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内容,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新安法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反映在以下十条内容。
【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几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把手”职责中第一次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职责。
【二】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这当中,第四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遵循本法和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第二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根据安全风险分级采用对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这表达,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将长时间开展下去,而且,一定要要仔细、规范、科学地开展下去,这将是企业管控风险、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三】落实 “三管三一定要”
新《安全生产法》权责分明,已明确“三个一定要”。要求各个主管部门一把手,不要再把安全问题和责任都推给某一部门。
新《安全生产法》正式明确了“三管三一定要”的新的局面,这当中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即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按照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安都门一定要由主要负责人直接管理,或设专职分管负责人!
9月1日起,马上就要开展的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帮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从大多数情况下理解的的视角来看,该法律条款表达的含义是:生产经营单位既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也可没有设立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假设企业既可以设置、也可没有设立置,那新《安全生产法》根本就没有什么必要设立这条规定。
真实想表达的含义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一定要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负责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帮助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多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比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未经同意私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就算未出现安全事故导致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出现重要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六】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需要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七】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要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用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八】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需要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实质安全生产水平。
【九】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逐步递次推动: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十】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 以来在河南、湖北、山西、北京、重庆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多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01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02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03
落实“三个一定要”,明确安监部门执法地位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根据“三个一定要”(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的要求:
(1)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2)明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综合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管理。
(3)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04
强化乡镇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还有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需要根据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帮助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05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法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做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
(1)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也还是由本单位负责;
(2)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建立对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查;
(3)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06
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和事故应急救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2)政府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要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要事故隐患。
(3)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用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4)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用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多项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5)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生产经营单位需要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加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按照事故救援的需组织采用告知、警戒、疏散等多项措施。

07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国务院有关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公告》(国发〔2023〕23号)、 《国务院有关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23〕40号)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提出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08
新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并提升了处罚力度。新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开展;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开展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认真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09
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新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有其他保险所不具备的特殊功能和优势:
(1)增多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有助于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2)促进现行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3)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10
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要、非常重要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可以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增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信息和通报制度。新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认真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告信息,并通报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投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生态环境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有相关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采用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相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新《安全生产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逐步递次推动:
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还有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需要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详细开展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件?
.安全工程或有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7年以上。
2.安全工程或有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安全工程或有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3年以上。
4.具有安全工程或者有关学科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年以上;或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2年以上。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1年以上。
-
新安法内容,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新安法内容?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反映在以下十条内容。 【一】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责任制”更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近几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
2023-04-18
-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备考重点是哪些,注册安全工程师备考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备考重点是什么?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科目有四个,分别是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考试是由国家人事部和国家...
2023-04-17
-
助理安全工程师全国通用吗,助理工程师跟注册安全工程师有啥
助理安全工程师全国通用吗? 助理安全工程师是全国通用的。安全工作是国家和社会否很重要的工作,而且,相关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很繁杂的,涉及到不少方面,因为这个原因从事安全工程方面的工作时常也是从助理安全工...
2023-04-16
-
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评职称么,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评职称么? 不可以。理由: (1)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是执业资格证书,不是职称证书。 (2)按照人事部相关规定,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可以评聘工程师或经济师。 (3)评聘程序:向单位申请,...
2023-04-15
-
做银行武装押运员需要什么条件,银行武装押运员怎么样
做银行武装押运员需什么条件? 银行武装押运人员属于,专业性比很强的队伍比保安的级别又提高了,每个押运员一定要要有高度的警惕性和分辨性,训练有素而且,要头脑机敏反应灵活,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心理而且,还需要有团...
2023-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