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全部权案比如下:某公路运输管部门对一辆无客运证而从事出租服务的汽车予以扣押。
第二天夜晚,车主方某潜入放置被扣车辆的机关大院,悄悄拨开大门,偷偷将被扣车辆驶离。案发后,对案件的定性,存在着争议。 案例分析: 方某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已被查封的财产,其对车已失去全部权,满足盗窃罪的条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方某有意或恶意转移已被查封的车,侵犯社会管理规则和程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方某行为虽然违法,但现行刑法并没有明文是犯罪行为,故方某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目金额很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带上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有意或恶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分析结论:方某的行为满足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论处。差异01-
|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一样
◆ 法硕中两人都一定要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开展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
◆ 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开展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 ▼
比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觉得因为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觉得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02-
| 共同犯罪中
◆ 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开展了犯罪行为,假设实行犯未开展犯罪,教唆、帮行为不成立犯罪;
◆ 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开展犯罪。
▼ ▼
比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没有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因为乙没有开展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03-
| 假设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犯论处;
◆ 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 ▼
比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有意或恶意,以此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有意或恶意杀人罪的心理帮犯。
-差异04-
| 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一样
◆ 法考总体采用“结果说”即当产生行为人期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
◆ 法硕采用“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达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都构成要件时为既遂。,并按照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05-
| 有关危险犯
◆ 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来说的,当行为出现了导致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 法考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的,当行为导致了法益的现实危险状态时成立这样的犯罪,但当导致了实害结果时,才是既遂。
▼ ▼
比如:甲已经破坏了铁路轨道,但幸好被巡道工人发现未导致翻车事故,法硕中因为甲的行为已导致火车倾覆、毁坏的危险,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既遂;法考中甲的行为暂时还没有导致“车毁人亡”的实害结果,不是既遂,成立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
-差异06-
| 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
◆ 法考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取“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 法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采取“条件说+不允许溯及理论”。也就是在法硕中,当产生介入因素时,假设按条件说判断,行为和结果有条件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有因果关系。假设介入因素过于异常,且介入因素独立致使了结果出现,前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 ▼
比如:甲为索取债务,将邹某关押在一居民楼里,邹某在逃跑时不慎摔死。法考中,因为甲仅关押邹某本身没办法导致死亡的危险,邹某在逃跑中自己不慎摔死,应自我负责,死亡与甲的非法拘禁行为无因果关系;法硕中,假设甲不关押邹某,邹某便不会在逃跑中摔死,甲的行为与邹某死亡存在条件关系,因为这个原因有因果关系。
-差异07-
| 有关事实认识错误
◆ 法考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研究手段错误,觉得这样的情况是未遂犯和不可以犯区分的问题;
◆ 法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涵盖手段错误(工具错误)。
▼ ▼
比如:甲误用假枪当真枪杀人,法硕中这是手段错误,甲成立犯罪未遂;法考中,甲是不可罚的不可以犯,无罪。
-差异08-
| 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硕觉得成立盗窃等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行为人没必要认识到犯罪的数目金额,因为犯罪数目金额只是客观处罚条件,超过了有意或恶意的认识范围;
◆ 法考觉得成立财产犯罪的有意或恶意,行为人须认识到盗窃的财物数目金额很大,假设误觉得是价值微小财物但实为数目金额很大财物开展盗窃,无盗窃的有意或恶意,不成立犯罪。
-差异09-
| 有关成立身份犯罪的有意或恶意
◆ 法硕觉得成立身份犯罪的有意或恶意,不用行为人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行为人开展特定犯罪的前提,不是行为人本身需认识的主要内容。▶▶如成立受贿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 法考觉得成立犯罪有意或恶意,行为人须认识到主体的特殊身份,原因是身份是客观构成要素,▶▶如成立贪污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
-差异10-
| 盗窃秘密性必要与否?
◆ 法硕中采用盗窃秘密性必要说,但觉得不管被害人实质上是不是发觉,只要行为人自己觉得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走财物就是“秘密”窃取,成立盗窃;
◆ 法考中倾向于盗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地以和平方法取走财物也是盗窃,但现在司考中多采用折衷考法。
比如:甲非法入户后,在户内老妇人哀求之下,也还是取走被害人放在桌上的项链。法硕中,因为甲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明知被害人知情当面取走财物,不是盗窃,成立抢夺罪;法考中,甲的行为是以和平方法公开盗窃,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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