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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国公布的海洋法,何谓海洋政策何谓海洋法

时间:2023-07-18 13:4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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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1992年我国公布的海洋法,何谓海洋政策何谓海洋法和海洋法法考要点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1992年我国公布的海洋法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1992年我国公布的海洋法

1992年我们国内发布的海洋法?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今天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发表声明。声明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按照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方罗列出来的各相邻基础当中的直线连线:

  1.山东高角(1) 北纬37°24.0’ 东经122°42.3’

  2.山东高角(2) 北纬37°23.7’ 东经122°42.3’

  3.

(1) 北纬36°57.8’ 东经122°34.2’

  4.

(2) 北纬36°55.1’ 东经122°32.7’

  5.

(3) 北纬36°53.7’ 东经122°31.1’

  6.苏山岛 北纬36°44.8’ 东经122°15.8’

  7.朝连岛 北纬35°53.6’ 东经120°53.1’

  8.达山岛 北纬35°00.2’ 东经119°54.2’

  9.麻菜珩 北纬33°21.8’ 东经121°20.8’

  10.外磕脚 北纬33°00.9’ 东经121°38.4’

  11.佘山岛 北纬31°25.3’ 东经122°14.6’

  12.海礁 北纬30°44.1’ 东经123°09.4’

  13.东南礁 北纬30°43.5’ 东经123°09.7’

  14.两兄弟屿 北纬30°10.1’ 东经122°56.7’

  15.渔山列岛 北纬28°53.3’ 东经122°16.5’

  16.台州列岛(1) 北纬28°23.9’ 东经121°55.0’

  17.台州列岛(2) 北纬28°23.5’ 东经121°54.7’

  18.稻挑山 北纬27°27.9’ 东经121°07.8’

  19.东引岛 北纬26°22.6’ 东经120°30.4’

  20.东沙岛 北纬26°09.4’ 东经120°24.3’

  21.牛山岛 北纬25°25.8’ 东经119°56.3’

  22.乌丘屿 北纬24°58.6’ 东经119°28.7’

  23.东碇岛 北纬24°09.7’ 东经118°14.2’

  24.大柑山 北纬23°31.9’ 东经117°41.3’

  25.南澎列岛(1) 北纬23°12.9’ 东经117°14.9’

  26.南澎列岛(2) 北纬23°12.3’ 东经117°13.9’

  27.石碑山角 北纬22°56.1’ 东经116°29.7’

  28.针头岩 北纬22°18.9’ 东经115°07.5’

  29.佳蓬列岛 北纬21°48.5’ 东经113°58.0’

  30.围夹岛 北纬21°34.1’ 东经112°47.9’

  31.大帆石 北纬21°27.7’ 东经112°21.5’

  32.七洲列岛 北纬19°58.5’ 东经111°16.4’

  33.双帆 北纬19°53.0’ 东经111°12.8’

  34.大洲岛(1) 北纬18°39.7’ 东经110°29.6’

  35.大洲岛(2) 北纬18°39.4’ 东经110°29.1’

  36.双帆石 北纬18°26.1’ 东经110°08.4’

  37.陵水角 北纬18°23.0’ 东经110°03.0’

  38.东洲(1) 北纬18°11.0’ 东经109°42.1’

  39.东洲(2) 北纬18°11.0’ 东经109°41.8’

  40.锦母角 北纬18°09.5’ 东经109°34.4’

  41.深石礁 北纬18°14.6’ 东经109°07.6’

  42.西鼓岛 北纬18°19.3’ 东经108°57.1’

  43.莺歌嘴(1) 北纬18°30.2’ 东经108°41.3’

  44.莺歌嘴(2) 北纬18°30.4’ 东经108°41.1’

  45.莺歌嘴(3) 北纬18°31.0’ 东经108°40.6’

  46.莺歌嘴(4) 北纬18°31.1’ 东经108°40.5’

  47.感恩角 北纬18°50.5’ 东经108°37.3’

  48.四更沙角 北纬19°11.6’ 东经108°36.0’

  49.峻壁角 北纬19°21.1’ 东经108°38.6’

