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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考哪位老师讲的好,司法考试民法哪个老师讲得好

时间:2023-06-09 13:46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司法考试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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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考哪位老师讲的好

民法法考哪位老师讲的好?

1.张翔

张翔老师是博导级别的老师,理论肯定是很深的,但张老师写的书和课反到是很清晰简洁,例子化,没有过多理论的深入和扩展,都是把重要知识点和原理讲完,分析完就好。

2.钟秀勇

钟秀勇老师有一个趣的灵魂,充满诗人气质,民法理论介绍是各个老师中深的,不少地方介绍的很有趣,而且,后还可以上升到民法的精妙法理,感叹一声“民法之美”那种。

但钟老师每一年书和课出的都比较晚,会常常收不住才华,不少地方扩充太多和考试无关的主要内容,虽然有趣,但部分起步晚,在职时间少的就认为很耽误时间

3.孟献贵

孟献贵老师是年轻参加本次考试派的老师,和学院派老师不一样,擅长于用表格归纳总结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然后很勤奋,对学生很负责,出的课和书都很早,去年民法典更改不少,录了不少个版本的课,我看着都累。

孟老师的书和内部讲义都是表化总结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学完后面学习也很清晰,课程也会串体系,串完逻辑会清晰不少,课时也很少,没什么废话,都是干货,虽然没有很有趣,但清晰,干脆,全面。

此外还有李建伟、岳业鹏、韩祥波,方志平,王立争,杨烁,曹兴明讲的也都很不错,都可以跟,都是很不错的老师。

李建伟老师是参加民法典立法的学者,课很好,能讲出深入和高度,总结的很精辟,有一定基础的跟会受益匪浅。

岳业鹏老师写的很好,清晰,简略,有总结,有例子,逻辑严密,很合适参加本次考试!而且,没有很深入,基础差的也都可以看懂,还不太乱,还比较薄,合适考试。喜欢读书,不喜欢听课的,而且,时间不够的,可以用岳业鹏的书(或内部讲义),清晰易懂,但不清楚他今年还出不出。

民法哪个老师讲得好?

刑法:我比较喜欢韩友谊的风格;其他的名师还涵盖刘凤科、袁登明、柏浪涛;挑一个合适你的吧;民法:段波、李建伟;钟秀勇行政法:吴鹏、林鸿潮、赵鹏刑事诉讼法:杨雄,讲义很好;民事诉讼法:杨秀清、汪海燕三国:杨帆(女)因为还有一位讲法学理论的男老师重名,特此强调理论法学:我个人比较喜欢陈景辉经济法与商法:张海峡差很少就这些吧,期望有很大帮助,呵呵;

刑法:我比较喜欢韩友谊的风格;其他的名师还涵盖刘凤科、袁登明、柏浪涛;挑一个合适你的吧;民法:段波、李建伟;钟秀勇行政法:吴鹏、林鸿潮、赵鹏刑事诉讼法:杨雄,讲义很好;民事诉讼法:杨秀清、汪海燕三国:杨帆(女)因为还有一位讲法学理论的男老师重名,特此强调理论法学:我个人比较喜欢陈景辉经济法与商法:张海峡差很少就这些吧,期望有很大帮助,呵呵;

孟宪贵民法讲的如何?

比较合适那些法学小白准备民法法考,

因素:孟老师的讲义虽然精简,但是,一直强调一种死背法条的学习方式(而且,也会漏掉一部分考点,各位考生注意跟他要配合一下其他老师进行补充),整体来说萌主的教学水平还可以,擅长于依赖自己的教学水平和课堂氛围,构建出一种“我说重点法条,你给我记住”就行了的假象,萌主的不少口诀很好用,这是值得称道的地方。

挺好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都可以讲到,案例也丰富,司考试题类似案例也有。

孟献贵讲的怎么样?

孟献贵讲的很好。他是一位很有经验的演讲家,可以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和生动的案例来介绍复杂的问题。

他的演讲内容涉及到不少实用的经验和技巧,如如何提升自我管理能力、如何提高团队Team合作、如何有效沟通等。

他的演讲不仅仅是可以激励听众,还可以让听众从中取得实质上的收益。总结历次经验来说,孟献贵的演讲很精彩,而且,很有启发性,值得一听。

优秀因为孟献贵作为一位著名的教育家和领导人,他曾经在教育领域做出了不少创新和奉献,他在讲座和演讲中的观点深入透彻、清晰,通过简单、优美的句子去直击要点,可以让听众深受启发和感悟。孟献贵的讲话还可以引导听众优秀的品德和道德观,鼓舞大家的精神和信心,因为这个原因他的演讲基本上算是很优秀的。从延伸来看,孟献贵的讲话也可给我们提供一个优秀的榜样,让我们更努力地追求更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和工作成果。

孟献贵是一位很优秀的演讲家,他的讲话很生动、有力、深入透彻。他在演讲中使用了非常多的真实案例来证明他的观点,这些案例让听众更容易理解他的思路和观点。

他的演讲涉及了不少重要的社会话题,比如人际关系、情感管理、职场成功、个人成长等,这些话题都很实用,可以帮听众更好地处理自己的问题和疑惑。

除开这点孟献贵的演讲风格也很幽默风趣,可以让听众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深入理解他的观点。总而言之,孟献贵的演讲很精彩,值得一听。

孟献贵是年轻的技术流老师,讲课干练,纯干货,没有废话,还很合适参加本次考试,书和讲义都拥有不少总结对比的表格,方便后期学习。

法考主观题民法出题人?

主观题阶段,民法需强调的是:方式、方式、还是方式!

