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三年个人工作总结 我们村民小组长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完成了下达的工作任务,对我们村的各项事业都拥有一定的奉献,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获取了良好的效果。目前回顾我作为xx村村民第X小组组长的三年工作下面的具体内容为本章详细总结: 一、团结合作、履行五员职责 我们村民小组长团结在xx村党总支的领导下仔细履行好五个员的工作职责: 1、履行好监督员职责。参加整个村组治安防范、环境治理监督,定期针对工业区内的企业进行走访,发现有治安、环境污染和违章建筑问题及时上报。 2、履行好信息员职责。参加村民治安防范体系,发现有不安定、不安全苗子及时报告,教育和引导我们全体村民遵循村规民约,努力构建平安、和谐的良好环境。 3、履行好联络员职责。与困难群众结对,通过与困难户进行沟通联系,尽早知晓情况,帮困难群众处理实质上困难对困难户,帮助做好了低保困难户的入户调查工作。 4、履行好宣传员职责。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街道、村出台的重要举措,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同时将群众的各种意见和要求及时上报,畅通反馈渠道。; 5、履行好调解员职责。协调好基层党群当中的关系,调处村民当中的纠纷和矛盾,积极参加周边出现的邻居和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和对政策不知道想上访村民的思想工作。 二、配合村二委开展工作 1、配合村二委进行政策宣传资料发放等工作,例如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使我们村顺利完成了医疗保险工作,整个村组参保率超越了95%。 2、在村开展实事工程项目施工这个时间段,给村民带来不便的问题上,我们一边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一边将时事情况上报村子里面,让村……
开展第二次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规定》有十大变化:
一、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在旧《规定》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规定》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一样,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姓“军”为“战”的特色更鲜明了。
新《规定》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其实就是常说的说,非常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集中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很小一部分考生想当然地觉得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规定》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一样。
三、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新《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详细职责做了更详细的描述:“按照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证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多了“战备执勤”职责。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文职人员工作依然不会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针对大多数单位来说,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些。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入口通道更宽阔了。
新《规定》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多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收录取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收录取”,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这个时间段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实就是常说的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需要优先招收录取聘用满足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除开这点新《规定》还对“交流”进行了详细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在军内岗位交流,但满足交流的“情形”只可以是工作需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可以是按照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质上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法的难度都很大,短时间内都超级难广泛实行。
五、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的未来。
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目前已经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还有不定期参与短时间培训,也会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除开这点新《规定》还明确:“军队按照工作需,可以具体安排文职人员参与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与相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高学历的可能,但一定要是工作需并与工作内容有关,当然也一定要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一样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肯定会有长足发展。
六、体能考查可能不可以再是考查的必考科目。
旧《规定》中明确要求考查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查成了很多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规定》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查,而只是故将他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其实就是常说的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工作性质来确定是不是考查体能,这针对文职人员是一个重要的利好,但也要看详细的执行情况。其实,一部分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查体能的必要。
七、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高。
对比旧《规定》,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还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可以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规定》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才”,可以“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给予有关优惠待遇。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是这样,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基本上新《规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很很的友好。
八、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新《规定》增多了一个退出门槛-“没有军队规定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可以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低服务期内不可以离职早已在很多用人单位开展,但一直没有更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管束。新《规定》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了解状况,入职后想马上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后路有了保证。
