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征求意见稿到落地大约需一年左右时间。第一教师法征求意见稿要召开新闻发表会,讲解新教师法的不一样之处和新增多的主要内容。
再是要向学校和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有的时候,还需要针对召开意见征求会和意见论证会,再次对教师法进行更改才可以落地。
答:新教师法 可以正式开展
教育部已经公布《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自 1月1日起施行。拟修订是正打算修订且目前已经在征求反馈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文件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持续性提升;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性优化和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公告信息,就《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九章57条,对教师地位、权利和义务、资格和准入、聘请任职和考查、培养和培训、保证和待遇、奖惩和申诉、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比现行《教师法》的43条多出14条,其他多处内容也大幅扩充,通过“赋权强责”,为教师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证。
答法律分析: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日期,一般为30天。地方性行政法规,需要自发布那天起30日后施行;但是假设发布后不马上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发布那天起施行。在征求意见结束,到法规发布开展当中,还有对送审稿的审核查验,有的要审核查验三次,有的审核查验一次就可以,详细时间要看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的工作效率如何。正常情况下,90天之内需要发布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相关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必须。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更改稿。
第七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自治规定和单行规定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公告信息予以发布。





国家征求意见稿大多数情况下半年其实就是常说的六个月开展。
新版教师法,现在还没有开展,已经在征集意见阶段。
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了一篇有关《新教师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信息,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教育部公布《有关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信息》,内容显示:
“我们在深入大数据细分研究基础上,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教师法》修订草案的意见征求和反馈的截止日期为 12月20日,差很少还有21天左右时间。
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征求意见稿)》出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 10月19日。
食品安全法是每个国家都拥有的法律体系,旨在保证食品供应链的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下面这些内容就是一个大多数情况下性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的示例子:
1. 立法大数据细分研究和准备阶段:政府机构、专家和利益有关者进行研究和调查,收集相关食品安全的数据和信息,评估现行法律的效果和不够之处。
2. 提出修订建议:根据大数据细分研究结果,有关部门或政府机构起草修订食品安全法的建议,并提交给立法机构或有关决策机构进行审议。
3. 公众参加和意见征询:修订建议一般会公开征求公众和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
4. 立法审议和讨论:修订建议将提交给立法机构进行审议和讨论。在目前这个时候,各自不同的观点和利益将得到表达和权衡。
5. 通过和签署:修订法案在立法机构的讨论和审议后面,假设取得通过,将会被正式通过和签署成为法律。
6. 开展和执行: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由有关机构负责开展和执行。这涵盖制定细则、监督食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合规性、进行监测和检测等。
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不一样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可能会带来一定不一样,详细的过程和程序可能会因国家立法体系的差异而异。因为这个原因,详细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好参考所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和有关政府机构的公告信息和官方文件。
是:经过 的审议, 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食品安全法,将原先的《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合并,加强了监管力度,增多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同时增多了对食品安全责任人和第三方平台的责任。这一修订是中国自 颁布《食品安全法》以来的第一次更改是为了适需要前社会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食品安全是大家特别要注意关注的重点之一,这一修订也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和企业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食品安全法修订于 开始,经过多轮讨论和征求意见, 4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正式通过。修订法案涵盖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强化食品追溯制度等内容,旨在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益。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于 12月1日起正式开展。
食品安全法修订的历程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哪些步骤:
1. ,《食品安全法》启动修订,旨在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修订工作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
2. ,修订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吸纳了社会各界的建议和反馈。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版草案进行审议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新《食品安全法》)。
4. ,《食品安全法》再次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涵盖:
- 增多了通讯技术等新领域的变动监管;
- 加强了食品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了追溯制度的开展;
- 加强了对互联网订餐、移动食品销售等新业态的监管;
- 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的支持等。
5. ,新修订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此进行审议。
综合上面所说得出所述,自 至今,中国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历程经过了多轮征求、讨论、审议、修订等环节,力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控和保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旨在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原因对人体的危害,保证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体质。
2006年,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改成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一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食品安全法草案发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因三鹿奶粉引发的“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又进行了多方面更改。
2009年,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取得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09年,为配合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国务院颁布开展《食品安全法开展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各个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
2013年,高法、高检公布《有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就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这里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开展以来迎来第一次大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按照 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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