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高甲很合适基础不是特别好的学员。讲课思路很清晰,而且,口诀很好记。左宁老师大的特点就是纯正的播音腔,说话了解声音好听,也有自己的口诀。
两个老师二选一吧,但不要听完一个后面冲刺阶段又用另一个,两个人口诀虽说涵盖的重点差很少,但表达方法明显不同。例如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左宁的是“显、时、特、告、死”,向高甲的就是“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你记下一种口诀就够了,不需要再换另一个老师背新口诀,那样反到是增多记忆负担。
刑诉考点口诀是刑事诉讼中很重要的重要内容及核心考点,针对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人士来说一定要要掌握并熟悉。在很多的刑诉考点口诀中,好的口诀是“三证合一,两押一封,一审三押,再审三询一调”。这个口诀简单明了,易于记忆,可以准确概括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同时,这个口诀也反映了刑事诉讼中的程序规定和实践经验是法律人士一定要要掌握并熟悉的基本知识。因为这个原因,掌握并熟悉这个口诀针对刑事诉讼的学习和实践都拥有着重要的意义。
好的刑诉考点口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因为每个人的记忆方法和速度都不一样,有部分人可能会更容易理解和记忆某个特定的口诀,而有部分人则有其他方式来记忆。
2.在选择刑诉考点口诀时,可以先试一试不一样的口诀,再按照自己的实质上情况来决定哪个口诀更有效。
3.除开这点个人通过自己总结归纳也许创造出合适自己的刑诉口诀,因为这个原因不一样的人可能会有不一样的刑诉考点口诀。
策反辩证定文件,必要性搜证法,二审理性质处置,请求更正不可以妨碍是刑事诉讼中一个很好的考点口诀。
1.上面说的提到的口诀是刑事诉讼中很好的考点口诀。
2.这个口诀涵盖了刑事诉讼中的一部分重要的方面,如策反、辩证、定文件、搜证、法律、处置、请求、更正等方面。
还这个口诀的顺序也比较容易记忆,促进记忆与应用。
3. 刑事诉讼中有不少内容需记忆与掌握并熟悉,学员需按照自己的个人情况进行选择与学习。
但是妥善应用考点口诀,针对提升学员的学习效率和成绩提升都拥有积极的意义。
答:【独门口诀1】 三大、四小、两种人 【口诀剖析解读】 三大:公、检、法 四小: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独门口诀2】 法、诉、辩、证、翻、鉴 【口诀剖析解读】 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独门口诀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独门口诀1】
三大、四小、两种人
【口诀剖析解读】
三大:公、检、法
四小:国安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
两种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
【独门口诀2】
法、诉、辩、证、翻、鉴
【口诀剖析解读】
其他诉讼参加人范围: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翻译、鉴定人。
【独门口诀3】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口诀剖析解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6条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碰见这些情形的处理:
立案阶段:不立案决定。
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决定。
审核查验起诉:不起诉决定。
审判阶段:(显著轻或死者无罪)判决宣告无罪/(其他情形)裁定终止审理。
【独门口诀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诀剖析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采用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用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不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用针对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用保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
【独门口诀5】
上下左右
【口诀剖析解读】
近亲属的范围:父母、孩子、配偶、同胞兄弟姐妹(申请取保候审、非独立的上诉权、为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独门口诀6】
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口诀剖析解读】
证人出庭的条件:
1. 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2. 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
3. 法院觉得有必要。
【独门口诀7】
小孩、有病、太远、在国外
【口诀剖析解读】
▲证人出庭的例外:
1. 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2. 远离开庭地址位置且交通非常不便的;
3. 身处国外短时间没办法回国的;
4. 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没办法出庭的。
▲《刑诉解释》第468条,确有必要公告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需要按照案件情况采用对应的保护措施。有条件的,可以采用视频等方法对其陈述、证言进行质证。
【考点提示】上面说的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法作证。
【独门口诀8】
有异议、有必要
【口诀剖析解读】
鉴定人需要出庭条件: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公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区别证人)。
【独门口诀9】
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
司法职权和其他,仍然留在检察院
【口诀剖析解读】
▲《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独门口诀10】
自诉有三类:亲告、轻微、公转自
【口诀剖析解读】
亲告: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转自:公诉转自诉案件。
【独门口诀11】
亲告五个罪:侮、诽、暴、虐、侵
【口诀剖析解读】
1. 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规则和程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 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独门口诀12】
该谁给谁、监察为主
【口诀剖析解读】
公、检、法各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需要由其他机关侦查或调查的案件,需要移送至该机关。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大多数情况下需要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帮助。
【独门口诀13】
危、恐、无、死、没、缺席
【口诀剖析解读】
中院管辖范围:
1.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刑诉法21条);
2.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诉法21条);
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刑诉法299条);
4. 缺席审判程序(刑诉法291条第2款)。
【独门口诀14】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口诀剖析解读】
1. 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 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可以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独门口诀15】
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口诀剖析解读】
指定管辖后的案件移送问题:
公诉案件:书面公告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公告当事人;
自诉案件:将都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公告当事人。
【独门口诀4】
危、恐、黑、毒要保护,
信息、音容、接、住、他
