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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

时间:2020-07-01 19:43来源:执业中药师网课 作者:华宇执业中药师考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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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医药职称考试网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考试,特为大家整理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相关内容,详细如下:

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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