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国际法重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归纳:
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自愿性原则。
2. 国际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客体是国家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3.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涵盖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理和国际判例。
4.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原则涵盖主权平等原则、合法权益原则、互惠原则、善意原则等。
5. 国际法的争端处理:国际法的争端处理方法涵盖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6.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规范国家和个人当中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7.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体系,涵盖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8.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持续时间发展的法律体系,涵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9.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10. 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惩治国际犯罪和保护人类罪行的法律体系,涵盖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律体系等。
01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不违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与出现在境内还是境外无关;
3.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
4.和平处理国际争端原则:
(1)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2) 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处理争端的方法;
5.民族自决原则:
(1) 民族自决原则本身适用于全部民族;
(2)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约定必守,不可以用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国际条约的理由。
附加: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唯有3个,即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 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原则;
持续反对者原则: 若一国持续反对该原则,则该原则对反对国不生效。
02国家主权豁免
A绝对豁免现行制度
1.原则: 国家的行为不受他国 (国内) 法院管辖;
2.例外: 国家放弃管辖豁免权, 国家行为可被他国法院管辖。
(1) 放弃条件: 自愿、特定、明确;
(2) 放弃方式:
(1)明示放弃
(2)默示放弃: 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
提示: 都属于诉行为。
3.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不然国家的财产不可以被查封、冻结、扣押等。
B 相对豁免理论
1.内容:
(1) 国家的管理行为: 享有管辖豁免权,但可以放弃;(2) 国家的商业行为: 没有管辖豁免权,他国法院可管辖。
2.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除非国家放弃执行豁免权,不然国家的财产不可以被查封、冻结、 扣押等。
03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1.联合国大会
(1) 不是联合国的立法机关;
(2) 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已经在审议的除外;
(3) 有关我们的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有拘束力,其他决议只具有建议性质;
(4) 表决制度:
(1)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2)表决机制:
大多数情况下问题:1/2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注意: 重要问题涵盖:
与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有关的建议,纳入新会员,停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员,选举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的理事国。
2.安全理事会9票
(1) 构成: 15个理事国:5常 (中、法、俄、英、美) 和 10很;
(2) 职能: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决议针对当事国和全部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3)联合国中唯一有权采用行动的机构;
(3) 表决制度:
(1)投票权分配: 会员国一国一票;
(2)投票权的行使:
A.原则上: 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不可以投票;
B.例外: 决议包含采用行动,理事国为争端当事国的, 有权投票,常任理事国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3)决议的性质:
A.本质性决议: 须采用行动的、推荐秘书长的、吸纳新会员、停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
B.程序性决议: 安理会表决国际法官人选;
C.其他决议的性质: 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4)表决机制:
A.本质性事项: 9个同意票+“大国完全一样”(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没有投出否决票,弃权或缺席不被默认为否决);
B.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
3.国际法院
(1) 诉讼管辖权:
(1)诉讼主体为国家;
(2)以双方同意为条件;
(3)判决对当事国有法律管束力,当事人可向安理会申诉,执行权在联合国安理会;
(2) 咨询管辖权:
(1)联合国其他的相关机构可向国际法院咨询法律意见;
(2)咨询意见没办法律拘束力。
(3) 特殊制度
(1)不适用国籍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国际法官前曾参加该案件;
(2)专案法官: 如无本国籍法官,可临时派一人作为法官 (双方都无可都派)。
04海洋水域的划分
05国籍
一、 国籍的获取
(一) 因出生获取国籍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己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己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自己出生时这就是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自己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国籍的丧失
申请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外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申请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动丧失:
“定居外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取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06外交保护、 庇护、 引渡
A外交保护的对象
外交保护的对象是境外的本国人,其条件主要有以下三个:
1.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
2.国籍继续原则: 外交保护结束前,受害者要持续拥有保护国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以前,受害者已经用尽当地全部司法和行政救济。
B引渡制度
引渡是指一国将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被判刑的人,按照相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帮助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引渡义务,因为这个原因引渡需按照相关的引渡条约进行。
(一) 以下情形需要拒绝引渡:
1.国际法大多数情况下规则: 不构成双重犯罪的、政治犯、本国国民。