【口诀剖析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需要采用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2.采用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3.不允许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4.对人身和住宅采用针对性保护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觉得因在诉讼中作证,自己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用保护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配合。
一、刑事诉讼中的针对机关和诉讼参加人1.针对机关(1)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2)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3)审判机关:司法机关,上下级监督与被监督中的针对机关和诉讼参加人2.诉讼参加人(当事人)(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4)被告人(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6)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口诀:害人、被害、要钱其他诉讼参加人(1) 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口诀:法、诉、辩、证、鉴、翻
二、审核查验决定逮捕1.省级以下 ( 不含省级)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决定 。2.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需要在拘留后7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核查验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是不是逮捕的决定,情况特殊下,决定逮捕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15日以内作出是不是逮捕决定,重要、负责的案件,不可以超越20日。口诀:已拘,7天交上,7+3决定;未拘,7交上,15—20决定
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显著无罪2.已过时效3.特赦免刑4.告诉撤回5.已经死亡6.其他规定口诀:显时特告死
四、附带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1.刑事被告人还有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需要担负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口诀:被共监继
五、证人出庭的条件1.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2.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3.法院觉得有必要。口诀: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六、证人出庭的例外1.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2.远离开庭地址位置且交通非常不便的;3.深处国外短时间没办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没办法出庭的。【注意】上面说的情形,可以通过视频方法作证。口诀:有病、太远、在国外
七、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条件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公告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口诀:有异议、有必要
八、检察机关立案的案件《监察法》第11条第2项,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有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针对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口诀:贪污贿赂和渎职,从此划归监察委,司法职权和其他,仍然留在检察院
九、针对公安机关采用技侦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1)有意或恶意杀人、有意或恶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2)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要犯罪案件;(3)利用电信、计算机互联网、寄递渠道等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还有针对计算机互联网开展的重要犯罪案件; (4)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口诀:八项严重暴力、集团系列跨区、电信互联网寄递、其他7年以上
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辖权竞合的处理公检竞合: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 若犯罪当中存在关联可并案) ;公检竞合法:亲告罪,告知找法院;其他自诉案,可立案侦查不起诉;法竞合公检:另案移送 ;并案处理:职权范围内可并,数罪并罚、 共同犯罪、 共犯他罪、 关联犯罪口诀:“各管各的,主罪主侦”
十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口诀:国恐无死没
十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1.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2.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可以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口诀:上可审下 下可求上 就高不就低
十三、指定管辖情形1.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2.管辖不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要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3.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口诀:指定只可以上指下、可指管辖不明案、可指此下至彼下
十四、指定管辖程序1.争议咋办,应该如何处理在审限内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案卷咋办,应该如何处理(1)针对公诉案件:书面公告检察院,案卷材料退回,同时公告当事人;(2)针对自诉案件:将都案卷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法院,并书面公告当事人。口诀:公诉要退回,自诉直接送
十五、情况特殊的管辖重点释义:1.已经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漏罪):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罪犯在服刑这个时间段又犯罪的 (新罪):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罪犯在脱逃这个时间段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这个时间段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口诀:漏罪、新罪、服刑地
十六、回避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自己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翻译人员;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5.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6.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7.以前参与过该案诉讼程序的,不可以再参与后面的程序。口诀:回避理由四个字:利害关系
十七、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无近亲属)口诀:当、法、诉、辩
十八、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大多数情况下应暂停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但侦查人员例外。口诀:大多数情况下要暂停,侦查要除外
十九、决定回避的主体(1)法院:大多数情况下人员—院长—审判委员会(2)检察院:大多数情况下人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3)公安机关:大多数情况下人员—公安负责人—检察委员会口诀:大多数情况下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二十、辩护人的范围可以担任辩护人1.律师2.团体、 单位推荐的人3.监护人、 亲友4.假设右侧四类人:(1)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2)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3)法院可以准许担任辩护人不可以担任辩护人1.已经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 假释考验这个时间段的人2.依法被剥夺、 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口诀:“现”“陪”“利”“外”