结起来,就是一句话:明白,说了解。

明白,就是按三段论,想明白结论,想明白得出结论的过程。

说了解,就是用法言法语,把想说,通顺清晰的表达出来。

1、明白:用三段论,处理思维问题

三段论的思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用三段论的四轮写作,详细写作逻辑有两种。

第一种写作逻辑

(1)先摘引案情中的法律事实

写成,如:本案中,谁谁谁干了什么事……

(2)找到对应的法律规定

写成,如:我们国内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侵权责任法……)规定……

(3)故此得出后的结论

写成,如:因为这个原因,本案中,当事人当中合同不成立。因为这个原因,甲方不可以请求乙方担负违约责任……

第二种写作逻辑

(1)先写我们国内对应法律的相关规定

(2)再摘引本案中对应的法律事实

(3)后写出案件处理结论

2、说了解

(1)写作时注意运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实际上不难,多看几遍法条,多看几遍教科书,就有了,这是内功。

(2)写作时注意语言通顺清晰

其实就是常说的说,把自己想说的,说通顺,说了解,就ok了。

你正常怎么说话的,你在主观题上就怎么说话。

事实上民法规范不少来源自于生活,民法是权利法,其核心在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没有很多的条条框框,考生学员们,只要你”明白,说了解“,ok,你的民法主观题题目作答任务就完美的完成了。

示例子:

若案例涉及问题,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思考路径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明确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

其次,明确行为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再次,若是法律行为,再从不一样的视角进行分类,单方还是双方?单务还是双务?财产还是人身?诺成还是实践?要式还是不要式?负担还是处分?等等。

4.案例分析,一定是紧跟法律关系展开。

作为基础要求,分析案例的基本步骤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1个步骤,找主体;

第2个步骤,分析出现在各主体当中的法律事实,并按照法律事实分析可能导致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法律效力等;

第3个步骤,给各主体分配对应的民事责任。

主观题案例考察涉及问题,大部分都集中在第2个步骤中。

示例子:

4月明光机械厂为融资,故将他已经在制造的数字机床、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抵押给阳光公司(抵押权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机床制造好投入生产3个月后产生故障,明光厂没办法修理,遂交给宝光修理厂修理。机床修理好后面,明光厂依约将2万元修理费打入宝光厂指定账户,并派人去宝光厂拉回机床。宝光厂以明光厂未付半年前另一笔修理费为由拒绝归还机床。后经协商,宝光厂归还了机床。 10月,明光厂未经阳光公司同意将该机床以合理价格出卖给宝花公司。后明光厂不可以向阳光公司履行到期债务。

第1个步骤,找主体:明光厂、阳光公司、宝光厂、宝花公司;

第2个步骤,看主体当中的法律事实:

(1)明光厂与阳光公司当中借款、动产浮动抵押。可能的问题:企业当中借款可否成立生效?什么时候成立生效?已经在制造中机床可否设定抵押?将有的原材料可否设定抵押?抵押办理的登记会有哪些效力?

(2)明光厂与宝光厂当中维修合同。可能的问题:未付本次修理费可否留置?付了此笔修理费但尚有其他债务可否留置?考察商事留置与民事留置当中的关系。

(3)明光厂与宝花公司当中的买卖,对这一抵押权人阳光公司可否追及?考察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的效力。

第3个步骤,上面说的事实中任何当事人违反其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全部都需要要担负对应的责任。

5.民法案例分析的进阶要求,需学会利益衡量的方式。

利益衡量时,所需的知识资源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考量目标或体系的法律解释方式等。运用这样的方式,得出的结论,有的时候,会和直接的形式推理相反,但是只需要在价值上具有更强的可接受性,就可以被采纳。第一,要按照既有规范,作出逻辑推理,然后,针对逻辑结论,要进行价值权衡,若结论有失正当性,则常舍逻辑而取价值。

示例

(1)考虑目标的法律解释

法律规定:“第三人开展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开展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清楚或者需要清楚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当存在第三人欺诈之时,并不是都是可以撤销的,一般要求合同相对人清楚或者需要清楚欺诈行为时才可以撤销。这是考虑到不了解情之善意相对人保护而作出的制度选择,因针对这个问题时不了解情的相对人代表交易规则和程序。

然而假设合同相对人不了解情,从合同履行的结果看,合同相对人根本就不是该合同的受益人,进行欺诈的第三人才是合同的受益人,这个时候,合同相对人是不是知情,就失去了意义,因针对这个问题时的合同相对人只不过作为第三人获利的工具存在。此种情形下,被欺诈人撤销合同,不受相对人是不是知情的影响。

(2)详细案例中的利益衡量

无权代理人甲以乙的名义从丙处购买一部手机,丙是无权处分他人之手机。

问题:

(1)若乙不了解情,甲知情,乙可否善意获取?

(2)若甲不了解情,乙知情,乙可否善意获取?

分析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本案既然,问被代理人能不能善意获取,则在无权代理中,因为没有信息显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故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这个原因,若乙构成善意获取,肯定以被代理人追觉得前提,不然乙就不可能获取。由此前提,回答两个问题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不可以。在代理制度中,通说觉得,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故代理人知情时,就乙、丙的合同来说,乙不可以善意获取。

(2)若依据第一问的逻辑,以代理人的主观状态作为标准,应该得出的结论是,这个时候可以善意获取,然而,这一结论基本上不被各国民法理论所接受,答案仍然是不可以。因素在于,若这个时候可以善意获取,被代理人将假借代理人之手,轻而易举地故将他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合法化,这说明了,非善意的被代理人,将取得比亲自开展法律行为更为优越的法律待遇,不具有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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