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豆圾分类回收工作需大力宣传,和放各自不同的回收垃级标识,贴在不一样的垃极桶上。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一
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打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保证垃圾的及时外运处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类:
依据公司现在的垃圾情况,分为危险废弃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类。
1.1危险废弃物垃圾:是指会对大气及周边环境出现危害的垃圾。这种类型的垃圾有化学品废弃物(实验出现的废漆,废料,污水池废渣,生产时出现的废料废渣,包装过滤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虽然暂时拆除、报废或不需要,但经过处理能用到;或这个方向无用它处有用,还有可以被废品回收部门回收的垃圾。这种类型的垃圾有能用到的金属类、木板类、书刊类、文件类、塑料类、玻璃类还有包装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没办法经燃烧处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单位或环卫部门外运处理的垃圾。这种类型的垃圾有建筑类、保温材料类(石棉、聚酯)、化学品废弃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学品的尘土、废弃物等)、生产性材料(二科RO膜撤换的滤芯、反应釜衬胶、包装物、废弃润滑油、电子类、取样瓶、胶管、桶、滤布、废弃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烧灰渣等)、尘渣类、生活类(蔬菜根、叶、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点设置及垃圾分类存放划定
2.1垃圾定点设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取定点设置的方式,并开展分类存放管理,以利于外运处理和平日管理。垃圾定点区为新建仓库北,分别设有金属类、包装类、岩棉类、硅藻土类、滤芯类、玻璃类、及生活垃圾类7个独自临时存放周转区。
2.2区域放置垃圾类别定义:
2.2.1金属类区存放车间维修报废的大多数情况下金属废弃物,如管路、阀门、边角料、废弃铁丝、铁皮等金属垃圾。
2.2.2包装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软、硬类原料包装物及容器。
2.2.3岩棉类区只存放因设备、设施维修报废的保温岩棉及其它保温材料。
2.2.4硅藻土类区存放车间废气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类及废气树脂、胺化物类垃圾。
2.2.5滤芯类区存放车间报废的滤芯、反渗透膜、滤布。
2.2.6玻璃类区存放玻璃类、电子类、塑料类及车间较小的包装容器。
2.2.7生活垃圾类区存放食堂及各个主管部门出现的菜叶、果皮等垃圾和焚烧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类管理制度:各个主管部门依据垃圾出现的种类特点,严格开展分类存放,并保证及时转运至公司的垃圾中转站,开展分区存放,部门对输送的垃圾分类质量负责究竟。
3.1可燃垃圾:
3.1.1生产一、二、三科、仓库及门卫的可燃垃圾,全部在每日下午1:00之前,集中送到焚烧炉北空地处,由环卫人员检查确认后全部集中焚烧。
3.1.2综合办公楼各个主管部门的可燃垃圾,于8:30之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环卫人员拿到焚烧炉处,和其它部门的可燃垃圾一起烧毁处理。
3.1.3公司全部部门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门或公司机密的,由自己部门到焚烧炉处进行烧毁处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处理,一定要在开展去害处理后,统一交由安全环境科联系处理。垃圾出现部门因私自处理出现的问题,由处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对应责任。
3.2.1车间直接出现的废弃物,由出现部门负责无害化处理后,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设施的维修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由三科负责,并及时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并分类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因为出现途径不一样,而采用对应的管理措施。
由各个主管部门参照上面说的垃圾分类进行平日归类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启动接受车间垃圾废弃物,车间及环卫验收人员双方共同对垃圾是不是按规定做了分类处理进行检查确认,验收不合格的由垃圾出现部门负责分拣,不然不能接受;存放的垃圾开展登记管理,分别标注垃圾名称、数量、输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时间等有关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负责与施工单位协调外运处理。