  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方罗列出来的各相邻基础当中的直线连线:

  1.东岛(1) 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2.东岛(2) 北纬16°40.1’ 东经112°44.5’

  3.东岛(3) 北纬16°39.8’ 东经112°44.7’

  4.浪花礁(1) 北纬16°04.4’ 东经112°35.8’

  5.浪花礁(2) 北纬16°01.9’ 东经112°32.7’

  6.浪花礁(3) 北纬16。01.5’ 东经112°31.8’

  7.浪花礁(4) 北纬16°01.0’ 东经112°29.8’

  8.中建岛(1) 北纬15°46.5’ 东经111°12.6’

  9.中建岛(2) 北纬15°46.4’ 东经111°12.1’

  10.中建岛(3) 北纬15°46.4’ 东经111°11.8’

  11.中建岛(4) 北纬15°46.5’ 东经111°11.6’

  12.中建岛(5) 北纬15°46.7’ 东经111°11.4’

  13.中建岛(6) 北纬15°46.9’ 东经111°11.3’

  14.中建岛(7) 北纬15°47.2’ 东经111°11.4’

  15.北礁(1) 北纬17°04.9’ 东经111°26.9’

  16.北礁(2) 北纬17°05.4’ 东经111°26.9’

  17.北礁(3) 北纬17°05.7’ 东经111°27.2’

  18.北礁(4) 北纬17°06.0’ 东经111°27.8’

  19.北礁(5) 北纬17°06.5’ 东经111°29.2’

  20.北礁(6) 北纬17°07.0’ 东经111°31.0’

  21.北礁(7) 北纬17°07.1’ 东经111°31.6’

  22.北礁(8) 北纬17°06.9’ 东经111°32.0’

  23.赵述岛(1) 北纬16°59.9’ 东经112°14.7’

  24.赵述岛(3) 北纬16°59.7’ 东经112°15.6’

  25.赵述岛(3) 北纬16°59.4’ 东经112°16.6’

  26.北岛 北纬16°58.4’ 东经112°18.3’

  27.中岛 北纬16°57.6’ 东经112°19.6’

  28.南岛 北纬16°56.9’ 东经112°20.5’

  1.东岛(1)北纬16°40.5’ 东经112°4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什么是海洋政策,海洋法?

海洋法现在有两种解释,一是【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二是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这当中从事各自不同的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整体】。

它还具有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其他国家在大陆架的合法权利、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

一、导言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系统地回顾我们国内在海洋政策和法律制度上的理论和实践,针对我们国内提高建设海洋强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构筑和完善,不单单是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应履行的义务,也是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肯定要求,使国内法满足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更是国际社会针对国际法治的呼声和要求,以达到“依法治海”的目标,为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法制保证。

中国在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进程中,采取了转换的方法,即通过将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以立法的方法融入国内法,并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构成中国海洋法律体系。

同时,中国在将国际海洋规则融入国内法的途中,应以国际海洋法的原则和制度为基础,特别应满足代表现代海洋法体系的核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所规范的原则和制度。针对这个问题,下文第一在解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历程、基本特点、重要原则等内容的基础上,阐述中国在海洋领域上的政策与制度;其次,指出在海洋详细实践特别在立法中的成就和实质上的困难;再次,提出我们国内在提高建设海洋强国进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后,分析我们国内进一步参加国际海洋规则制定的作用,还有完善中国海洋法律制度的若干对策建议。

二、内容

第一章国际海洋规则的成形与发展历程

第二章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与法制上的成就

第三章新中国在海洋事业上的举措与效果

第四章新中国在海洋法制上的问题与任务

第五章新中国在海洋战略性问题上的挑战

第六章 新时代中国海洋治理的目标愿景

第七章中国维系与拓展海洋规则的机会

三、结束语

在新中国70周年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历程中,我们国内依据国际海洋规则特别是现代海洋法体系持续性地充实国内海洋法制,并在海洋政策的指引下,依循其原则和精神,持续性地完善国内海洋法制,为中国海洋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作出了重要奉献和保证作用。但国际社会针对我们国内海洋法制中的制度和规范存在不一样的态度和对立的实践,故此,如何让国际社会进一步理解和认识我们国内的海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换言之,我们国内一定要在不一样的场合涵盖国际性会议中阐释我们的海洋政策和立场,以求得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们国内也应对国内海洋法制中实质上的困难予以调整和完善,积极回应国际社会的合理呼声和要求,以更满足时代发展的需特别是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进程,为达到依法治海做出奉献。

