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目标 简单单就来说一下就是为了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途中出现的经济关系,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处理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达到社会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统一,以此醋精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从法律实质来说,国家经济法的立法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是经济发展达到了现代化、社会化、法律化的肯定结果。因为这个原因,维护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群众的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任务。在这个途中,就要坚持兼顾整体利益,同时协调好各阶层的利益,进一步达到整个社会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经济法的特点
a、社会公益性
b、经济性
c、政策性
(一)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表达其不限于单一的范围,主要表目前:
1.在调整手段上,经济法将各自不同的法律调整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时常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的、专业及技术的等手段作用于某一经济领域,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规则和程序的目标。
2.在规范构成上,经济法既涵盖若干部门经济法,又涵盖有法律、法令、规定、细则和办法等不少规范形式的经济法律规范;既涵盖实体法规范,又涵盖程序法规范;既涵盖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又涵盖详细指导性规范和诱导性规范等。
3.在调整范围上,经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既涵盖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涵盖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详细涵盖工业、农业、商贸、财政、税收、金融、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范畴。
(二)经济性
经济法直接作用于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目标性,故经济法的经济性是不言而喻的。经济法的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时常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除开这点经济法反映了经济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并服务于经济基础,受经济基础的决定和制约。任何经济法律规范都不是立法者主观意志的随意编造,而是主要还是看客观经济条件是不是成熟和客观经济形势是不是需。再之,经济法调整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就是以经济规律和经济现实为依据而确立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手段,这与行政、刑事手段不一样。
(三)行政主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加经济关系的产物,因为这个原因,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的途中直接反映了国家的特殊意志。作为国家特殊意志在法律上的反映,经济法更浓重地反映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详细指导性的色彩,并多以限制或不允许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从而来限制或者取缔某种经济活动和某种经济关系的出现或者存在,还常以奖励与惩罚并用的方式来促进主体的行为满足社会经济利益的整体需,借以达到促进与支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目标,并为处理经济纠纷提供对应的依据。这与民法规范不一样。
(四)政策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参加和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因为这个原因,其重要任务是达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这个问题就让经济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特点。这主要表目前经济法随时按照国家意志的需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并按照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方面,也全都受政策的影响。
扩展资料: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出现是国家干预经济的肯定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自始至终放在引导各种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
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持续时间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规则和程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要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础,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一定要对社会负责,在这里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当中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唯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蓬勃发展和进步而出现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标的法
经济法自始至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就是为了让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提升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途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带来一定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出现明显的影响;
采用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不允许、限制类的,反映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点。
司法考试、全国公务员考试、注册会计师。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获取律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考试,自2002年后,增多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考试考查,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涵盖: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出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公务员考试,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时间相对比较固定,大多数情况下集中在10-11月份,简称“公务员国考”。公务员国考是国家部、委、署、总局招聘考试在中央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一种方法,招聘考试条件相对比较苛刻、严格,大多数情况下均要求全日制本科应届、历届毕业生,部分职位要求研究生和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
公务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注册会计师是指获取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简称为CPA,指的是从事社会审计/中介审计/独立审计的专业人才士,在其他一部分国家如国际会计师,简称AIA,例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国际上说会计师大多数情况下是说注册会计师,而不是我们国内的中级职称概念的会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战略与风险管理》。至2010年底累计有15.8万人获取了全科证书。
【三大公务员国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称为“三大公务员国考”: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普通高中毕业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全国各省市地区均于每一年的6月7日开考并依每个省份情况持续2至3天。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学员参与的选拔性考试。
2、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简称成人高中毕业考试是我们国内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参与全国招生统一考试,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录取。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们国内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相关规定,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针对人才,提升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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