二十一、会见通信权1.证件要求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证)2.特殊限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要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这个时间段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上面说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事先公告看守所。口诀:律师会见凭三证,许可仅限危恐特。
二十二、辩护人的诉讼义务1.证据开示义务辩护人收集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没有达到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证据,需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口诀:不在场、不够大、不正常
2.法定情形及时告知违法行为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已经在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还有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需要及时告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需要为反映相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口诀:准备、已经在、国公人
二十三、法律援助辩护1.申请法援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自己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满足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强制法援辩护(1)盲、聋、哑;(2)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半疯傻)(3)诉讼时没有18周岁的未成年人;(4)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口诀: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
二十四、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1.“强制”类型假设是指派的:要理由+1次机会+一定要有人辩护假设是非指派:不需要理由+1次机会+一定要有人辩护2.“其他”类型不管是不是指派:不需要理由+2次机会+后只可以自辩口诀:有理1次有人辩;无理2次自己辩
二十五、证据的审核查验判断1.物证、书证《刑诉解释》第70条第2款规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可以反映原物的外形和特点的,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刑诉解释》第71条第2款规定,书证有修改或者修改迹象不可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可以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刑诉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途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可以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异议,不可以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9条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相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没有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法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对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没有通过辨认、鉴定等方法确定来源的,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按照。口诀: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没办法解释,强制排除
2.证人证言(1)酗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可以正常感知或者正常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2)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按照大多数情况下生活经验判断满足事实的除外;(3)讯问证人没有一个别进行的;(4)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5)需要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6)适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7)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没办法确认的。口诀:“麻醉”、“猜测”“未很小一部分”、“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强制排除
3.供述(1)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2)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假设是询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3)需要提供翻译或通晓聋、牙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口诀:刑讯、核对、未翻译,强制排除
4.辨认笔录(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3)辨认活动没有一个别进行的;(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点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满足规定的;(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6)违反相关规定、不可以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口诀:“预见”“没有警察”“暗示”“个”“混杂”,强制排除
二十六、免证的对象《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方罗列出来的事实没有必要提出证据进行证明:(1)为大多数情况下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还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3)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还有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需要知晓的事实;(4)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5)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自然规律或者定律。口诀:常识、法规、和定律,推定、生效、无异议
二十七、定罪标准“犯罪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拥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口诀: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二十八、取保候审的条件1.积极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出现社会危险性的;(3)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怀孕或者已经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出现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暂时还没有办结,需采用取保候审的;(5)还有其他需变更逮捕措施的。2.消极条件《公安部规定》第78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还有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可以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77条第1款第(3)、(4)项[即积极条件的(3)、(4)]规定情形的除外。口诀: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二十九、取保候审的方法1.保证人保证:(1)保证人的人员数量:1至2名(2)适用保证人的条件:无力交纳保证金的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其他不要收取保证金的(3)保证人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4)保证人需要履行以下义务:监督报告口诀:无力交、幼、老、无牵连有能力、有住处和收入
