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 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 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 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 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 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认定高级教师资格者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循《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循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且没有达到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可以在湖南内,并为湖南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聘请任职教师职务的人员。
3.参与湖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或参与高等学校“国培计划”示范性项目培训,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
4.参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5.学校所在地的市州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一条 中学正高级教师一定要达到本章第二、三、四、五条评审标准的综合要求。
第二条思想品德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模范遵循师德规范,敬业爱岗,教书育人,勤于进取。
第三条知识水平标准。
第四条专业能力标准。
第五条业绩成果标准。
(一)遵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质上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可以处理本工种重要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大学本(专)科毕业,获取助理工程师职称,并担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以上;中专及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本专业满 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以上可破格参与工程师评审。
申报条件: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可以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任现职以来连续5年年考查合格以上。
(四)申报专业和刚才从事专业完全一样。
学历和资历,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获取高级工程师职称且聘请任职满5年。
(二)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取得者。
(三)取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
(四)达到河南高层次人才认定B类人才以上标准者,或民营企业引进的博士后,可破格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现状、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二)对本专业可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处理本专业复杂和重要的技术问题,能独立担负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详细指导和咨询工作。
(三)可以全面掌握并熟悉本专业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要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理论水平。
(四)在本专业具有很强的技术创新、技术判断、技术评价、技术分析、技术预测等能力。
二、业务工作能力与经历,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具有很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总结能力,有提出重要、重点项目标课题选题、立项论证报告、开展方案、方案设计的能力和经历。
(二)具有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或重要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调试等能力和经历;或具有主持大型以上企业重要技术改造、设备改进、提升产品质量或工艺水平等的能力和经历。
(三)具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经历。
(四)具有组织编制本学科或本行业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行业技术标准的能力和经历。
三、任高级工程师这个时间段业绩与成果,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中的3条(这当中至少具备前七条中的1条)
(一)作为主要进行人,取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进行人,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三)作为主要进行人,取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2项。或作为主要进行人,取得特大型企业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5名)。
(四)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2项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并公布开展,用于生产实践。
(五)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
(六)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自己须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很多于3000字);或在科技类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每篇字数很多于3000字);
(七)作为主要进行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要科研项目,获取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进行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等,经国家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组织开展完成;或作为主要进行人,组织开展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八)作为主要进行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要科研项目,获取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作为主要进行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设计文件等,经省部级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批准并组织开展;或作为主要进行人(限前5名),完成3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并达到预期效益。
(九)作为主要进行人(限前5名),组织开展完成1项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要项目或环保治理、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要项目、处理重要重要技术难题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经国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们国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十)主持完成2项国家级或3项省部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并经过国家或省部级验收,获取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主持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6项以上,经省部级鉴定认可,获取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一)主持研发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进行人新发现(勘查)大型矿产地1处以上或中型矿产2处以上,经省部级鉴定(验收)、登记,获取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二)取得省级或者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或者以上奖励(限前5名)。
县及县级市(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满足1条的相关规定限制。
凡不满足规定学历的须进行破格申报评审。破格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除满足上面说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及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达到合格要求外,还应满足工作业绩成果条件中4条以上(这当中至少具备一至七条中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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