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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教师职评条件,山西省教师副高职称评审条件

时间:2023-06-21 13:4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江苏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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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教师职评条件

山西教师职评条件?

评审条件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查,对考查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可以推荐参评。

2、 申报人员一定要参与年考查。任现职这个时间段,年考查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不将年考查优秀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3、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从今年起, 取消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涵盖原标准条件中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教学成果奖及艺术、体育奖项)。各市应对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标准条件中相关条款作出对应修订。申报人员专业理论、育人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专业示范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条件。

4、继续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对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的刚性要求。

山西教师评副高需什么条件?

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具备硕士学位+工程师资格+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获取双学士学位+工程师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具备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023山西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各校要对教师师德师风进行严格考查,对考查不合格的申报人员及有违反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规定情形的教师,不可以推荐参评。

  2.申报人员一定要参与年考查。任现职这个时间段,年考查合格的,当年聘期计入任职年限。不将年考查优秀等次作为申报副高及以下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3.落实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要求。从今年起,取消正高级教师标准条件中对申报人员的奖励和荣誉要求(涵盖原标准条件中的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引导工作者、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特级教师、教学成果奖及艺术、体育奖项)。各市应对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标准条件中相关条款作出对应修订。申报人员专业理论、育人工作、教学工作、教科研工作、专业示范其他要求执行现行条件。

  4.继续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各级别职称申报、评审对乡村学校教师不作论文、课题项目、奖项、头衔称号的刚性要求。

山西援藏教师考试报考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能仔细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坚决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综合素质好。

遵守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师德高尚,作风扎实,具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不怕吃苦,甘于贡献,擅长于团结。选派的初中和高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专科或者以上学历,持有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原则上要选派已经聘请任职在一级教师或二级教师岗位满2年或者以上,并满足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条件的教师。确有困难的,可少量选派新入职教师。积极鼓励已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参与援藏援疆工作。

(三)身心健康。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高原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援藏教师年龄大多数情况下在45周岁以下,援疆教师年龄大多数情况下在55周岁以下。

针对很小一部分满足援藏援疆岗位需求、个人意愿强烈的教师,在身体条件许可情况下,年龄可一定程度上放宽。市教育局将统一组织针对性体检,保证选派的教师身体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有关援藏教师条件,大多数情况下来说只满足以下的5个条件完全就能够了。

(一)对口援藏援疆省市根据适地适校原则,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有效满足受援地急需缺失的教师需求。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非常高的中小学校选派援藏援疆教师。选派数量有点多或选派有困难的省市,可以选派新任教师、退休教师、采用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的方法选派教师或出资支持受援地招聘教师。

(二)选派援藏援疆的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贡献,身体健康;学校管理人员除满足上面说的要求外,还应具有很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各个相关机构不可以从分流或下岗对象中选派援藏援疆教师。对口援藏援疆省市采用政府向市场购买服务方法选派教师的,要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集中委托,组团派出,可直接面向社会开展选派,或向满足条件的社会机构购买服务,选派的教师需要满足《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对应的教师资格,有一定的教育教学能力,师范专业毕业优先。援藏教师年龄大多数情况下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适应高原工作中所身处的环境。援疆教师年龄不限。支教教师进藏进疆前,由派出省份统一组织针对性体检。

(三)援藏援疆教师每批在藏在疆时间大多数情况下为1年半左右。高海拔地区和有情况特殊可视情由援受双方协商确定,支教这个时间段确有情况特殊需调换人员的,须及时补充,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延长支教时间或留藏留疆工作。

(四)支教学校范围为县城或中心乡镇建有周转宿舍的学校。受援地区、单位需要在支教学校为支教教师配备必要的交通、生活设施。大多数情况下不具体安排援藏教师到海拔4000米以上的学校支教。

(五)参与培训的西藏、新疆当地教师要求政治素质好,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具有培养潜质。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山西乡村医生入编条件?

全国各省市地区区对乡村医生入编的要求各有差异,比如在甘肃的要求是:在村卫生室(所)连续执业 以上,年龄45周岁以下,获取执业医师资格,且群众反映好的乡村医生,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形式选拔录用,纳入编制管理。

纳入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执业 以上评聘中级职称,30年以上评聘高级职称,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在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外单列。

这里说的乡村医生入编是指在乡村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在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按照国务院 8月5日颁布 1月1日生效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乡村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一定要进行个人账号申请注册。

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自 起唯有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才可以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但是,考虑到国家不一样地区的乡村发展水平不一,该条第二款又对这一条件进行了放宽,条件达不到的地区,按照实质上需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针对在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发布前已经获取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按照该规定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已经获取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以上的;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获取合格证书的。”如果是已经获取乡村医生证书但不满足该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门举行的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还有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查不合格的可以进行再次培训和考试。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发布前的乡村医生,获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获取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 以上的;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获取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满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进行相关预防、保健和大多数情况下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与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需要在本规定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规定发布那天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按照实质上需,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事业单位职称聘请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和满足事业单位自己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改变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质上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完全一样的基础上通过签署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还有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根据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加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需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第六条 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第六条聘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需要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 聘用单位凡产生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用考试、考查的办法公开招聘。

