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二级造价师考试都是选择题吗,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如何做账报税

云南二级造价师考试都是选择题吗?
云南二建考试要考三门考试试卷,这当中两门全是选择题,还有一门是实务,有选择有简答。
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如何做账?
云南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的做账流程:
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写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一体化系统中预设校验规则,支付申请在一体化系统中进行事中校验;支付申请校验通过后,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至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或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完成资金支付,按日与人民银行清算;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通过一体化系统将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发送至单位,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云南双鼎造价咨询公司怎么样?
云南双鼎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11-17,法定代表人为马懿,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000071940268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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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标准?
云南社会救助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民政部门统筹整个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详细负责相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查核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帮助做好本区域的相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加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证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政府具体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州、市、县、区财政预算。省财政按照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根据财政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低生活保证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生活保证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满足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低生活保证。
第八条 低生活保证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整个省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发布,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照不小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低生活保证标准,结合本地实质上,另外单独确定、发布。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标准根据不小于上一年整个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低生活保证标准根据不小于上一年整个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九条 申请低生活保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在接到低生活保证申请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过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那天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满足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满足条件的,需要在作出不能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取得低生活保证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保证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低生活保证金。
低生活保证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对取得低生活保证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病人,可以在给予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用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提高生活保证。
第十一条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出现变化的,需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还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对取得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
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出现变化的,县级民政部门需要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低生活保证金;决定停发低生活保证金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没办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还有没有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主要内容涵盖: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发布,州、市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不小于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质上,另外单独确定、发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可以低于当地城市低生活保证标准。
省财政加大对各地大多数情况下性转移支付力度,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自己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自己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变动管理,满足条件的要都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可以再满足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需要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核验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需要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需要具备对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一迪岁失去父母、查没有找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没办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没有人抚养儿童还有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证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证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和财力状况,根据不小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低养育标准。详细标准可参照民政部有关孤儿低养育标准的详细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平日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仔细核实,满足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核验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查验意见,并根据相关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二)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云南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云南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公告
云政办发[2023]19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周转金的管理,保证应急周转金及时拨付和资金安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救灾救济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应急周转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周转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具体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其他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纳入灾区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和各种组织、个人捐赠的救灾资金及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等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担。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以州(市)、县(市、区)为主筹集救灾资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时,按照灾情及损失情况,省级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因灾损失情况和自救能力等原因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救灾资金,优先具体安排重灾区,并对受灾的边疆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给予一定程度上照顾。
(三)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救灾资金不可以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可以平均分配或者截留、挪用,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不可以提取周转金和列支工作经费,不可以向无灾地区和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四)公开、公平、公正。救灾资金的发放需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应急周转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决定或者批复应急周转金具体安排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具体安排下达资金,严格管理使用。
第五条 省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综合协调整个省除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之外的救灾工作,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具体安排对应的应急周转金;省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综合协调整个省地震恢复重建工作,会向省级相关部门统筹具体安排地震恢复重建资金。州(市)、县(市、区)民政和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具体安排当地的应急周转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法制等部门需要根据各自职责对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应急周转金的来源:
(一)本省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安排的资金。
(二)中央财政及各个主管部门的补助资金。
(三)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计划的其他资金。
(四)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
(五)救灾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救灾资金。
第七条 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处理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方面的支出。
(二)因灾倒损民房的修复或重建。
(三)按恢复重建计划方案,需修复或重建的其他项目。
(四)救灾物资的储备。
(五)满足救灾资金使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救灾资金根据以下详细规定分别具体安排使用:
(一)新灾救济资金用于处理灾民的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生活困难,还有因灾损坏房屋的修缮补助。
(二)应急抢险阶段具体安排的应急资金,按照资金渠道根据指定的用途具体安排使用,结余部分并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一使用。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用于因灾受损的恢复重建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四)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用于灾民的口粮救济,处理因灾带来的生活困难问题。
(五)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按照为抵御自然灾害的需具体安排,用于储备救灾物资。
(六)救灾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严格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具体安排使用;没有明确意愿的,结合政府具体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具体安排使用。
救灾资金专户利息收入并人救灾资金统筹具体安排使用,不可以挪作他用。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用途和详细使用范围的救灾资金,各地各个主管部门需要严格根据下达资金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用途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条 救灾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需要满足以下规定:
(一)救灾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统一接收,其他部门不可以直接接收捐赠,但政府间的捐赠可以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由财政部门直接接收,纳人救灾捐赠资金统计并按救灾资金的用途具体安排使用。
(二)各级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在收到捐赠资金那天起30个工作日内缴人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间的捐赠资金缴人财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款资金,缴人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已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缴人该专户,未开设救灾资金专户的,可以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设专账归集),使耗费时长专项调人预算。由民政部门提出初步具体安排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具体安排,合理使用。
(三)红十字会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由红十字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具体安排使用。各级红十字会待遇上级领导干部红十字会具体安排的救灾捐赠资金需要向上级红十字会报送使用情况和决算报表。各级红十字会接收救灾捐赠资金的情况需要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救灾资金根据以下程序拨付:
(一)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由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具体安排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同级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达。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恢复重建的补助资金,由省建设厅提出初步具体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用于地震灾害以外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由省民政厅提出初步具体安排意见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下达。
(四)纳人恢复重建计划的其他救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有关规定程序分别下达,一定要按恢复重建计划确定的项目具体安排使用。
(五)按照政府的决定,财政部门可以独自下达救灾资金,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拨付和发放时间要求:
(一)救灾应急资金,省级和州(市)级需要分别在资金具体安排方案确定和收文后2日内下达,县级需要在收文后及时具体安排到使用单位或者灾民。
(二)救灾应急以外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春荒、冬令灾民的救济资金,省级需要在资金具体安排方案定下来以后7日内下达,州(市)可以在收文后10日内下达,县级可以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三)灾后恢复重建补助资金需要根据资金筹措计划和项目开展计划,按照项目标开展进度情况,分期具体安排拨付。
(四)有非常规定和上级资金下达文件有这个时间要求的救灾资金,按官方要求的时间要求拨付和发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级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计划。
省级具体安排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州(市)、县(市、区)需要在省级确定的补助数目金额内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恢复重建方案需要满足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严禁漫无目的攀比和超前建设。
第十四条 各个主管部门下达救灾资金的文件需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分别抄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及其他对口部门,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省级各个主管部门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的文件还需要抄送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业人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 各级民政和建设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不可以与其他账户资金混淆使用、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需要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民政、建设及有关部门需要在每一年第一季度分别将上年具体安排的救灾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财政、民政、建设和有关对口部门。
第十七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负总责,县级建设和民政部门负责详细使用管理。
恢复重建涉及的各对口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详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按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职责,分别与有关职能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署救灾资金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救灾资金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各级民政、建设和财政部门需要加强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用措施予以纠偏,并向上一级民政、建设、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救灾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整个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审计部门报告监察、审计结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需要将救灾资金监察、审计情况汇总后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对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对救灾资金的发放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发布、公开发放。
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需要向社会公告信息,并向捐赠者反馈。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截留、挪用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截留、挪用或者未经同意私自改变救灾资金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灾区灾民救济、倒损民房修复及恢复重建等的补助标准,由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开展中的详细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昆明华昆造价咨询公司怎么样?
管理很人性化,员工当中的氛围很好,当然也要看在什么部门,公司整体的氛围还是不错的。
至于工资待遇就看你能力了,员工工资大约在一年5-30万不等昆明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中银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建文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昆明大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昆明博杨工程造价有限公司等等,不少的! 要数比较的好的就是华昆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它大约是排在中国造价行业的20位左右!
云南建八公司成立时间?
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前身为云南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始建于1953年是云南唯一一家国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简称“云南建设”。公司注册资本金3.82亿元。现有在职职工1437名,这当中专业技术人员698名,高职32人,中职237人,注册建造师15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13人,注册安全工程师11人。大中型施工机械407台,总功率1.14万千瓦。
昆明华昆工程造价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讲解?
简介:昆明华昆工程造价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07月1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技术的研究、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等。
法定代表人:汪松森成立时间:2023-07-13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工商登记注册号:53010010030855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点位置:云南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3-2号地块1号楼7层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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