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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务员拟录用,广东清远宅基地规定新消息

时间:2023-07-12 13:5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河北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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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公务员拟录用
本文主要针对清远公务员拟录用,广东清远宅基地规定新消息和法考清远市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清远公务员拟录用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清远公务员拟录用?

按照《公务员法》和《中共清远市委政法委员会2022年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信息》的相关规定,经笔试考试、面试、体检及考察等程序,拟录用方雨欣、陈紫涵两名同志,现予以公示。

公示这个时间段,若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包含必要的证明材料)向中共清远市委政法委员会反映。反映情况时要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要有详细实事,不签署真实姓名或没有详细实事材料的,不能受理。

广东清远宅基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本区农村村民基本居住需求,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开展规定》、《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还有《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有关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公告》(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有关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公告》(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有关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公告》(农经发〔2019〕6号)、《广东农业农村厅 广东自然资源厅有关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公告》(粤农农规〔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需要遵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一户一宅、集约节约用地、尊重历史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整个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涵盖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指农村村民是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详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加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具体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履行属地责任和监管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初步审查核验宅基地使用申请,开展宅基地平日监督,探索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达到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需要满足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和其他未利用地。

严控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十一条 新批准宅基地的占地面积需要在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

第十二条宅基地上住宅层数需要控制在三层及以下,这当中首层层高不可以超越四米、二层或者以上每层层高不可以超越三点六米,且住宅建筑面积不可以超越宅基地批准使用面积×3+40平方米。同时须将上面说的占地面积、层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一并纳入公示内容。

建设二层(含二层)以上建筑物的,需要由具有对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自然资源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供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建筑物的,鼓励聘用具有对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提供的民居设计图集,采取优秀传统建筑工艺,或者使用绿色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进行住房建设。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在认定是不是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时,不以公安户籍登记作为判断“户”的依据。

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没有达到到法定婚龄孩子同住的为一户;

(二)同户居住家庭中有两个或者以上兄弟姐妹的,这当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为一户;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农村村民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户”的标准,满足分户条件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政策性移民开展村庄规划、旧村改造,需搬迁安置的;

(四)因改善住房条件、改造危旧房,一定要在原址翻建、改建、扩建或者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自行拆除旧宅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后异址新建的;

(五)住房因国家建设项目被征收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自愿退出宅基地向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点集聚的;

(七)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能批准宅基地申请:

(一)不满足“一户一宅”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分户条件的;

(二)不满足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三)将原住宅或者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成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因征地拆迁已享受住房安置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未经依法确权的;

(六)拟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的;

(七)申请异址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八)有违法用地或者有违法住房建设行为未经处理的;

(九)法律、法规或者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户申请宅基地,根据“个人申请、村级审查核验、镇级审批”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全部权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需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三)户口簿和家庭成年成员居民身份证;

(四)拟建住房设计图及设计说明材料;

按照不一样情况,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下方介绍的这些材料:

(一)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分户建房的,需要提供本家庭成员共同签署的分户协议;

(三)异址新建住房的,需要提供与原宅基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退还原宅基地协议。

第十八条 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及时将农户的申请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代表)会议,就申请人的建房申请主体资格和条件、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住宅层高和面积等情形进行讨论,有条件的还可以现场再次征求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并以上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可以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户的申请材料,还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核查验。

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面说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需要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重点审核查验提交的材料是不是真实有效、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不是满足规定要求、拟用地建房是不是满足村庄规划、是不是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拟建住房外观风貌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审核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同有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审查核验不通过的,需要告知申请人理由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更正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七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镇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对外受理窗口,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

(一)镇农业农村部门需要集中受理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交的资料,并对申请人是不是满足申请条件、拟用地是不是满足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不是经过村组审查核验公示等进行审核查验。

(二)镇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对用地建房是不是满足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进行审核查验。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对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镇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个主管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按照各个主管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需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审批资料需要由镇级档案部门永久归档留存。

审批情况需要于每月三日前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第六章 建设监管

第二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法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需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实地核查,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

(一)申请审核查验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镇人民政府需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实地审核查验农户是不是满足申请条件、拟用地是不是满足规划和地类等。

(二)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需要在开工前向镇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检查核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才可以开工建设。

(三)建成后核检查核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不是根据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根据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验收[审核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并告知申请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六条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署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申请新建住房的,新建住房竣工后一年内需要退还原有宅基地。

第二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建房变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查处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流转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法,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的,可以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一)受让人满足宅基地使用权申请条件;

(二)拟转让的宅基地满足用地标准;

(三)转让行为需征得拥有宅基地全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三十条 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及其地上住宅。

第三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拥有宅基地全部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使用土地的;

(二)违反批准用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有改正的;

(三)因有关批准、许可文件失效,或者迁移等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需要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探索通过各种方法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还有与该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影响很大的案件除外。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详细指导。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用欺骗手段通过欺骗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根据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三十五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无法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异址新建住宅,没有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退还原宅基地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原宅基地。

第三十七条 从事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清新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开展后,国家、省、市就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出台对应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文件,且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申请宅基地要先交2000是什么费用。合理吗?

