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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规考点: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三)

时间:2020-06-29 13:08来源:执业药师百度云 作者:华宇执业药师考试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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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业药师复习,以下是整理的“2020年《法规》考点:药品管理立法与药品监督管理(三)”,具体内容如下,请考生查看!希望对你有用!

17.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包括: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和监督处罚,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价格监管。

19.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录;卫生、应急、健康、计划生育、医院。

20.中医药管理部门职责:

拟定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中药、民族药。

21.医疗保障部门职责: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医疗救助,负责药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招标采购。

22.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职责:

工业产业、食品医药、管理、互联网(广告)、承担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和国家药品储备管理工作。

2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人社保险,职称、职业资格。

24.商务部门职责:药品流通。

25.海关职责:进出口。

26.发展和改革宏观调控部门职责:药品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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