2.请求国只可以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叫做 “罪名特定原则”。假设以它罪名进行审判或者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大多数情况下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3.我们国内所特有的条件:
(1) 我们国内需要拒绝引渡的情形还涵盖:
军事犯;已终止刑诉程序;过追诉时效或已被赦免;遭受不公正司法程序;遭受非人道待遇;缺席判决
(2) 我们国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中国具有刑事管辖权且正进行或准备提起刑诉;因年龄、健康不要引渡。
(二) 我们国内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大多数情况下按照引渡条约及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我们国内引渡的对外联系机关是外交部,决策机关分引出和引入两种情形讨论,针对引出,由高法指定的高院裁定, 高法核准;针对引入,量刑由高人民法院作出,限制追诉决定由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C庇护制度
庇护是指国家针对因政治因素被外国追诉或受迫害而前来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予法律保护,并拒绝故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构成庇护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 准予该外国人入境并居留;
(2) 拒绝故将他引渡。
但以下罪行,任何国家均无权庇护,该类罪行涵盖: 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侵害外交代表罪等。
07外交和领事
使馆和领馆的区别
外交人员、 领事官员特权和豁免的区别
08条约的缔结程序
09战争启动的法律后果
有关三国法
01三国法考试情况如何
三国法详细涵盖了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国法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不少,但又很少,在法考客观题考试中的分值占总数比例常年在20分左右。
02 三国法性价比高在什么地方
不少学员觉得三国法是一个性价比很低的科目,其实并不是这样,2023数据都表达:三国法是八个科目中容易拿满分的科目,也是通过法考的学员普遍得高分的科目。
只要坚持背书,三国法的客观题就可以轻松选对答案!轻松握住十几分不香吗?对通过法考不重要吗?
总而言之,说三国法在重要时刻是救命科目一点也不夸张。既然如此那,三国法应该怎么学呢?
03 怎么学习三国法
第一是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选择,后冲刺阶段,三国法的学习一定要有的放矢,看精简的背诵讲义,重点学习必考点就行。
其次就是背诵时间,三国法本身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就很零碎,因为这个原因建议利用碎片化时间来背,对三国法的重点逐个击破。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形有何不一样,全部事有平等权利,担负同等的责任。主权平等涵盖以下要素: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受侵犯,世界各国法律地位平等,均享有充分主权,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均有责任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可以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可以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可以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地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可以以战争作为处理国际争端的手段。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可以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实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也不可以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在法律上一定要是平等的,在其实一定要是互利的。平等,就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如何,都具有平等地位,任何国家不应谋取任何特权;互利,就是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可以谋取片面的利益,更不可以以损害别国为目标,而应该对双方都拥有利。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不可以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还有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需要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用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第七、和平处理国际争端原则。国家当中在出现纠纷或争端时,需要通过和平的方式予以处理。不可以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处理争端。
第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一个国家需要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出现的、其作为缔约国参与的国际条约所担负的各项义务。
国际法的六个基本原则是:主权平等、领土完整、非干涉、国际合法性、和平处理争端和合作共赢。这些原则被觉得是国际社会行为的基础,也是国家当中相互关系的基础。这当中,主权平等、领土完整和非干涉是依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的原则,而国际合法性、和平处理争端和合作共赢则是根据国际法中的大多数情况下准则来推断出来的。这些原则在国际关系中至关重要,保证维护全球和平稳定和相互合作共赢的发展。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该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主权的含义涵盖对内高权、对外独立权和自保权。国家主权受国际法的管束,只可以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2.不干涉内政原则:某一事项是不是属于内政,重要在于其是不是实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不是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该原则并不是不允许一切武力的使用,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4.和平处理国际争端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间在出现争端时,各国都一定要采用和平方法予以处理,但和平不等于非武力。
5.民族自决原则:该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针对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按照,即不可以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针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出现的义务,既涵盖针对其作为缔约国参与的条约而出现的义务,也涵盖针对习惯国际法出现的义务。但《联合国宪章》的义务优先。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全部领域并构成国际法体系基础的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
内容及要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和基础是当代国际法的基石。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判断某一事项是不是属于内政,重要在于其是不是实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不是违背已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三)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两种情形下的武力使用是允许的:(1)国家对侵略行为进行的自卫行动;(2)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即安理会授权动武)。
(四)和平处理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有关“国家间在出现争端时,各国都一定要采用非武力方法予以处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五)民族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针对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按照,即不可以对抗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
(六)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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