3.3.2公用机电工程、维修工程出现的垃圾由三科负责清理运送,并按分类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门生产途中出现的垃圾,及明确属于部门受益设备设施维修出现的垃圾,由所在部门和受益部门负责清理,并按分类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公司各垃圾区里的垃圾及废弃物,由安全环境科负责联络外运处理,三科的活性污泥独自临时放置,尽量及时处理。
四、其它须知
4.1后勤及车间办公区等有关场所、部门,为保证垃圾的分类丢弃,一定要至少有两个垃圾桶,用来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保证在垃圾接受时间段将垃圾运送到指定位置。
4.2生产车间的各个楼层,要依据部门的垃圾种类,应该至少设置3个垃圾临时存放点,保证生产垃圾的分类存放,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时间交由环卫人员验收存放。
4.3为保证垃圾分类管理,取消现行垃圾箱设置分划,全部垃圾箱统一具体安排到生活垃圾区,夏季由环卫人员进行喷药灭害处理,防止蚊蝇滋生;三科RO膜前的报废设备存放区保留。
4.4部门垃圾在被输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后,因垃圾分类不好而出现不被接受情况,对应责任由垃圾出现部门及接受人员担负责任。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二
为保证生产垃圾放置整洁、安全,治理乱倒垃圾行为,对车间现场放置垃圾及垃圾场存放垃圾做出以下制度:
一、各车间部门对生产现场存放的垃圾要进行分类放置,分为花毛、生活垃圾、易燃物三类。花毛一定要装入编织袋,另外两类垃圾不可以混入花毛中。易燃物是指易出现着火、爆炸等危险品,如自喷漆、螺栓松动剂、清洗剂等包装物。
二、对易燃物实行回收。各车间凡是为了让用二硫化钼清洗剂、自喷漆、清洗剂、螺栓松动剂的要以旧换新,开票时注明“以旧换新”,将旧的包装交仓库才可以领新的。
三、垃圾场设分类放置区,各个主管部门倒垃圾时按分类标志放,不可以乱倒。倒垃圾时由里向外,不可以倒在过道上。
四、编织袋、纸箱、纸管、塑料筒等可销售的废品,按存放标志分类放好,各个主管部门在放置这些废品时要尽可能往里放,摆放整齐,不可以放在过道上。
五、废机件等铁类物品送到二岗东侧的废件库,不可以倒入垃圾场。安装设备拆下来的包装,属于木材的送到食堂烧火;属于纸箱类的送到垃圾场存放纸箱处。
六、染色实验室、污水站使用的药品,用完后才可以丢弃,这种类型垃圾放入指定地址位置,不可以倒入垃圾场。
七、处罚
垃圾场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对倒垃圾行为实时监控,发现违犯本规定的将给予处罚。发现一次考查部门负责人50元。
八、此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垃圾分类管理制度范本篇三
垃圾并非一无是处的废物,“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垃圾是地球上惟一增长的资源”,它肯定是可循环利用的自然资源。垃圾分类要抓好过程的管理,这样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才可以见到实效,才可以持之以恒。针对这个问题,我校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垃圾分类制度,加强管理,把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环境保洁做细做好。
一、目标:
1、引导师生特别要注意关注环境保护问题,清楚一部分环保法规、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养成保护环境的习惯,掌握并熟悉基本的环境科学知识。
2、培养师生对环境负责任的精神,培养热爱大自然和保护地球家园的高尚情操。
3、使师生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关心校园环境做起,积极参加保护环境的行动,做一部分力所能及的环境保护工作。
4、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于学校的管理、教育、教学和校园建设。培养持续时间发展人。环境保护教育是让少年儿童从小懂得保护好人类生存的环境,让社会持续时间发展。
5、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的教育机制,以学校为中心,带动全社会环保意识发展,使环保教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6、结合创建“节约型学校”工作,绿化、美化、净化校园,加强学校环保硬件建设。
二、校园垃圾的分类:
1、垃圾分类和管理的原则:
人人有责,加强管理,重在实效,持之以恒
2、垃圾分类的详细做法:
(1)可回收垃圾(指:纸类、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等能变卖的垃圾)。
(2)食堂垃圾(指:剩饭剩菜,菜根菜叶、废弃油指等)。
(3)有毒有害垃圾(指:废旧电池、废日光灯管、实验室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药品、废旧电器等电子垃圾)。
(4)不可回收垃圾(指:塑料类、瓜皮果壳、建筑垃圾和其他清扫垃圾等)。