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没办法具体安排时咋办,应该如何处理?新《规定》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因素需退出军队的,由军队相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相关机关、地方相关机关按照不一样情形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具体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因素”,假设单位变化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址位置或岗位,文职人员自己不愿意接受调整,既然如此那,只可以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具体安排”并非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管理岗就算不升职也可以涨工资。
新《规定》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依然不会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高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持续性提高,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考查内容改变,文职人员的考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组织开展,大多数情况下根据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很小一部分谈话、专家评议、绩效分析、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一是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在旧《规定》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规定》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明确了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在身份上与军官一样,明确了这两类文职人员是“官”还是“兵”的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更准确地使用这两类文职人员明确了前提。
二是姓“军”为“战”的特色更鲜明了。新《规定》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强调了军队文职人员应该姓“军”这个根本特点。其实就是常说的说,非常强调了文职人员的职责是集中军队和国防建设的是以军队需求为存在基础的,在管理、培养和使用上是具有鲜明军事特点的,而不是很小一部分考生想当然地觉得是穿制服的“公务员”“医生”“高校教师”……。新《规定》甚至明确“军队建立与军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独立的文职人员政策制度体系”,再次明确了与公务员、事业单位的不一样。
三是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新《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详细职责做了更详细的描述:“按照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证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多了“战备执勤”职责。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文职人员工作依然不会能保证朝九晚五和双休,针对大多数单位来说,值班将是文职人员工作的一些。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入口通道更宽阔了。新《规定》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多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收录取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收录取”,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这个时间段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实就是常说的新人没有“老办法”了,但老人的“老政策”还管用。同时明确“文职人员岗位需要优先招收录取聘用满足条件的退役军人”,这对退役大学生士兵是一个利好。
除开这点新《规定》还对“交流”进行了详细化。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可在军内岗位交流,但满足交流的“情形”只可以是工作需且岗位空缺。二是明确地方人员可以从地方岗位交流至军队文职人员岗位,但只可以是按照政策商请地方单位。三是明确文职人员可以从军队向地方岗位交流,但前提是地方单位提出需然后军队单位同意。从实质上情况和条件来看,三种交流方法的难度都很大,短时间内都超级难广泛实行。
五是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的未来。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的培训,坚持军队院校教育、部队训练实践、军事职业教育相结合。”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文职人员的培养除了现目前已经开展的军队院校培训外,到部队当兵锻炼、代职锻炼,还有不定期参与短时间培训,也会是文职人员的主要培养路径。除开这点新《规定》还明确:“军队按照工作需,可以具体安排文职人员参与学历升级教育,选派文职人员参与相关学习培训。”提供了文职人员在职提高学历的可能,但一定要是工作需并与工作内容有关,当然也一定要是用人单位同意。如此看来,文职人员与现役一样报考军队院校研究生并享受一样的待遇,已经具备了政策基础,未来肯定会有长足发展。
六是体能考查可能不可以再是考查的必考科目。旧《规定》中明确要求考查文职人员的“全面考查德、能、勤、绩、廉、体”,于是体能考查成了很多文职人员的巨大压力。而新《规定》中则没有明确对体能的考查,而只是故将他用一个“等”字进行了省略。其实就是常说的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工作性质来确定是不是考查体能,这针对文职人员是一个重要的利好,但也要看详细的执行情况。其实,一部分文职人员岗位确实没有考查体能的必要。
七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高。对比旧《规定》,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在外兼职,但仅限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文职人员”,还是在“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当然也得经过单位批准。新《规定》明确文职人员可以有绩效工资,但只可以是“技术密集型单位”,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应该在这个范围内。新《规定》明确人才引进可以享受特殊待遇,但仅限于“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才”,可以“根据国家和军队相关规定给予有关优惠待遇。对满足规定条件的,军队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不仅是这样,文职人员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基本上新《规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是很很的友好。
八是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新《规定》增多了一个退出门槛-“没有军队规定低工作年限的”文职人员不可以辞职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5年的低服务期内不可以离职早已在很多用人单位开展,但一直没有更规范和明确的制度管束。新《规定》补充这一条后,相信配套的法律和行政规范会更明确和刚性。入职前没有了解了解状况,入职后想马上提桶跑路,将越来越行不通。
九是后路有了保证。服务的单位被裁撤并改时,文职人员岗位没办法具体安排时咋办,应该如何处理?新《规定》规定:“文职人员因用人单位精简整编等因素需退出军队的,由军队相关单位会同中央和国家相关机关、地方相关机关按照不一样情形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具体安排。”注意,这条的前置条件是“因用人单位因素”,假设单位变化了,军队调整了文职人员的工作地址位置或岗位,文职人员自己不愿意接受调整,既然如此那,只可以是辞职。这一条和编制在岗还是在人,没一毛钱关系。因为“拖欠具体安排”并非参照现役军官退役办法的“安置”。