不可否认,我们国内自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完整提出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以来,迄今已完善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治理体系。其内容涵盖“四个方面”、“四个转变”;基本路径是通过陆海统筹对内发展和壮大海洋经济、对外为逐步递次推动“一带一路”特别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运用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新开放观、新治理观,还有亲诚惠容观念和正确的义利观等新时代中国外交思想构筑新型国际关系,达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以共享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利益,为提高人类福祉做出奉献。

为达到上面说的目标和理想,涵盖达到依法治海目标,我们国内应按照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一步一步地转换角色和定位,以在维系海洋规则和程序并完善海洋规则方面发挥作用,保证我们国内海洋强国战略开展的环境和条件。

中国在未来不短的一个时期内,在海洋规则和制度方面的角色转换和定位主要涵盖以下方面:第一,从海洋规则的遵循者到制定者的转换;第二,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守者的转换;第三,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第四,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第五,从海洋规则的开展者到监督者的转换;第六,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通者的转换;第七,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

要达到这些角色和定位的成功转型并不是易事,需我们长时间地研究和持续性的实践,特别需对海洋开展综合性的管理,并在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启示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海洋规则和制度,达到海洋的功能性和规范性统一目标,为人类与海洋的和谐生存和利用提供保证。这是我们对待海洋事业发挥海洋作用的应有态度和责任。

四、后记

本书是作者主持担负的上海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改革开放40周年、建国70周年、建党100周年)中的“建国70周年”研究课题《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回顾与展望》(2017BHB005)成果基础上,结合作者针对海洋法的理论和海洋问题相关内容的部分成果的集成。

其内容第一以现代国际海洋规则的成形为切入点,指出了狭义现代海洋法体系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基本特点、主要内容、重要原则、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同时,对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结构分析了新中国70年中在海洋法制上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历程,故将他分为四个阶段(海洋法制的萌芽阶段、发展阶段、成形阶段和充实阶段),并指出了其在各个阶段的作为和成就。

其次,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上的成就,涵盖在制定综合海洋政策、在制定全国性海洋开发规划、在对外宣传海洋事业方面的详细措施。同时,阐述了新中国在海洋管理机构和改革方面的成就及任务,以强化综合海洋管理,提高海洋治理能力的要义。重点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事业上的举措与效果,特别分析了和谐海洋观念、海洋强国战略体系、“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和效果。在该部分系统研究了中国海洋强国战略体系(涵盖发展过程、基本路径、核心指标、重要特点和目标定位),还有逐步递次推动海洋强国建设的实践路径“一带一路”倡议内涵,涵盖“一带一路”倡议的性质和任务、空间范围、基本内容、目标与愿景、保证措施和效果评价。

再次,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联系我们国内依据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阐述了我们国内在国内海洋立法上的实践,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法制上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了完善的详细建议。这些建议涵盖应确立“海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制定海洋基本法;应重点研究国内海洋法中受到他国特别是美国挑战的主要内容,如西沙的直线基线制度、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等;应补充完善和制定与海洋功能性事项相关的法规,比如,更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制定海洋科技法和海洋安全法等;应进一步完善海洋体制机制以提供保证,涵盖协调和清晰涉海管理机构的职权,如明确国家海洋委员会的职权,并用法律予以固化等。

为与上面说的问题相呼应,针对我们国内在逐步递次推动海洋强国战略途中碰见的问题及挑战,重点选择和分析了与南海相关的问题,涵盖领海内军舰的无害通过制度、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岛屿与岩礁的法律要件、南海仲裁案对海洋法的冲击,还有美国军舰在南海诸岛周边海域的航行自由行动。

