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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

时间:2020-11-14 13:08来源:执业中药师网课 作者:华宇执业中药师考 点击: 加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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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药事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相信这是很多执业药师考生们都非常关注的问题,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为大家整理出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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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或同级人民政府)

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发(罚)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

抢(强)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资源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经营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弄(农)

(6)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物(务)

(7)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争(证)

(8)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人财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较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宝(保)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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