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改善人才安居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和留住各种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创新,提高建设人才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证的活动。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满足《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没有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四条 企业须与各种人才签署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方法引进的A、B、C类人才,可不受签署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 人才安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涵盖满足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发展领域的转型升级和创业创新型重点企业。
第六条 成立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相关重要事项。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担负人才安居平日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成立对应的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人才安居详细工作。
南京人才安居毕业两年内可以申请。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还有南京市地方人才的有关的政策方面的要求,毕业两年内在南京市各种企业或者是在江苏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南京市参与失业保险的人员可以申请。
1、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2、满足《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E、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3、住房:本南京户籍,且住房没有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非南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南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应对象
第二条 供应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基本上等同于《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中的
A—E类人才, 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获取博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过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获取硕士学位的人才,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6个月或者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过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获取本科学历的人才(45周岁以下),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12个月或者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经过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工作,获取高级技师或者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工作,年纳税收入50万元或者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过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举荐委员会认定,并经过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举荐人才,与单位签署1年或者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八)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应对象中本市户籍基本上等同于A、B、C类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仅仅只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购房政策,其他人才须申请时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孩子在我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1、A类:国际杰出人才。涵盖诺贝尔奖取得者;国家高科学技术奖取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B类:国家领军人才。涵盖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C类:地方拔尖人才。涵盖取得江苏“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江苏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南京市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
4、D类:高端人才。涵盖取得江苏“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百名高层次人才培养人选。
法律依据
《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
第三条 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中在岗在职人员。 (二)满足《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A、B、C、D类人才的认定条件。 (三)本市户籍,且住房没有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或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
5个工作日。
各种人才对照认定标准向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将满足条件的人才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企业统一进行在线申报,经系统分配至区(管委会)人社部门进行初审,经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安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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