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哪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科目怎么学?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什么?
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标准定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号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所编排的一个号码,用于明确注册工程师的顺序号。 PS:注册安全工程师需分类注册,注册类别涵盖: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科目怎么学?
学员可先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一定法规学习基础后,再学习安全生产管理,会有种轻松的感觉,管理考试是全部科目中灵活的一门,各位考生在学习时要结合生产实质上。此外安全生产技术基础是难的科目,可以稍晚启动学习,但不可以晚于5月, 保证每日1-2小时的学习时间,注意细节,理解基础上强制记忆。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考试科目内容涉及法规、管理、技术三个科目,因为这个原因,可在后启动学习,留出30天背诵时间,各位考生可以答题为主, 一定要形成题感。
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思路与方式?
答:1.查思想:检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工作是不是重视,职工“安全第一”的思想是不是确立等。
2.查领导:查相关领导是不是仔细做到“五同时”,对改善公司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和减少职业危害是不是重视。
3.查现场:检查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安全设施设备、作业流程、安全联锁装置是不是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等。
4.查隐患:检查制度、设备、操作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及可能酿成事故的危险原因。
5.查制度:检查各自不同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不是建立。
6.查措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是不是到位。
注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证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按照《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还有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根据本规定注册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开展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根据很多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需要根据很多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百分之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需要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还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 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获取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才可以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一定要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获取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涵盖: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 获取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需要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详细内容。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那天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那天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都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还有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那天起20日内完成复核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那天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信息;不能注册的,需要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能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那天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有效期满30日前,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需要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不是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没有作决定的,默认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这个时间段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需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这个时间段不可以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对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涵盖: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根据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自不同的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方罗列出来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加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要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需要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继续教育;
(五)使用自己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取得对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担负对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持续性提升执业水准;
(三)在自己执业活动所形成的相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可以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可以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根据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需要参与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可以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根据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开展。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开展。
继续教育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担负。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查验,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还有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需要不能受理或者不能注册;申请人1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未经同意私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3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5年内不可以再次申请注册;导致损失的,依法担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途中需要保守的秘密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过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满足条件的申请人不能注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非常行政区、澳门非常行政区、台湾省地区的专业人才员,满足本规定要求的,根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安全管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1、拥有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五年就可以报考;拥有安全工程还有有关专业的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四年就可以报考。学历是考试报名资格证的基础,学员要按照安全工程师证考试报名条件,对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进行进一步审查核验。
2、拥有本科或者以上的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就可以直接报考。拥有本科或者以上学历的人群,不需要过多的考虑自己工作经验问题,直接报名就好,因为没有工作经验,一部分实践方面的问题,还要有学员主动去了解。
3、拥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三年就可以报考;拥有安全工程还有有关专业的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两年就可以报考。拥有大学专科学历的人群,也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才可以去考试。
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三)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获取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第十一条 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与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有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三)具有本科或者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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