后,指出了中国维系和拓展海洋规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海洋规则和程序,保证海洋安全,还有合理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同时,根据我们国内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可以在海洋规则的完善途中达到角色和定位转换的目标,发挥中国的作用。这些角色和定位涵盖从海洋规则的遵循者到制定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守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开展者到监督者的转换,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通者的转化,从海洋规则的承受者到供给者的转换。

而要达到这些角色和定位转换目标,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特别是新时代中国外交新思想详细指导海洋工作,涵盖运用新发展观、新安全观、新开放观、新治理观,还有涵盖亲诚惠容观念和正确的义利观等在内的外交观念,以构筑新型国际关系,运用“一带一路”实践平台,为达到依法治海和综合管理海洋目标,并达到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阈下的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目标需做出长时间不懈的努力,特别应持续加深加大研究国际海洋规则的理论及各国的详细实践,精选整理提供参考,并为我所用和服务,这样才可以达到中国海洋强国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终极性目标),并呈现人海和谐、人海合一之愿景,为人类造福。

除开这点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感谢在课题研究与写作途中来自多方面和各阶层人士的详细指导及帮,也感谢知识产权出版社薛迎春编辑的热诚协作,使本书可以尽量早一点保质出版面世。本书的出版将进一步丰富和充实“筹海”(Ad Mare)论著。同时,本书的出版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重要项目资金资助,特此鸣谢!

五、作者简介

金永明,1966年9月生,浙江绍兴人,法学博士,理论经济学博士后。现为中国海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海洋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海洋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日本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现任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法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海洋战略研究室主任、特别研究员;中国太平洋学会特聘研究员;国观智库资深研究员;东亚国际法论坛(中国)秘书长。

上海日本学会副会长,上海国际战略问题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太平洋区域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等职。

在海洋法领域发表论文百余篇、时评15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0部,主持担负省部级以上海洋问题研究项目16项,3篇专报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批示,8篇专报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批示。

六、筹海简介

“筹海”源自于1562年郑若曾撰、胡宗宪主持出版的《筹海图编》。“筹海”的英文“Ad Mare”来自拉丁语,意为“向海”、“至海”,也即“经略海洋”、“谋划海洋”之意。“筹海”系自发组织成立的学术平台。

“筹海”(Ad Mare)旨在从多视角、多领域对世界重要海洋国家的战略性问题进行系统而全面的研究,为中国建设海洋强国提供学术支撑和经验借鉴。

“筹海”分为“筹海论坛”、“筹海沙龙”、“筹海文集”、“筹海论著”、“筹海变动”和“筹海微信”平台,开展“六位一体”的海洋系统化研究。

“筹海”平台得到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中心的支持和资助!诚邀各学术团体和专家学者加盟“筹海”,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各自不同的学术支持,共同为中国海洋事业发展作出奉献。

国际海洋法中的海域是什么样划分的?

海洋是一个巨大的水体,不可分割。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下称1982年公约)将海洋从沿岸陆地出发向海方向依照国家主 权控制程度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不一样海 域。

主权国家可以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维护国家的海洋 主权和权益,管理海洋,保证海洋资源持续时间利用,发展本国的海洋 经济。

