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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

时间:2023-07-24 17:0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司法考试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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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
本文主要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第一条 为了规和法考治安管理法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23年全文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治安管理处罚法2022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开展,保证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开展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规则和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多义务的方法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开展,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守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开展行政处罚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还有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一定要发布;未经发布的,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开展行政处罚,纠偏违法行为,需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担负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自不同的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可以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作出详细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开展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作出详细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开展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需要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目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详细规定。

  暂时还没有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目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必须。

  第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开展情况和必要性,对不一定程度上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目金额等,需要提出更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开展机关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

  第十八条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可以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可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满足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处罚。

  委托书需要载明委托的详细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需要将委托书向社会发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开展行政处罚的行为需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负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开展行政处罚;不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组织一定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获取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需要有条件组织进行对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出现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当地实质上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可以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需要发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开展行政处罚。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需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详细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拥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出现争议的,需要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开展行政处罚的需,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帮助请求。帮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依法予以帮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开展机关与司法机关当中需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时,需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需要退赔的外,需要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开展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根据罚款数目金额高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患者、智力残疾人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能行政处罚,但需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暂时还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开展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暂时还没有掌握并熟悉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导致危害后果的,不能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能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需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需要依法折抵对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需要折抵对应罚金;行政机关暂时还没有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可以再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可以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面说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出现那天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那天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开展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出现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更改或者废止,且新的相关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觉得是违法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开展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要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开展机关、立案依据、开展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需要公示。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规则和程序的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一定要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的,不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需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查核验,保证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满足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址位置需要向社会发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需要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需要审查核验记录内容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未经审查核验或者经审查核验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需要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用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可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需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需要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需要回避。

  当事人觉得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审核查验,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以前,不停止调查。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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