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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如何查询小区是否通过验收

时间:2023-06-07 21:3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初级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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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管理办法?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2023]165号”文件, 10月14日颁布, 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检查核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详细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还有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加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开展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活动的详细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活动的详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署的物业买卖合同,需要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约,需要对我们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检查核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需要包含物业承接检查核验的主要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检查核验的主要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不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根据一般标准或者满足合同目标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九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第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检查核验工作。

第十一条 开展承接检查核验的物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获取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共用设施设备获取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有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开展物业承接检查核验,主要依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

(一)物业买卖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五)建设单位移交的图纸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方案;

(二)移交相关图纸资料;

(三)检查核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处理检查核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检查核验结果;

(六)签署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核验20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检查核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都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需要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建设单位移交的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还有外墙、门厅、楼梯间、过道、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大多数情况下涵盖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大多数情况下涵盖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还有物业服务用房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需要依法移交相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核验需要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试验等方式,重点检查核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核验需要形成书面记录。检查核验记录需要涵盖检查核验时间、项目名称、检查核验范围、检查核验方式、存在问题、修复情况还有检查核验结论等内容,检查核验记录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检查核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核验中,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满足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公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需要及时处理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委派专业人才员参加现场检查核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检查核验的结果,签署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需要对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方式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要在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签署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还有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二十五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交接义务,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没办法履行的,需要担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接工作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交接记录需要涵盖移交资料明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明细、交接时间、交接方法等内容。交接记录需要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可以按照开发进度,对满足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承接检查核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承接后一期物业时,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费用的担负,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担负。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方罗列出来的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临时管理规约;

(三)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

(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五)检查核验记录;

(六)交接记录;

(七)其它承接检查核验相关的文件。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第三十一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还有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参与,可以请来有关专业机构帮助进行,物业承接检查核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第三十二条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根据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的约定,及时处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质上的困难,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需要负责修复;给业主导致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需要依法担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自物业交接那天起,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还有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担负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损或者灭失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将承接检查核验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好好保存。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档案属于我们全体业主全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那天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档案。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担负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可以凭借关联关系滥用股东权利,在物业承接检查核验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损害物业买受人的权益。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可以以物业交付期限届满为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接不满足交用条件或者未经检查核验的物业。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同意私自承接未经检查核验的物业,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导致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的,双方需要共同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活动,业主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业主对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检查核验行为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按本办法履行承接检查核验义务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改正的,作为不良经营行为纪录写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移交相关承接检查核验资料的,由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仍不移交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并根据《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检查核验中出现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解,也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调解。

第四十五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当中的承接检查核验活动,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开展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

如何查询小区是不是通过验收?

有关这个问题,要查询小区是不是通过验收,需根据以下步骤进行:

1.了解小区是不是已经完美的达成了开发建设,涵盖建筑、配套设施等等。

2.了解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不是已经进行了竣工验收,验收是不是通过。

3.查看小区是不是已经获取了有关的房地产证或者物业证。

4.如有异议,可以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物业管理处咨询,了解小区是不是通过验收。

开展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时,应检查核验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物业管理承接检查核验主要内容有材料移交、当场检查核验、整顿、复验和实物承接移交等五个环节,由地产项目部详细负责和工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移交。

1、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程序进行:

(一)确定物业承接检查核验方案;

(二)移交相关图纸资料;

(三)检查核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处理检查核验发现的问题;

(五)确认现场检查核验结果;

(六)签署物业承接检查核验协议;

(七)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2、现场检查核验20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方罗列出来的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准许使用文件;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承接检查核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未能都移交前款所列资料的,建设单位需要列出未移交资料的具体清单并书面承诺补交的详细时限。

3、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对下方罗列出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现场检查和验收:

(一)共用部位:大多数情况下涵盖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还有外墙、门厅、楼梯间、过道、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大多数情况下涵盖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大多数情况下涵盖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还有物业服务用房等。

装修完物业验房是咋回事?

看看是否有违规拆除建筑。不少业主装修都会拆除一些建筑,致使房屋的安全受损,可能存在很大的危险性,因为这个原因一定要经过物业验房才可以。

物业公司验房分好几种的。

早期物业公司要和开发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一起验收,有问题要记录并限期整改,必要时还需要进行休息的分户验收。

还有就是物业公司作为以后共用区域共用设施的管理方要对接管的区域进行验收。

物业检查核验有什么内容?

完工建筑平面图,单栋、构造、机器设备竣工资料,服务设施、地底管道网工程项目竣工资料等工程验收材料;

设施设备的安裝、应用和维修保养等技术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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