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王铁崖。
《国际法考试教材》详细内容由两大多数组成:相关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原理和基本性部门法。基本理论与原理部分涉及国际法的性质、渊源、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还有国家主权原则、不允许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人民自决权原则;基本性部门法部分涵盖国际国家法、国际个人法、国际人权法、国家领土法、海洋法、空间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国家责任法、和平处理国际争端法和武装冲突法。
1980年,我们国内首部全国统编《国际法》考试教材出版发行,这本考试教材的主编是王铁崖。
王铁崖(19 ~ 1月12日),原名庆纯,号石蒂,出生于福建福州市。先后深造念书于复旦大学、清华大学,1937年赴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留学,攻修国际法学。是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北京大学、北京政法学院教授,曾任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1月12日,在北京辞世,享年90岁。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各国公认并具有普遍管束力;
2、具有强行法性质;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第二、互不侵犯原则。
第三、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第四、平等互利原则。
第五、和平共处原则。
第六、民族自决原则。
第七、和平处理国际争端原则。
第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一,国际社会公认。国际社会公认并非指每个国家的承认或接受,而是指多数或相当大一部分国家的认可。
这样的认可或接受不单单是对某一项原则的法律、国际法性质的认可,还一定要涵盖对该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性质的认可。
第二,具有普遍意义,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整个国际法体系和规范起详细指导作用。
第三,适用于国际法的都领域,并不是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或空间,或只针对某些特定主体。
第四,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体系中具有高法律地位,类似于国内法中的宪法原则,是确立、适用、解释、评价其他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与标准
基本原则与特点依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特点: 一、各国公认: 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际法是国家当中的法律,一个国家不可以创造国际法,尽管有的时候,一国或少数国家提出的某一原则,具有重要的政治、法律意义,在没有得到各国公认以前,尚不可以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定要是为各国所公认的。这样的公认或者反复出现在->各国缔结的条约中,或者作为国际习惯被各国所接受。这一特点使其区别于仅为少数或部分国家承认的原则。 二、具有普遍意义: 即这样的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全部领域。国际法基本原则不是很小一部分领域中的详细原则,也不只是关系到国际关系的局部性原则,而是超过了很小一部分领域而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关系到国际关系全局性的原则,它可以贯穿于国际法的各个方面并具有详细指导作用。 比如,国家平等原则,它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起调整和详细指导作用,具有普遍意义,不管其他任何领域的原则、规则只要违背了平等原则均属无效。相反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尽管也是一项国际法原则,而且,早已为各国公认,但仍不可以成为基本原则,因为其只涉及国与国当中引渡罪犯这一个方面,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不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构成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特点可反映为以下三个方面: 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大多数情况下原则出现的基础。 国际法的大多数情况下原则和详细规范要不就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不就是在基本原则详细指导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大多数情况下原则有效的基础。 国际法大多数情况下原则一定要满足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可以与之相抵触。如同宪法与其他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大多数情况下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定要遵循,不可以违反,如果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础。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假设仅仅违反了国际法的详细原则,没办法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强行法,又称绝对法、强制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的一定要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循的,不可以任意抛弃、违反或修改的国际法规范。 强行法是任意法的对称。强行法原为国内法的概念,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启动正式在国际法领域使用强行法的概念。该公约第53 条称国际强行法为“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强制规范”,并规定: 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我们全体接受并公觉得不许损抑且仅仅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规范始得修改之规范”。根据这条规定,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点: (1)国际社会我们全体接受; (2)公觉得不许损抑; (3)不可以随意修改,仅仅只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修改。 但是国际强行法详细指什么规范,条约法公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划定详细范畴。 有关国际强行法的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第64 条又规定“遇有新大多数情况下国际法强制规律出现时,任何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足见其在国际法中的权威性。 根据公认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自不同的条件和特点,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原则未必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近代国际法自诞生后的200余年间,主需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当中适用,还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演变而发展。在经历了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西方殖民主义扩张、俄国十月革命和两次世界大战后,规则体系持续性充实完善,方向越来越文明进步,还一步一步由欧洲走向了世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后面,国际法得到了重要,要优先集中精力的发展。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法规则体系,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核心内容;同时,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也在当代国际法中得到反映,出现了不少国际法的新分支。例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冷战结束和21世纪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使国际法面临新挑战、新课题和新发展。当代国际法已经在经历从互惠到共赢,从共处到合作的演变。国际法进入了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1)国际法主体的增多;形成了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民族解放组织为次要主体的新的局面;
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惯例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惯例有其特定的解释和适用范围,概括地说,它一般是指由国际组织按照国际上长时间实践中渐渐形成的大多数情况下习惯做法而制定成文的规则,这些规则,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而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
(1)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2)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一样的国际惯例:
(1)不用当事人选择都一定要遵循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
(2)唯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管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
各国交往和长时间实践中形成并通用的、具有法律管束力的不成文的习惯和规则。法律适用中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无规定时,以有关的国际惯例作为补充适用的规范。
正当防卫是国际法中一个概念,不针对某个详细国家。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攻击或马上就要受到攻击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自卫行为。其合法性按照国际法进行判断,追溯到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大多数情况下原则。在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各个国家都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因为这个问题并没有详细地提到某个国家,故此,没办法独自回答某国是不是实行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由多个国家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 正当防卫的因素涵盖但不限于遭受武装攻击、防止不法行为、保护自己的领土和人民等等正当防卫一定要满足国际法规定,涵盖必要性、合理性、即时性等等,还只可以针对攻击方进行防卫 作为一个常见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在各个国家都拥有不一样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其详细细节是按照地区和时间而带来一定不一样
你好,正当防卫是一种国际法概念,不是由某个特定国家创造或开展的。在国际法中,正当防卫是指一个国家在遭受另一个国家的攻击或威胁时,为了自卫而采用的行动,这样的行动是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和赞同的。
美国
《正当防卫》(英文:Just Cause)是由雪崩小型公司开发、Eidos Interactive发行的第三人称射击游戏,于 10月29日公开发售。
游戏中,玩家需扮演美国政府的秘密特工里克·罗德里格兹,奉命去南美洲处理当地的核武器危机。
正当防卫是一种国际法概念,不是由某个国家独自做出的。它指的是在受到攻击或马上就要受到攻击的情况下,国家行使自卫权进行防御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被默认为合法的,但一定要满足国际法规定的条件。
正当防卫起源自于西方(法国)。
正当防卫缘起于人类的防卫本能,随着社会发展,防卫权由本能发展为法律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力报复演变为社会认可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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