2.保证金保证:(1)保证金提交与退还:保证金交退找银行退保证金可先退赔、赔偿、财产刑(2)保证金数目金额:检察院: 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五百元以上公安机关:一千元以上保证金需要以人民币交纳口诀:银行、退赔、赔偿、财产刑
三十、被取保候审的人的义务1.法定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住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法出现变化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口诀:离、变、传、扰、灭
2.酌定义务可以按照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1)不可以进入特定的场所;(2)不可以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不可以从事特定的活动;(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口诀:场所、人员、活动、证件
三十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1.替代逮捕公、检、法对满足逮捕条件,同时有下方罗列出来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可以自理的;(2)怀孕或者已经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可以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情况特殊或者办理案件的需,采用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暂时还没有办结,需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的。口诀:病、孕、唯、特、届
2.替代取保对满足取保候审条件,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
三十二、被监视居住的人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注意:法院、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需要征得决定机关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注意: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辩护律师以外的人。(3)在传讯时及时到案;(4)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可以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居民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口诀:处所、会见、及时到;不扰证人、不毁证;保存还需要居民身份证
三十三、刑事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或者重要嫌疑分子,假设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已经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住址不讲真实姓名、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要嫌疑的口诀:实指边、自毁身、流多节检察院针对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三十四、刑事拘留后,需要在24小时内1.送看,即送入看守所羁押(异地执行拘留的可以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2.讯问,可以在送看以前讯问 目标在于审核查验是不是抓对了人;3.公告家属 ( 没办法公告的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告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除外);口诀:国恐碍侦查
三十五、逮捕的条件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取保候审尚且没办法防止出现社会危险性的,需要予以逮捕。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需要予以逮捕。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有意或恶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需要予以逮捕。4.针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口诀:证据、刑罚和危险
1、预备(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
停止(无损当免损当减);
未遂(可从、减,教唆犯罪未遂心);
2、胁从(需要减轻或免除,防避过当胁从族);
从犯(需要从、减或免除,唯有从犯享此福。);
3、自首、立功、坦白:
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罪轻可免罚;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真供述并不要特别严重后果,才可减轻处罚;
大多数情况下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可以减、免大功扛,自首又重要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需要减轻或免除;
防避过当胁从族。(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考虑此三种没有主观恶性或主观恶性较小)
犯罪停止看两眼,(鼓励在犯罪途中放弃犯罪,有损、无损待遇不一样)
无损当免损当减(刑法第24条)。
5、需要从轻或减轻;
十四十八过失翁。(14到18岁的人及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过失犯罪的才有此待遇,我们都没办法享受了哈)
6、可以减轻或免除;
可以减免大功扛,(要重要立功,不是大多数情况下立功,)
行贿介贿快声张。(要抢在被追诉前声张-主动交待,晚了白搭;介贿是指讲解贿赂)
贪污受贿别超限,悔改过后就退赃。(数目金额在5000-10000元当中者才可以考虑本情节,悔改并积极退赃)
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果,欠帐不赖诉前偿。(恶意欠薪,暂时还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担负对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可以从轻或减轻;
自首立功样样行。(自首、立功只要有一样完全就能够从轻或减轻了)
教唆犯罪未遂心,(是指教唆未遂、犯罪未遂)
老翁有意或恶意半癫疯。(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已满75周岁的老年人有意或恶意犯罪的,都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需要、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需要从减或免除,唯有从犯享此福。(犯罪时注意别抢主犯当)
可以从减或免除,聋哑、盲人预备族。(指聋哑人或盲人还有预备犯这一族人)
9、可以从轻、可避免除;
坦白可以从轻罚,认真供述即为佳;
若能不要特重果,可免处罚不算差。(犯罪较轻同时还需要自首)
种植毒物别害怕,公安来前铲除他。(主动铲,等公安来叫你铲时就晚了)
轻罪外加有自首,以上都可以为免罚。
10、需要从重处罚情节有二:不满十八去教唆,外加累犯属总则。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口诀剖析解读】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刑诉法》第16条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觉得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答:刑事诉讼法的八大证据是一要有物证,二是书证,三要有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的陈述,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要有鉴定意见,七是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中无损,需要免;
2、中有损,需要减;
3、未成年,应该从减;
4、单是根据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避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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