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士评职称条件,安徽省中职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护士评职称条件?
护士职称评定共分五级别,分别是:初级职称、护士初级职称、护师考试中级职称、主管护师考试副高级职称、副主任护师考试正高级职称、主任护师考试。
初级护师考试考试报名条件:
1.获取对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5年;
2.获取对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护士职务满3年;
3.获取对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安徽中职职称评审条件?
安徽人社部门新发布评审文件:
申报中级工程师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掌握并熟悉所从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所从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所从事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可以独立担负较为复杂的专业技术工作,处理所从事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获取助理工程师或对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有本科或专科学历,获取助理工程师或对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学历,获取助理工程师或对应职业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获取对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成果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1. 获取所从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开展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参加完成和刚才从事专业有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加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 参加编制所从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开展。
(五) 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3篇,或公开发表和刚才从事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反映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处理技术难题有明显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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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省中级职称评审流程
1、确认申报条件:学历、专业、工作经验这三个都是非常重要的!唯有这三项基本要求满足规定才可以进行申报!
2、具体安排:申报人员领取并在内容框中填写各自不同的表格进行核验并统一上报时间!这都是由相关部门的人来具体安排操作!
3、申报:做好业绩总结,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
4、审查核验:由针对的有关人员审查核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各自不同的资料!
5、上报:根据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接收材料时间要求,准时分送到各对口专业评委会或有关部委人事部门。
6、公示:按各专业部门公示时间,会在对应人事局或人事厅官方网站公示,到时各申报人员需及时查询,保证评审公正性,公平性!
7、证书发放:证书办理下来后面,职称申报人进行网上在线进行账号登录并查询确认,有需,也可把证书打印出来。
职称评审的流程整体上总体都是这个顺序,说完省中级职称评审流程,那就不可以不提到当中涉及的学历、专业、工作经验三项要求及其他必需的申报材料,既然如此那,这些条件详细如何规定的呢?
02、省中级职称申报要求
安徽教师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安徽评国有中级职称评审需什么条件?
学历和资历条件。
1、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全日制毕业生(专业对口或相近), 根据下列学历、资历条件直接认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员级。2、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直接定助理级。3、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直接定助理级;获取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直接定中级;获取博士学位后,直接定中级。4、对会计、审计、经济、统计、卫生、标准化工程、图书、档案、律师等中、初级资格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可以直接认定。5、此外直接认定仅限第一次认定,针对已认定过或者经评审已获取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以再次认定。6、按照《安徽人事厅有关开展1999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公告》皖人发[1999]46号)规定:双专科毕业生申报职称可以按照本科毕业生对待,但一定要所学专业之一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时间从获取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安徽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根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还有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质上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质上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可以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还有用人单位等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开展职称评审,需要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织建设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部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满足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织建设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还有核准备案的详细办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还有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按照工作需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根据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25人,根据专业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很多于11人。各地区组织建设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员数量,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可以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越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个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按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可以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针对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日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对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对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需要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这个时间段不可以申报参与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获取重要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处理重要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要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缺失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时间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新再来考查实际上际工作业绩,一定程度上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查核验、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查核验、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员数量需要很多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可以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按照评审工作需,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按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需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涵盖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大多数情况下不对外发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可以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可以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需要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公告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
公示这个时间段,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法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自己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详细办法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个主管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一步一步达到网络在线受理、网络在线办理、网络在线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有关机构和个人需要认真提供与职称评审相关的资料,不可以拒绝检查或者谎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取的费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未经同意私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能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撤销其职称,并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根据前款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查核验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用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纪录写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建设单位责令不可以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详细办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9月1日起施行。
安徽初级职称申报流程?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程序和要求
全面推行职称申报、受理、审查核验、评审、发布、发证等整个过程一网通办。
(1)个人申报在线登录安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官方网站,在“资讯中心”页面下方的“专题专栏”中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平台首页,选择“职称申报”,登入后再选择对应评审计划进行申报。专业技术人员需认真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学历、继续教育证书、聘请任职证书、年考查登记表、诚信承诺书,还有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业绩、成果,还有作为主要专业技术奉献者完成的项目,取得社会、学术团体或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鉴定证书及奖励证书等。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译作和处理专业技术难题的专题报告或实例材料。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标准条件规定的其他材料。同级别转系列、专业评审的,应出具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化相关证明材料及变化后专业技术水平、业绩情况等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信息在内容框中填写结束后,将系统自动生成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打印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上交,针对系统不便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的可递交纸质材料。
(3)用人单位审核查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检查核验是不是真实、齐全、规范。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与的考查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查。考查后应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查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有反映和争议的材料,要仔细核查。在正式上报前,应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和有争议暂时还没有核实的材料剔出。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定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需要提供《阜阳市职称申报岗位核准表》。同时需使用电脑或手机在线上传《单位公示证明》。审核查验结束后,将本单位评审情况一览表一并上报。
(4)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核查验确认后,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呈报对应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1)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县(市、区)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属级人社部门提交;市直单位的,由市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交。
(2)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市直单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统一提交。
(3)无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各种经济、社会组织及新兴业态专业技术,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提交,系统需设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均由属地人社部门兜底。
(4)县市区人社部门需提交市人社局的纸质材料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委托评审函》、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还有其他需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
(5)市直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提交市人社局的纸质材料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阜阳市职称申报岗位核准表》、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还有其他需提供的纸质申报材料。
2.直接认定职称
(1)《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纸质、电子版各一份,纸质版需加盖申报单位和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章;
(2)申报人员全日制学历毕业证明材料(如学历证书、报到证等)原件、复印件,有资格要求的系列(专业)的还需要提供对应资格证书(如教师资格证)原件、复印件,还有单位公示证明、诚信承诺书等材料原件;
(3)单位出具的申报人员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获取任何专业技术资格的证明;
(4)逐级审查核验盖章的《阜阳市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三份,A3纸正反面打印。另外提供申报人员近几天免冠小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两张,半贴于这当中一份《呈报表》封面上。
3.异地职称确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打破人才流动壁垒,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原区域、原单位获取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质上水平予以确认,并在单位内部自行使用。
专业技术人员和用人单位有人社部门确认需求的,应根据《安徽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办法》(皖人社发〔2023〕5号)有关异地职称确认有关规定进行确认,需要提供:
(1)职称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依法签署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协议原件一份,同时出具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养老保险参保缴纳报名费用情况表或参保缴纳报名费用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的调令或行政讲解信(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几天正面免冠一寸彩照1张;
(4)原职称任职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军队转业安置人员提供任职命令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发文单位公章)1份;
(5)国家规定考评结合获取的职称证书,还要提供原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安徽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审查核验表》一式3份;
(7)从中央驻皖单位调入我省地方工作的,还须提供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授权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开展对应职称评审的文件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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