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开展细则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质上情况制定的具有操作性的文件,旨在保证水利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促进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其主要内容涵盖:
1. 资金管理范围。明确什么资金属于水利发展资金,如地方财政水利专项资金、水资源费等,保证资金的范围清晰。
2. 资金编制和审查核验程序。制定满足实质上的水利发展资金编制程序和审查核验程序,规定编制和审查核验途中的责任和流程。
3. 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资金使用的范围、方法、程序等,明确监管机构职责和管理要求。
4. 资金监督检查。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制定详细监督检查措施,保证水利发展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5. 资金监督处罚。针对违反规定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维护资金管理规则和程序和公正。
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资金管理,加强对水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安全和高效。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门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资金管理制度而制定的,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其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可以跟审批
1.水利部门的资金申请应严格根据年投资计划编制,并报送地方政府进行审批。
2.地方政府应按照水利部门的资金需求,拟定对应的资金筹措计划,并报送审批。
3.地方政府应定期向水利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二、资金管理
1.资金的拨付、使用、核销和监督管理应坚持“谁用、谁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水利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盘点、清理、审计和监督等工作。
2.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公开、公正、公认的原则,并严格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执行。
3.资金的监督管理应涵盖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公众监督等方面,形成多方监督的格局。
三、财务管理
1.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资金流向和使用状况。
2.各级财务部门应做好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等工作,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科学管理。
3.各级财务部门应选派专人负责资金管理,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面这些内容就是《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开展细则》的主要内容,其核心在于规范资金的申请、审批、管理和使用,保证水利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率和透明度,为水利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重庆委重庆人民政府有关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开展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 本开展细则所称重庆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市级财政预算具体安排用于支持区县相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还有纳入市本级部门预算的有关水利项目资金。重庆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开展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全面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具体安排用于支持相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政策开展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评估确定是不是继续开展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按照政策开展情况和工作需,开展有关评估工作,按照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查核验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详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规划或开展方案的编制和审查核验,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详细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查核验拨付、资金使用监督还有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整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有关规划或开展方案编制、项目审核查验筛选、项目组织开展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具体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详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涵盖:
(一)中小河流治理,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中小河流重点县综合整治。
(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四)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牧区水利、小型水源建设。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七)河湖水系连通,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建设及农村河塘整治等。
(八)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用于开展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
(九)山洪灾害防治,用于山洪灾害防治等非工程措施建设、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等。
(十)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用于非经营性水利工程设施、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河湖管护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支出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可以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常常性支出还有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县级可以按照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利部门确定费用上限比例,省、市两级不可以在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提取上面说的费用。
水利发展资金不可以与中央基建投资重复具体安排,但根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规定执行的除外。
第七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时间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整体要求和跨年预算平衡需,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预算。
第八条
水利部汇总编制完成的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有关规划或开展方案应商财政部同意后印发开展。地方水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有关规划和开展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意见。
第九条
中央对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除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还有有关水利规划中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用定额补助外,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目标任务(权重百分之50),以财政部、水利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有关规划或开展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还有项目开展进度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百分之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百分之30),以国务院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查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有关绩效评价结果,相关监督检查结果等为依据。
因素法分配公式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X省因素法分配水利发展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水利发展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地方各级水利部门需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用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法,及时将水利发展资金预算落实到详细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早一点做好项目之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开展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法,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项目标支持力度;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资运营机制;遵守“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原则,坚持建管并重,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23(可参考)〕54号)还有财政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规定,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统筹整合。
水利发展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范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23(可参考)〕2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在脱贫攻坚政策开展期内,相关省在分解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时,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县(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资金整体增幅不小于中央下达该省水利发展资金整体增幅。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发展资金全部采用“切块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县,不可以指定详细项目,不可以以任何形式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针对纳入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水利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区域绩效目标对应的指标按被整合资金额度对应调减,不可以再考查该部分资金对应的任务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结转结余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需要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整个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需要将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需要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都应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开展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监管工作。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需要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八条
水利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还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对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具体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还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还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规定》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对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省级水利部门,结合本地区实质上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进一步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可参考)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23(可参考)〕181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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