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核,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可以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纳报名费用数据和有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可以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资料。
社保稽核是一种政治制度,文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中文名社保稽核制定机关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类型社会保险所属国家中国语言中文
社保稽核文件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证部令第3号)
社保稽核一般情况下就是社保机构检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其具有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防止社保基金的流失、促进参保企业公平竞争、提升社保管理质量等作用。
其后目标就是要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样才可以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章顺利的执行下去,针对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稳定和发展有很好的作用。
稽核用人单位是不是根据员工实质上待遇缴纳社保是否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还有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 征缴管理
第七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一定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与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涵盖: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位置、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还有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八条 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成立那天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
第九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出现变更或者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依法终止的,需要自变更或者终止那天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一定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报名费用数目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目金额;没有上月缴纳报名费用数目金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员数量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缴数目金额。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目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还有缴纳报名费用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自己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目金额外,从欠缴那天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不一样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独自核算。
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需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的缴纳报名费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立缴纳报名费用记录,这当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纳报名费用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至少每一年向缴纳报名费用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公告单。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询缴纳报名费用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每一年向本单位职工发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告信息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相关规定,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需要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认真反映情况,不可以拒绝检查,不可以谎报、隐瞒不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相关资料;但是需要为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保密。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需要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需要及时调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违反相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毁灭相关账册、材料,或者没有设立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没办法确定的,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对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缴纳报名费用申报、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分级入国库。但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和省属农垦企业的养老保险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直属机构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社会保险费年征收计划,由省劳动和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查核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自由职业者可以参与基本保险,其基本养老保险费比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 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第八条 社会保险按险种分别建立调剂金制度。失业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需要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设区的市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五;设区的市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的比例为县级依法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社会保险调剂金由财政部门缴拨,没有按规定上解社会保险调剂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从转移支付中扣减。
第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本办法施行那天起三十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暂时还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或者本办法施行后成立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本办法施行那天或者成立那天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报名费用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是指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还有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一定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与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涵盖: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位置、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还有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八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规定施行前暂时还没有参与社会保险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本规定施行那天起30日内,本规定施行后成立的缴纳报名费用单位需要自成立那天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核验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可以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证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出现变更或者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依法终止的,需要自变更或者终止那天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一定要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报名费用数目金额的1百分之10确定应缴数目金额;没有上月缴纳报名费用数目金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员数量等相关情况确定应缴数目金额。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目金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还有缴纳报名费用申报的情况。
第十二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报名费用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自己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减免。
第十三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目金额外,从欠缴那天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证基金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基金根据不一样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独自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需要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纳报名费用单位和缴纳报名费用个人的缴纳报名费用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将相关情况汇总,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建立缴纳报名费用记录,这当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纳报名费用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至少每一年向缴纳报名费用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公告单。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有权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查询缴纳报名费用记录。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告信息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相关规定,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纳报名费用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需要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认真反映情况,不可以拒绝检查,不可以谎报、隐瞒不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相关资料;但是需要为缴纳报名费用单位保密。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需要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相关部门、单位需要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相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需要及时调查,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目金额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违反相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伪造、变造、有意或恶意毁灭相关帐册、材料,或者没有设立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纳报名费用基数没办法确定的,除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的缴纳报名费用个人对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缴纳报名费用单位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实质上情况,可以决定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证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涵盖基本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费、费、费。
本办法所称缴纳报名费用单位、缴纳报名费用个人,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国家、省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制,协调处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四条劳动保证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省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各级劳动保证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实行五项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集中、统一征收。
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整个省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以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详细征缴流程和时间规定是社会保险部门或者国家税务机关催缴社会保险的公告,限期缴纳。
一是在“政策宣传”上发力。借助税法宣传月,组织税务干部在山海关区人流密集的商贸场所进行社保费有关政策宣传,向商户及广大的人民群众发放宣传册和海报,介绍政策,解答咨询;选派税务干部同社保经办机构派出的两名工作人员一道在办税服务厅窗口,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让企业更多地了解参保知识,真正认识到参保可以促使企业队伍稳定,培养企业良好形象。
二是在“认定工作”上发力。在社保费分类认定工作中,严把四关,即:“表格发放关”、“表格审查核验关”、“信息录入关”和“审查核验督导关”,保证社保费认定工作保质保量及时完成。
三是在“催报催缴”上发力。对已核实有缴纳报名费用能力的欠费企业,送达《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告书》,坚定不移的执行源头控管的清欠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着重特别要注意关注欠费单位的破产、改制、重组、合并、资产变卖等情形,了解掌握并熟悉其资金的动向。
四是在“部门联动”上发力。真真切切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由人社、财政、地税、银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通报社保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处理征缴途中产生的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仔细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合力逐步递次推动社会保险专项检查、宣传、服务工作。
答:社保征缴稽核的职责为:负责组织详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防止和纠偏拒缴、欠缴、隐瞒不报的行为;
负责组织详细指导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查验,建立欠费大户档案,防止和纠偏用人单位和个人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参加对各县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直接稽核州级管理单位的参保人员数量、缴纳报名费用基数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等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对参保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基数申报等事项开展稽核;负责对应参未参用人单位依法扩面,对应缴未缴参保单位依法催缴;负责经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数据稽核认证;负责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依法开展社会保险稽核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履行整改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依规向劳动保证监察部门或基金监督部门作出行政执法移送。
负责本级社会保险经办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建设,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负责对各险种业务经办和待遇支付进行监督控制、分类处理;负责对业务运行及内控情况定期撰写内控审计分析报告;负责对审计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主要职责是核定用人单位缴纳报名费用基数、人员数量,核查用人单位是不是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基数和人员数量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社保征缴稽核科是核查企业是不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缴纳社保及有漏报或不交社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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