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性
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样的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航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效果是好的交通工具,欧洲学者还有国际法学界一般觉得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当中及与国际法律实体当中的关系、统一私法及不少法律冲突等。
2、独立性
创制出国际法与国内法所没有的新的规则:航空登记国管辖权、降落地国管辖权、罪犯发现地国的准普遍管辖权。推动了国际法非常是国际刑法的发展。
3、公法与私法
内容涉及国家主权、航空管理等公法内容;也涉及财产权利、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私法内容。
国际法伴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伴随国际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看,国际法是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反帝反殖斗争、维护自己利益、推动世界和平发展进程的重要武器。同时要看到,国际法是人类社会和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有政治性、阶级性、时代性。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按照。
2、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据。
3、国籍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之一。
4、国籍是一个国家要求引渡的依据。
5、国籍是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法律依据。
在一个国家,假设公民放弃了他祖国的国籍,既然如此那,他就不可以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不可以因为一句你还爱这个国家,而改变你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的事实。国籍的丧失分自愿和非自愿,自愿退出国籍是指退出本国国籍或成为无国籍人,或选择它国国籍。因为某些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申请它国国籍者,一定要放弃本国国籍。需强调的一点是:在我们国家按照《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本国公民拥有双重国籍。故此那些非中国籍的明星艺大家,都是自愿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一样待遇的依据。期望对你有很大帮助。
您好,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国际法重点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的归纳:
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具有普遍适用性和自愿性原则。
2. 国际法的主体和客体: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客体是国家间和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
3. 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涵盖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国际法理和国际判例。
4. 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国际法的适用和解释原则涵盖主权平等原则、合法权益原则、互惠原则、善意原则等。
5. 国际法的争端处理:国际法的争端处理方法涵盖谈判、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6. 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是规范国家和个人当中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
7. 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是保护战争受害者和人道主义行动的法律体系,涵盖日内瓦公约和海牙公约等。
8.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是保护环境和持续时间发展的法律体系,涵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9.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涵盖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等。
10. 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惩治国际犯罪和保护人类罪行的法律体系,涵盖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律体系等。
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国际法的管束力来自“自然理性”,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些。“自然理性”涵盖法律良知、正义观念和社会纪律等。其代表人物有德国学者普芬道夫和法国学者巴比拉克。
实在法学派主张国际法效力的按照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同意或者共同意志,“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其代表人物有边沁、宾克舒克,著名国际法学者奥本海也属实在法学派。中国国际法学者对这一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答:因为对国际法的效力按照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不一样,因为这个原因形成的很多不一样的学派的统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旧称万国法,又称国际公法[可疑] (讨论),简言之是国家当中的法律,详细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政府组织当中各自不同的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的时候,也涵盖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体。有关国际法的法律依据,早期西方社会是不承认的,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就觉得其只是一种实在道德,依然不会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在就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出现的贸易摩擦也经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处理这些迹象来看,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确认。不幸的是因为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因为这个原因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当中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又叫惯例)。从实证的的视角来考察,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管束力,但其实国际社会缺少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手段。
国际法的特点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法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用与国内法不一样的强制方法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开展,而国内法的强制方法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也还是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法不一样罢了,但是特殊的强制方法也还是是强制方法。
3、一部分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当中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 国际法
且各国也是遵循的。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点:
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
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
4、我们觉得,国际法效力的按照肯定是国家当中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当中 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为这个原因,唯有国家当中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为这个原因,成为各国一定要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管束力的规范。
C、各国当中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按照。
目前西方式学理论一般将法学区分找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式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基本上贯穿西方式律思想史的整个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全都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式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因为这个原因,仔细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自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觉得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这一作了阐述,觉得法律起源自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这里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一定要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特别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的视角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第一个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自于自然。他觉得,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满足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不然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人流高度聚集,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非常重视,而也还是是“空中楼阁”,以此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可以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唯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自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唯有神才可以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里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带来一定不一样,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觉得,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一样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一样。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自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觉得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为这个原因,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第一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础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涵盖: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多了新的主要内容。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一样,但结论都差不多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大家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些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根据卢梭的说法,因为大家把一些权利转让给国家,并非贡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为这个原因,人民在国家中肯定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可以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改替换政府。在这里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涵盖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式学中影响大时间长的法学流派,非常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关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反映,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们国内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这里说的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拥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自然法学说的复兴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夯实和阶级斗争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学派渐渐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分析法学派也随之兴起。
