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提升和保证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队伍素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一定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取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需要公平、公正。
第四条 司法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事项进行协商。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开展。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工作需要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和国家保密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考试方法
第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每一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和有关具体安排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国家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九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
国家司法考试的出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采取闭卷的方法。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发布。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十二条 司法部设立针对机构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纪律、出题、监督考试、评卷等考务工作的规则,由司法部依据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需要设立针对机构,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详细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考试组织开展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机构需要加强国家司法考试保密管理。详细办法由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考试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五)品行良好。
第十六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三)被处以2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没有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
第五章 资格授予
第十七条 每一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目金额及及格成绩分数,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十八条 参与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超过分数线,依然不会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详细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条 参加本次考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或者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考场相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需要按照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视其情节、后果给予对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终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进行考试。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开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员,在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用一定程度上的优惠措施,详细办法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地区居民参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更改和解释,由司法部商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定下来以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1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以下简称“法考”)的办法已经公布。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法考的考试科目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民商法基础知识、职业道德与规范。3 考试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至22日,考试答题方式为笔试考试。考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主观题,第二阶段为客观题。延伸:报名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至14日,学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缴纳考试报名费用。考试通过后,可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成为合法从业律师。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办法开展自2021年1月1日起,主要规定了各种法律职业考试的主要内容、范围、时间、地址位置、方法等,还有考试的考试试卷形式、评分标准、及格成绩分数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同时,学员的临近考试前准备、考场纪律、作弊行为处罚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也被包含在这当中。此次考试的主要目标在于测试学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素养、技能等,以此评价其是不是达到合格标准。
以保护法律职业资格的使用者,保证其从事有关工作的水平,维护法律规则和程序和社会公正。
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在针对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公告信息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考试报考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或者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法学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并取得对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前已获取学籍(考籍)或者已获取对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或者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为夯实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整体稳定的政策要求,2021年继续开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放宽政策(2021-2025年),报名人员户籍在放宽条件地方的,可以将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校、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涵盖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这当中,《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后获取学籍(考籍)的普通高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取得法学类专业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后获取学籍(考籍)的军队院校2022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取得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前已获取学籍(考籍),并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报名时已经完美的达成学业但暂时还没有获取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校、军队院校2021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研究生及继续教育(涵盖互联网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1年本科毕业生,还有参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都合格且本年内能获取毕业证书人员,可以报名参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持港澳台或国外高等学校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开展后获取学籍(考籍)的港澳台或者国外高等学校法学(法律)类本科或者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二)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1.因有意或恶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处理期限没有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可以报名参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相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不允许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与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获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可以报名参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
(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或者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合格成绩在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中有效。这当中,达到全国统一及格成绩分数的,可以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与2021年主观题考试,满足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及格成绩分数的,可报名参与2021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与2021年主观题考试。
(四)报名人员应选择使用汉文考试试卷参与考试,也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考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需要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考试试卷参与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香港、澳门和台湾省居民可以选择使用简体汉字或者繁体汉字填写自己信息和题目作答。
法考放宽地区指的是司法考试成绩要求相对宽松的地区,指的是是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如青海、西藏等地区。
法律依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的开展,可在一定时期内,对艰苦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在报名学历方面的要求、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一定程度上放宽,对其获取的法律职业资格实行分别管理,详细办法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协调委员会确定。
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考试。
意思就是更多的地区可以参加法考
以上就是本文国家司法考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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