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标准,广州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标准?
失业金领取标准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1、劳动者按规定参与了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自己已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缴纳报名费用义务满1年及其以上的。
2、劳动者非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详细涵盖:
a、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b、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c、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d、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还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劳动者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满足以上三条的失业人员可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天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自己按规定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满1年不够5年的,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够10年的,从第5年启动,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每增多1年增多1个月的失业金,长为18个月;满10年或者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自己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满1年不够10年的,按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低工作标准的百分之80发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时间段,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这个时间段,参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参与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自己已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缴纳报名费用义务满1年的;
2、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即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
3、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早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其失业前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确定: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纳报名费用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越5年的部分,根据每满一年增发30天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长不可以超越24个月。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救济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1)失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满一年以上。(2)非自己意愿失业。(3)有求职意愿。
失业保险的标准:(1)涵盖失业金、国家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这个时间段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救济金待遇。(2)失业保险基金被用于稳岗补贴、创业补贴、技能提高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3)失业金领取时间是根据失业保险每缴纳报名费用一年领取90天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规定,缴纳报名费用10年以上可以高领取24个月失业金。
一、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失业人员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自己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金领取的标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可以低于城市居民低生活保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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