十是管理岗就算不升职也可以涨工资。新《规定》规定管理岗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其实就是常说的说和公务员职级并行相似,行政职务不晋升依然不会影响职级晋升,随着工作能力的提高和资历的增长,工资待遇也会持续性提高,管理岗文职人员的发展空间更宽阔了。
第一、身份比肩公务员:
新《规定》从在国家方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军队方面,明确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这样定位反映了文职人员的职业特点,有效处理以往身份模糊不清的问题,让每个文职人员都拥有一种自豪感。
第二、工资参照现役军官:
取消原来的属地化工资政策,改以现役军官为参照系,建立全军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有效处理了过去文职人员工资待遇与职工接近,各地区文职人员工资标准不完全一样问题,提高了军队文职人员职业的吸引力。
第三、待遇保证全配套:
住房保证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证政策,由原来根据当地同一类型人员标准执行,调整为参照现役军官政策执行。文职人员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纳入国家社会保证体系,实行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的政策,平日间看病享受社保,军队给予补助,执行军事任务这个时间段免费医疗,提升了保证质量。福利抚恤、健康体检、探亲休假、孩子入托等的福利待遇与现役军官一样。除开这点军队文职人员人事代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落户随迁等事项办理也可以做好军地顺畅衔接,有效地解除了军队文职人员的后顾之忧。
第四、职业发展空间广阔:
新修订的《规定》将文职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四种类型。文职人员通过平日间考查、年考查、聘期考查等形式进行。文职人员任用方法在聘用制的基础上增多了委任制,也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工作非常需的也可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辞职、辞退和解聘条件作了原则规定,保证文职人员职业更稳定,发展空间更广阔。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需要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开展统一领导,详细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2]仔细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查、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孩子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还有训练等所需的相关装备、器材保证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对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需要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开展统一领导,详细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2]仔细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查、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孩子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还有训练等所需的相关装备、器材保证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对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1、明确了作为军队编制人员和党的干部身份(仅限管理和技术,迈出第1个步骤了)
2、平日间战备执勤,战时依法转现役
3、明确了医疗和退休(医疗保健制度和退役军人局负责)
4、允许兼职,允许技术人才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允许享受科技成果转化效益
5、文员套改,管理岗走职级并行,提升了To be No.1
6、并未提到传说中的工时制度和调休补休(休假和加班工资啊!!!)
7、允许军内交流和军地交流,机关、事业单位、文职可以相互选调(大多数情况下人也做不到)
8、因军队因素退出或者单位裁撤,军队和地方机关妥善具体安排文职(算给“编制在岗不在人”说法一巴掌)
9、明确工作服务期(管理岗5年,现在不知道专技岗是否有影响),管理岗和技术岗可相互改任,担任领导全部任期制,续聘考查好像没啥大进步,归团级以上单位负责(配套细则中有一定进步)
10、福利待遇增多了看望慰问和困难救济,不允许辞退从4级伤残放宽到了6级伤残(不太明白意义所在)
11、体能考查似乎删了,之前考查要求是德能勤绩廉体,目前是政治品质、专业能力、担当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
12、具体安排学历升级教育和培训活动(可以申请脱产读研读博)
一是是“官”还是“兵”的问题明确了。
二是姓“军”为“战”的特色更鲜明了。
三是要不要“值班”的问题明确了。
四是退役大学生士兵的进入入口通道更宽阔了。
五是攻读军队院校研究生学位是可以有很不错的表现的未来。
六是体能考查可能不可以再是考查的必考科目。
七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有了更大的提高。
八是服务期内想提桶跑路将更难。
1、在旧《规定》明确文职人员为“军队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基础上,新《规定》明确了“管理类文职人员和专业技术类文职人员是党的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新《规定》将“志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入文职人员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
3、新《规定》对文职人员的详细职责做了更详细的描述:“按照所任岗位,从事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操作维护、勤务保证等专业技能工作”。并增多了“战备执勤”职责。
4、新《规定》去除了“现役军人转改”,增多了“从退役军人等特定群体中招收录取聘用文职人员”的“专项招收录取”,但明确“国家和军队对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这个时间段现役军人转改的文职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规定》还有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文职人员管理,需要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第三条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开展统一领导,详细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2]仔细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处理相关问题。
第四条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装备机关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履行文职人员管理职责:
(一)司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编制、训练、行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
(二)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聘用、培养、考查、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奖惩、孩子入托入学、抚恤、档案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后勤(联勤)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的工资、服装、住房、卫生医疗、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和相关计划生育工作;
(四)装备机关主要负责文职人员履行职责还有训练等所需的相关装备、器材保证工作。
未编设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或者装备机关的,由履行对应职能的机关、部门根据前款规定负责文职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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