格或者未经考查合格从事检测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检测回避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十一条规定,没有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检测或者人为干预检测过程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这个时间段暂停承接业务,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监测单位未编制施工监测方案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不可以再满足对应资质条件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这个时间段暂停承接业务;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开展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按照本规定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导致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2023 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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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24

  • 因红码未能参加造价师考试可以延期吗,造价师考试会延期吗

    因红码未能参与造价师考试可以推迟吗? 仅仅因很小一部分人是红码,应该不会推迟。 一级造价师考试时间原计划在11月12-13日。截至现在,仅仅只有甘肃一地公布考试推迟公告。 结束到现在人事考试网福建、北京、辽宁、...

    2023-01-23

  • 造价师延续注册流程,一级造价师延续注册流程图

    造价师延续注册流程? 1.参与一级造价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获取继续教育学时结束后考试合格。 2.在线登录住建部有关官方网站的注册网页,在线登录进去,根据要求提交资料,涵盖注册单位的信息,继续教育合格的...

    202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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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造工程管理合格分数线是多少? 一级造价师各个考试科目及格成绩分数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格标准72分(满分120)。 《建设工程计价》合格标准72分(满分120分)。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合格标...

    2023-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