第八条 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查、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按照需也可以请来相关专家参与。

第九条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一定要持有对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查,按照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署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查核验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 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情况特殊的人员可以延长,但长不可以超越6个月。

试用期涵盖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已结婚领取结婚证的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可以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可以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内部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面说的亲属关系的,一定要回避。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 签署聘用合同一定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可以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一定要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完全一样,可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早一点公告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时间(3年以下)、中长时间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长不可以超越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详细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够 的人员,如自己提出,聘用单位需要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署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自己可提出辞职亦或是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 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署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签署聘用合同。

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可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以按照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度大小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 按照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要科技发明、奉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与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担负需要支付的对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受聘人员的考查

第二十五条 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考查,必要时可以增多聘期考查。

第二十六条 考查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查工作实绩与考查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式。考查的主要内容要满足岗位的实质上需,根据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查。

第二十七条 年考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查优秀等次人员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按照年量化考查结果、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查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查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考查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查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按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调整其岗位或具体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 岗位变化后,对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及相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对应变更。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签署后,当事人双方一定要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未经同意私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完全一样,并按原签署程序重新签署变更合同。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年考查或聘期考查合格,按照岗位需,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内,聘用单位被撤销或受聘人员死亡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完全一样,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越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越20个工作日的;

(二)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未经同意私自出国或者出国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归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出现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规则和程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可以正常进行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满足本岗位要求,又不一样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第三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早一点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自己: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聘用单位具体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年考查或聘期考查不合格,又不一样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查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要变化,致使原合同没办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可以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还有现有医疗条件下很难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已经在接受纪律审核查验暂时还没有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合同不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解除。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七条 除第三十六条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受聘人员需要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还是没有能与聘用单位协商完全一样的,就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领导人员聘请任职期满,或在聘用合同期内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受聘人员担负重要专业技术工作或重要科研项目,如早一点解除合同,将给聘请任职单位带来技术项目标终止、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出现很大经济损失的,不可以早一点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章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有违反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担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根据合同的约定补偿;没有约定的,单位可以按照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百分之20的标准追偿。

第四十二条 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改变,要遵循国家相关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需要按照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满足第三十四条情形,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自己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第四十五条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需要妥善安置受聘人员;不可以安置受聘人员到对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质上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签署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同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实质上工作年限。

第四十七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八章 未聘人员安置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因机构撤销、精简人员和不满足岗位要求、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为未聘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的待聘期限长不能超出1年。待聘这个时间段聘用单位可按照本单位岗位空缺及待聘人员的条件,在本单位内部调整或具体安排临时性工作,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

第五十条 未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经培训还是没有能聘用上岗的,聘用单位可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推荐。委托推荐期限长为1年。委托推荐期满还是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末聘人员在待聘期和委托推荐期不可以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聘期不满6个月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发放,已满6个月的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80%发放。委托推荐期内,工资按原岗位基本工资的50%发放。但工资发放数目金额不可以低于本地区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二条 原固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 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不可以正常工作的未聘人员,经自己申请、聘用单位及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聘用单位内部早一点退岗休养。早一点退休这个时间段的待遇,由单位参照我省相关退休人员待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行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聘用制工作组织管理、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聘用单位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组织开展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十五条 聘用单位实行聘用制的详细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开展。

第五十六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聘期考查、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聘用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相关规定在争议出现那天起60日内向当地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保证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制度的中心环节;聘请任职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克服论资排辈、能上不可以下等情况,接受上级人

事职改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全部制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其它类型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参照此

办法执行。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高职务档次控制。人事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详细指导意见和高职务设置的原则,并按照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和地区、部门对不一样专业人才才需,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

宏观调控。 第五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负责详细指导和审定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核定、调整还有高职务的设置,详细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设置工作,并按照不一样类型事

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变动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在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审定批准的结构比例或岗位数目金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高职务设置要满足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按照工作需,结合单位的性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制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的根据目前实际情况安排和明确规定。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

化的原则,要促进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促进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详细制定本单位各种、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

责、权限和详细聘请任职条件,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请任职条件合理。

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3]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开展意见》(国人部发[2023]87号)和中共山西委组织部、山西人事厅《有关印发〈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的公告》(晋人字[2023]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一、 总则

1、《山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开展办法》规定开展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须根据本开展细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设置并管理。

2、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等级内,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还有隶属关系等情形,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控制管理。

3、事业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本开展细则,结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做好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4、事业单位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高等级内,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详细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5、事业单位按照情况,只可以在专业技术、管理或工勤技术三类岗位中,确定这当中一类岗位作为本单位的主体岗位。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区分主、辅系列。主系列只可以是科研、工程、农业、卫生和各种教师,或与事业单位担负的主要职能相完全一样的系列之一。各种型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应考虑岗位与人员的匹配情况根据下列办法确定。