清远市人才政策开展细则?

第一章 缺失适用人才的引进

第一条 缺失适用人才是指我市提高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清远所急需的人才。

凡是列入《清远市引进缺失适用人才导向目录》(以下简称《人才导向目录》)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人员,都属于我市引进缺失适用人才的对象:具有本科或者以上学历人员,获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工或者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特殊专业技能且表现优秀的人员。这当中,重点是以下六类高层次人才: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重点学(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第三类:省(部)级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科研团队Team;拥有产业开发前景良好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标创新人才。

第四类:掌握并熟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标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第五类: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第六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并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有特殊专长、可以推动重要技术改造和带来非常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第二条 引进缺失适用人才以我市企事业单位岗位需求为主,同时具体安排部分党政机关领导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还应按《公务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引进缺失适用人才,党委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注重总揽协调。政府要发挥主要作用,注重建章立制。企事业单位要发挥主体作用,注重创设环境。

第四条 组织、人社部门每一年按照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用人单位需编制《人才导向目录》并及时发布,引进人才要满足《人才导向目录》要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是负责引进缺失适用人才工作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详细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审查核验、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 引进缺失适用人才可以是刚性引进,也可是柔性引进,详细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

(一)正常改变;

(二)担(聘)任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要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或管理负责人;

(三)担(聘)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

(四)担(聘)任我市行政管理部门顾问或咨询专家;

(五)与我市相关领域开展科研合作或担负科研项目;

(六)自带项目或专利成果,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在我市参加生产经营或创办各种企业。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部门应建立引进人才专项编制库,针对用于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编制短缺问题。对引进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相关部门可不受单位编制和领导职数等限制,经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因引进人才而导致超编、超职数的单位要及时将编制和职数调整到规定的限额内。

第八条 建立人才储备、派遣机制。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设立若干专项事业编制,针对用于企业引进、储备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按照企业需,对高层次人才统一派遣,其人事、工资关系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保留在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落户并在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达8年以上且在我市退休的,退休时可以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参与了社会养老保险,其养老金低于事业单位同一类型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财政补足。

第九条 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孩子可随迁。配偶已就业的,按“对口对应”原则由组织、人社部门按相关规定统筹具体安排,有关单位予以落实。其随迁孩子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具体安排深造念书,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深造念书的同等着遇。

第十条 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用人单位是企业的,可商定选用协议工资、期权制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可结合年考查和绩效工资进行奖励。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加收益分配。对带上科技成果来我市工作并获取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开展该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占比予以奖励,详细比例根据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办理法定社会保险手续。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自己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主要、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法,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人才集中的单位自建人才公寓,政府依法给予用地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完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设施,一步一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第十三条 属于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署5年以上合同的,合同期内享受人才津贴,落户的同时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签署1年以上5年以下合同的,合同期内核发人才住房租金补助。详细发放标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0元。临时受聘来我市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每月发给8000元的生活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提供对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开始经费。

第二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5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5000元。用人单位提供对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开始经费。

第三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4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4000元。用人单位提供对应的实验设施和科研开始经费。

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对应待遇。不可以比照前三类人才的,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2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3000元。

第五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5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2000元。

第六类人才:发给人才安家费补助10万元,每月发给人才津贴1000元。

上面说的各种人才,已通过“人才公寓”政策处理住房问题的,只享受人才津贴,不享受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

上面说的各种人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不发放人才津贴,每一年在年考查合格后,按同一类型人才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的人才奖励,其安家费补助按同一类型人才标准发放。

上面说的各种人才的安家费补助,第一年核发百分之50,在我市工作满三年后核发剩下的百分之50。享受人才住房租金补助的,按租住者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和市测定的商品房使用面积每平方租金标准(以当年市房改办文件为准),分年发放当年住房租金补助总额的百分之50。

第十四条 按第十三条规定的人才津贴和人才安家费补助或人才住房租金补助,根据下列比例由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负担:

引进到市直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负担百分之70,用人单位负担百分之30;

引进到市中心区域企业(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工作的,按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比例合计负担百分之50,用人单位负担百分之50;

引进到市中心区域(清城区、清远经济开发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市财政负担百分之1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45%;

引进到清新县、佛冈县、英德市工作的,市财政负担百分之2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百分之40;

引进到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州市、阳山县工作的,市财政负担百分之30,当地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35%。

第十五条 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还有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独资、合资、合作项目标,由用人单位同级财政每一年从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中具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引进的创新科研团队Team和领军人才,除省财政给予专项资金外,市、县(市、区)级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引进的在国外留学深造学习后回国高层次人才,回国后第一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满足省相关规定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对应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对留学人员在国外获取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对引进的首席专家、学科带头人,因不一样制度没有职称的,可设置特聘岗位予以处理,享受一样岗位人员同等着遇。

