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法是由总则、分则、附则组成。
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客运合同
第三节 货运合同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劳动合同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暑命令予以颁布。
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2013年7月1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度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涵盖: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中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劳动合同。因为这个原因,劳动合同只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的一方一定要是作为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另一方由一定要是作为自然人有劳动者个人。两个用人单位不可以签署劳动合同,两个劳动者当中也不可以签署劳动合同。同样,集体合同也不是劳动合同。

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那天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需要认真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位置、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还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需要认真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可以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可以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自用工那天起30天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由国务院制定,人大常委会[审核通过]。
民法典涵盖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查、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持续性提升;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性优化和提升。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查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教师法》的开展就是为了让教师法在实质上活动中出现法律效力。下面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来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责任,以提升教师维权意识和提高教师依法规范自己教育教学行为的能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法共有九章,分别是总则,即制定该法的目标等;教师需遵循权利与义务,教师的担任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方式,考查标准,待遇,奖励,承担的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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