内海。它是领海基线内侧的海域,主权国家对内海拥有完全 主权。

未经许可,外国船舶、航空器和人员不可以进人内海,不可以在内海 从事捕鱼和进行其他海洋活动。

领海。根据1982年公约的相关规定,沿海国可以从领海基线量 起,向外海划定不能超出12海里(1海里=1。 852千米)的海域作为自己 的领海,除了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之外,沿海国对本国领海享有 完全的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海域的划分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为起点。基线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一些,基线向海一面涵盖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内水  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这当中涵盖沿海国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这一海域是沿海国主权管辖部分,外国船舶和飞机非经许可不可以进入。  内水的法律地位: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可以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许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遇难的船舶可以进入,但一定要遵循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3.外国军用船舶一定要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针对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一般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时才强制执行其法律,针对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大多数情况下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领海基线向海一面一定宽度的海域,沿海国有权自行决定这一海域的宽度,有权决定采取直线基线还是正常基线。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对无害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但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并应将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情况妥为发布。《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应超越12海里。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领海范围以外行使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行政管辖权力的海域。《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的范围不应超越从基线开始计算12海里。《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超出24海里。  专属区  专属经济区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其范围不能超出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力。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它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一定要遵循沿海国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现在,已宣布建立200海里管辖区域的国家有77个,这当中55个建立了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这个海域  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能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沿海国在其的权利义务: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  中国与国际海洋法  自然资源为目标的主权权利,还有以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促使有管辖权。  3.义务:防止、减少和控制在经济区内来自倾倒、船只或海底活动的污染,但其规章一定要满足普遍接受的国际规章和标准。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能超出200海里。  大陆架  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从领海以外向海洋的都自然延伸,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有在其大陆架上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这权利是专属性的,不以是否有明文宣告为转移,任何国家未经沿海国同意不可以在该沿海国的大陆架上从事开发资源的活动。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自然延伸不够200海里,可扩展到200海里;若超越200海里,则不应超越350海里,或不应超越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相向或相邻国家当中的大陆架界限应由相关国家以协议划定,求得公平处理。  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涵盖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都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即从领海底土到陆地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都自然延伸  大陆架的标准:一是如陆地领土向海底延伸部分不够200海里的,可扩展到200海里;二是如延伸部分超越200海里的,不应超越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能超出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  2.授权和管理一切目标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国际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在实践中是指连接两面公海或两面专属经济区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全部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以通过和飞越,沿岸国不应妨碍和不应予以停止,但可为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通过中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一定要加以遵循,这制度称为“过境通行制”。但假设这海峡有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连接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由岛屿构成而在岛屿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及水文特点同样方便的航道,则不适用过境通行制而运用无害通过制。  群岛水域  群岛水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新概念是指群岛国以连接其外缘岛屿的直线所包围的水域。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还有这当中的资源。在整个群岛水域内,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群岛国可以在这水域内指定一定程度上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给外国船舶和飞机通过,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使这样的权力的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可以对群岛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并应遵循相关的海上安全国际规章和航空规则。  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了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以外的都海域。公海对全部国家开放,任何国家得在公海上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捕鱼、科学研究等自由。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面说的自由时不可以侵犯或损害其他国家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  公海:指不涵盖在一国领海或内水的都海域  公海的法律制度:  1.公海自由  2.航行制度:  航行权: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  船舶的国籍:船旗国国籍  军舰在公海上的权力:登临权、紧追权、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制度  海洋污染的六个来源:  1.陆地来源  2.来自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底活动  3.来自区域的活动  4.来自倾倒  5.来自船舶  6.来自大气层  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  国际海洋法法庭研究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向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可以占为已有或主张权利。区域内的资源应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区域对全部国家开放。《海洋法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凡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或为缔约国国民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都可按照公约规定的条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请进行开发。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和开发制度反映了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  基线  领海基线 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低点的那条线。  直线基线:连接沿岸各个一定程度上的点而形成的一条基线。  港口  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方便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  海湾  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唯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可以称为海湾  湾内水域的法律地位常主要还是看湾品的宽度,有三种情况  1.湾口的宽度不能超出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  2.湾口宽度超越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  3.湾口宽度超越两岸领海宽度的总和的“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海湾:指海湾的沿岸属一个国家,湾口宽度超越两岸领海的总和,但沿岸国按照历史权利而取得承觉得其内水的海湾。包含三个要素  1.主张此历史权利的国家对该水域行使权利。  2.该权利应连续地在一个时间内行使并已成为惯例;  3.该权利之行使为各国所确认。  领海  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并规定: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伪劣以上的空间及其海床、和底土。  1.领海是陆地和内水以外的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  2.沿海国的主权扩及于领海  3.领海的范围涵盖水域、海床和上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全部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那就是这里说的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一定要达到以下条件:

(1)通过领海一定要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规则和程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

(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需要遵循沿岸国的相关法令。

(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一定要是继续不停地快速航行,中途不可以随意停下来。需要大家特别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大多数情况下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不是享有这项权利,现在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具体是什么时候取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取得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现目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详细指导和裁决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中国为什么加入海洋法公约?

因为海洋法公约是国际性组织吧中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大国自然要加入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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