但到20世纪,自然法学派又产生“复兴”的局面,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姆勒提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他觉得法律在逻辑上应先与社会和经济情况而存在,不是经济决定法,而是法决定经济。他把法区分“正当的法”与“不正当的法”,并觉得“正当的法”是由“不正当的法”演变与发展而成。他这里说的“正当”与“不正当”,不在于法的主要内容,而在于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和刚才定的标准相一定程度上即为“正当的法”。
“复兴自然法学派”总体可分为两大多数:一些法学家信奉天主教义,亦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他觉得私人占有财富属于自然法,而“自然法之为法是因为它是针对永恒法的分有。”另一些法学家虽不公开站在宗教立场上,但提倡理性服从信仰,把自然法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正义,如意大利法学家迭尔维寇。
二次世界大战,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特别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自然法学在其发展的历史中,总体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学、理性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新自然法学的特点
自然法学的复兴严格地讲,应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启动,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特点:
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觉得,法律一定要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他指出实证主义促进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他这些法律观点,德国战后审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要作用。但拉德勃鲁赫毕竟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典型的不可论者,这当然应予以否定。马里旦是新自然法学神学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他们突出特点是强调人权,并针对写了一本《人权与自然法》的名著,觉得应用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
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赋予新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性。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说。德沃金觉得,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单单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规定而存在的。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启动重视法的形式原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论,觉得,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内在道德,亦称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道德,涵盖:(1)法律的大多数情况下性;(2)公开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不要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达到是事情;(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的完全一样性。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德勃鲁赫(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美国的富勒、德沃金和罗尔斯。
对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式学中一脉相承,流传至今是当今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式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自然法学派,有关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观念的提出不仅是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又推动社会的发展。对我们国内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的唯心史观,它这里说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拥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社会法学派
概说
社会法学派亦称社会学法学。这一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大体上有两种解释:一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式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会情况的相互关系,非常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目标;一是指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说法尽管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式研究法律,但他们也还是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是20世纪 代以后,“法律社会化”已占绝对优势,上面说的两种解释其实已经趋向完全一样。
本来,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是完全一样的。 因为研究者自己是法学家还社会学家,其研究的重点和的视角是不一样的。大多数情况下讲,法律社会学是“陈述性的”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意思是说法学家着重于法律规定,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相关事实。
从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 ,总体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早期社会学法学。它出现于19世纪的后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又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早期社会学法学从不一样的的视角来解释法律,诸如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等。如英国的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便以生物学为依据,觉得社会与国家如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当中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劣汰,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完全就能够从事他心中所想意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普洛维奇觉得,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自于很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产生就形成了国内的阶级当中的斗争还有国与国当中的战争,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将法律解释为心理情况,以此创立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
现代社会学法学。它又分为两大派,即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觉得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决,而社会本身,肯定是“活的法律”,他不一样于制定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规则和程序。美国现代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后专节论述)
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重要区别有:(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式研究法律,而且,非常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与社会目标;(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3)在解释法律方面现代社会学法学不是从生物、人种、心理某一的视角而是综合各门学科加以解释。
除开这点还有一部分现代西方式学派别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有一定差别,大多数情况下不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但从其基本趋向来看,仍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可列为社会学法学的支派。如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德国的利益法学等等。
分析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由来与发展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式学三大派别之一,曾长时间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目前,它也还是被觉得是西方式学“三足鼎立”的一家。
分析法学派总体历经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就是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学派阶段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阶段。
分析法学派出现于英国,这并非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后果。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有: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从而引伸出“义务、制裁”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法律唯有是一种命令,才可以得到实行;假设只是“告知”、“期望”,其实是超级难得到遵循。他觉得,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唯有来自主权者才有实质上意义,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管束力。
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即划分实在法与理想法。在他看来。法学就是研究法,“恶法亦法”,也属于研究范围。
他觉得法律有两种,需要法和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在法,以此开创法学领域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风气。
毫无疑问,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同时,他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荒谬的;但他提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有一定价值,在客观上促进法学的发展。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Hort),原为出庭律师,1952年由牛津大学教师升为该校法理学讲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
新实证主义法学是在论战中形成与发展的。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论战:首次是哈特与美国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第二次的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作了一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辩护,并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攻击,以此揭开了首次论战的畜牧。富勒当即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60年代,两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驳对方。本次论战其实是西方式理学中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分析法学觉得,自然法学是一种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并不是实在的法律。自然法学则觉得,实在法,一般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满足代表某种正义、道德的自然法。
第二次论战的焦点也还是是法律与道德当中的关系问题,详细问题是:法律是不是不允许成年人同性恋的问题。法官德夫林主张不允许,而哈特按照自由派道德观点,觉得不应该不允许。在争论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第三次论战是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对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提出异议,并阐明了原则、规则和政策的关系
以上就是本文国际民航法的作用,国际法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保障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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