(1)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岗正式职工没有编的,按不小于单位工作岗位总量百分之七十的占比酌情确定,这当中辅系列岗位按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百分之30以下酌情确定;满编单位,暂按在岗正式职工的实质上岗位情况确定,以后渐渐规范到位。

(2)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管理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3)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事业单位,在保证工勤岗位不小于岗位总量百分之50的前提下,按实质上需确定。

6、专业技术岗位从高到低设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十三个等级。高级岗位共七个等级,这当中:正高岗位设四级,即一至四级,副高岗位设三级,即五至七级;中级岗位设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设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这当中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7、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三个层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整个省的宏观控制目标为1:3:6。事业单位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的确定,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详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整个省各种高等院校,根据《山西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23]58号)执行。省、市级党佼等参照执行。

(2)整个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山西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27号)执行。技工学校、县(市、区)级党校等参照执行。

(3)整个省中学、小学、幼儿园,根据《山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职数结构比例控制意见(试行)》(晋人职通字[1997]172号)执行。

(4)整个省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山西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高、中、初级职务岗位职数结构比例控制单位(试行)》(晋人职字[1999]72号)执行。

(5)其它行业大多数情况下事业单位,根据《山西人事厅有关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晋人职通字[2023]61号)执行。这当中高、中、初控制比例调整详细内容查看附件一。

8、整个省正高级岗位控制在高级岗位总数的百分之10以内,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正高级岗位主需要在专业技术型事业单位中的辅系列岗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另有规定者除外)。正高级内容各等级岗位设置办法及比比如下:

(1)一级岗位作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具有岗随人定的特点,有关人员不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范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二级岗位主需要在普通本科院校、重点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院所和勘查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市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中设置。成人高等院校、普通专科学校、市属及以下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乙级及以下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县级及以下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原则上没有设立置二级岗位。

省重点本科院校、三级医院、省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省重点科学研究院故此,及人才技术密集的省直体育、文化等规模很大的事业单位,按单位独自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3:5。

大多数情况下本科院校、省重点技术开发与推广机构、具有国家四级资质的工程规划、设计和勘查单位、还有人才技术密集的市属文化事业单位,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3:6。

二级甲等医院,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还有其它市属可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二、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1:2:7。

(3)三级岗位主需要在专科以上高等院校、二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机构等单位还有其他市属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没有设立置。高可设置三级岗位的单位须按主管的市或省直部门统一汇总核准,三、四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4:6。

按上面说的控制比例统一汇总核准的正高级岗位,尤其是这当中的二、三级岗位,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事业单位的蓬勃发展和进步需、专业技术水平和高层次人才的数量等因素,在对应范围内统筹考虑,重点使用。

9、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副高岗位,即五至七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2:4:4。

10、整个省各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即八至十级当中的控制比例为3:4:3。

11、整个省各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十一、十二级为助理(师)级岗位,当中的控制比例为5:5;十三级为员(士)级岗位。

三、专业技术岗位核准、设置与管理

1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核准方法。

(1)省直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不一样等级岗位,按单位独自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本《细则》第8条第(2)、(3)款的相关要求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单位申报核准或按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

(2)市属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高、中、初各层级岗位和各层级内的等级岗位视单位类型、规模大小等情形,可以按照单位独自申报核准或按县(市、区)、市主管理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核准。这当中正高级岗位按市汇总后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核准。各市在单位汇总时,须按本《细则》第8条的要求分类汇总。

1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核准程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1)省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省直各个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准。各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查核验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各县(区、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汇总后,报所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本单位近一次经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5、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直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汇总申报核准所属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须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资料。

16、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核准途中,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结构比例测算得出的不够1的岗位余数,按四舍五入原则归入对应层级和等级。

17、事业单位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目金额内,按照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开展方案,根据《山西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要求聘用人员,签署聘用合同,并经过县(市、区)、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核验备案后,才可以按对应岗位兑现工资待遇。这当中:市及以下所属单位二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结果,须由市政人事行政部门向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备案须填写《山西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级岗位的人员聘用审查核验,并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如相关人员对应任职资格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或证书,计算机模块、职称外语证书、聘用合同复印件等。各个相关机构进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耗费时长,高、中、初层级内高等级岗位暂无适合聘用人选时,可暂时空缺,对应增多低等级岗位职数。

四、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18、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根据国家颁布发的各系列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试行规定》和《山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请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晋人职通字[1999]5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有职(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对应的职(执)业资格。

19、省各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详细指导意见时,要按照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实质上情况,区别专业技术岗位不一样等级的任职年限,从应具备的专业能力、应担负的岗位职责和所获取的学术、技术业绩成果等方面,对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做出原则要求。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详细任职条件,由各个主管部门、各个相关机构在不小于国家和省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实质上在岗人员善和事业发展需自行制定。

20、原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被第一次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时,原管理人员只可以聘用到对应层级内的低级;原工勤技能人员不可以高于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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