第十八条 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因情况特殊不可以调转人事关系的,可以重新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 引进的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由市政府颁发《高级人才工作证》,相关部门应为持有该证的人才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条 办理缺失适用人才引进手续,由引才主体(自己、用人单位、引才机构)按人才管理权限向组织或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缺失适用人才引进意向报告书,还有拟引进人才的相关材料,并在内容框中填写《清远市缺失适用人才申报表》;用人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的批复,与拟引进人才办理有关手续。县(市、区)引进的缺失适用人才,还需由当地人社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审查核验。各级财政部门凭审批表及人社部门核实出具的已调入或实质上来我市工作时间(临时聘用者)证明,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核验后履行相关请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鼓励各种人才到我市择业,对暂时还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准许在市区“先落户后择业”,并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提供两年免费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二章 缺失适用人才的培养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升学历(学位)层次。在获取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后,与用人单位签署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补助学费3万元。对获取其他层次学历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程度上学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在职人员提升职称层次。在晋升为正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与用人单位签署5年以上合同的,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获取其他层次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给予一定程度上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视、支持各种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对用人单位组织的费用很大的培训活动,由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二十五条 每一年选派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到国内知名高校学习交流,或到企业、科研院所跟班学习。

第二十六条 鼓励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出国(境)学习交流,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以上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并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经费补助,为每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3万元的科研开始资金,设站(基地、中心)单位同时予以配套对应资金。

第二十八条 积极参加省的各项人才培养工程,持续性逐步递次推动我市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缺失适用人才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立人才认定委员会,委员由组织、人社部门请来有关领域专家担任。主要职责是认定缺失适用人才的资格和项目,为拨付科研经费提供咨询等。认定委员会将认定意见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第三十条 全市各个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采用下方罗列出来的措施促进人才发挥作用:

(一)鼓励兼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依法在市内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

(二)鼓励创新创业。企事业单位人才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后可以停薪留职,在全市范围内承包、领办、创办企业或进行技术开发、服务、承包等,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不能超出三年。三年期满后,自己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按照工作需和自己条件具体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三)鼓励退休和早一点离岗人才发挥作用。鼓励退休和早一点离岗人才到农村任职、从事科研开发和咨询、领办创办企业。退休人才被用人单位聘用,在协议薪酬的基础上,用人单位可为其购买一定数目金额的商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在重点领域和产业园区建立专家工作站,充分发挥专家团队Team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引进非本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相关部门在用地规划、使用年限、规费征缴等方面依法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三十二条 鼓励科研创新活动。开展生产性科研项目,通过同级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的相关专家认定的,由同级财政酌情给予科研开始经费补助。

第三十三条 建立清远市科技资源数据库,为各种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定期走访高层次人才制度。组织、人社等部门每一年组织专项走访、慰问、座谈等活动,了解高层次人才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纾困解忧。

第三十五条 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每一个领导联系1—2名高层次人才,定期开展“约见高层次人才代表活动”,听取意见建议,帮排忧解难。

第三十六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制度。延聘在某一行业或领域有非常高造诣的高层次人才为政府决策顾问,政府在出台重要政策和具体安排重要项目以前,仔细听取政府决策顾问的意见建议。邀请业绩突出并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列席党政重要会议和人大、政协会议,鼓励建言献策,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第三十七条 成立清远市高级人才服务中心,建设“一站式”服务平台。研发“清远市高级人才服务IC卡”,为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享受医疗、社保、税费优惠等方面福利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高层次人才设立“人才助理”,帮高层次人才办理各项创业手续。

第三十九条 建立引进人才的成果考查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负责对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高层次人才的业绩和成果进行年考查,提交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查核验后发放下年的相关津贴。早一点终止合同或调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报告。

第四十条 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合理要求调进或调出的缺失适用人才,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人才工作宣传,积极打造各种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缺失适用人才的激励

第四十二条 设立清远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缺失适用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各县(市、区)也要具体安排对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企业要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具体安排对应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四十三条 建立人才奖励制度。定期举行全市人才工作表彰大会,表彰作出突出奉献的优秀人才、优秀引才机构和善用人才、获取显著效益的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对作出特别突出奉献的优秀人才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重奖。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可按照自己实质上开展对应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引进的满足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且在职的高层次人才,自本规定公布那天起,与用人单位签署5年以上合同,或以前已签署5年以上合同至少还有5年服务期的,享受与引进高层次人才一样的人才津贴优惠;落户且从来没有享受我市房改政策的,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一样的安家费补助。

第四十五条 本市成长的人才,满足本规定所列第一至第六类且在职的高层次人才,享受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同等着遇。人才类别晋升高一等级时,津贴按新等级发放,同时补足两个等级当中安家费补助的差额部分。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结合实质上制定详细开展办法。各级制定的开展办法应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022年科学技术普及法开展多少年?

20周年。

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开展20周年是开启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之年,为贯彻落实《有关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提高逐步递次推动科技规划政策扎实落地,广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开展科学普及惠民活动,按照2022年云南科技活动周具体安排,省科技厅将举行2022年云南第八届科普介绍大赛,现在将相关事项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开展20周年,值此之际,以“喜迎二十大,科普向未来”为主题的2022年全国科普日于9月15日-9月21日举行。截至9月17日,广州、深圳、佛山、汕头、清远、梅州等广东多地纷纷开启本地一系列科普日活动。通过大力活动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打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用实质上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成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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