(5)绿化带的落叶、杂草、草皮等垃圾。
3、垃圾分类处理的办法:
(1)学校在公共场所和主干道边同一位置设置两种垃圾箱,一种为可回收垃圾箱,另一种为不可回收的垃圾箱,全校师生员工一定要按相关要求将垃圾放入相对应的垃圾箱内,各班各室设置不一样种类的垃圾袋(纸盒),按照官方要求分类投放处理。
(2)废纸及废纸品、塑料饮料瓶还有能变卖的其它塑料;易拉罐、玻璃瓶及能变卖的其它可利用的废弃物均一定要投入到可回收垃圾箱。
(3)各班各室清扫的不可回收的垃圾一定要统一集中倒入学校指定的垃圾箱内。
(4)食堂垃圾:剩饭剩菜等废物由食堂指定专人集中处理,废弃油脂由有关证照齐全的专业人才员集中回收。菜根、菜叶等食品废弃物集中处理。
(5)有毒有害垃圾和废旧电子垃圾交总务处集中统一处理,并做好有关记录。
(6)落叶、杂草、草皮等清扫后集中处理。
(7)建筑垃圾等由施工单位妥善处理。
三、垃圾分类处理措施:
1、政教处处、团委要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会、板报、橱窗等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让全校师生员工充分仔细垃圾分类处理的优点,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做到人人参加,人人有责。
2、加强对分类垃圾的及时处理,后勤人员要按有关要求把好关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物质保证。
3、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可以私自处理,焚烧垃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并导致一定影响的给予有关处理,并追求相关责任。
4、对本制度执行良好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每学期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垃圾分类的管理办法
(1)各班均设垃圾分类储藏篓,每天把教室内的垃圾按照官方要求分三类放好。一类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一类回收废纸;另一类是剩下垃圾。
(2)收集废电池,投放到废电池回收点。
(3)按照官方要求将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五、垃圾回收的措施是:
(1)学校各班设立针对垃圾回收点,设分类储藏箱若干个(暂设储藏箱2只,一只回收易拉罐、可乐瓶、矿泉水瓶、牛奶瓶,另一只回收废纸),废电池回收桶一只。
(2)每天各班具体安排专人做环保卫士负责监督、检查、整理。
(3)每月所得的回收取的费用有专人做好登记,并归各班全部。
六、医务室垃圾分类
1、医务室实行垃圾分类管理,由校医收集,医用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处理。
2、医务室应使用专用垃圾箱储存医务垃圾,不可以随意丢弃。垃圾箱应放置在学生不可以接触到的地方。
3、医疗废物应置于防渗漏、防锐器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中并注明警示说明。
4、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可以超越一周,医疗废物及时由校医专人负责处理。
5、防止学生接触医务垃圾,避免导致感染。
6、医疗垃圾要由专人负责,严禁让学生运送。
7、对超越保质期限的全部药水、药物、医用器材全部按规定妥善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要遵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提高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加、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都。
法律依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需要及时清运,一步一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开展无害化处置。
垃圾分类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可回收垃圾”,它对环境的污染小,可以回收再利用的,主要涵盖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第二类是“不可回收垃圾”。主要涵盖三种:(1)湿垃圾;(2)有害垃圾;(3)其它垃圾。
早在1957年7月12日,《北京日报》头版头条刊登了《垃圾要分类收集》一文,呼吁北京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回收。
直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才真正意义上启动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993年,北京第一个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提出“城市生活废弃物一步一步实行分类收集”。九十年代中期,启动产生早期的两分类垃圾桶-将垃圾简单的分为可回收和不可回收。
中国早的垃圾分类实践出现在->1996年12月15日。
北京
1957年,北京第一个提出“城区将分类收集垃圾”的构想,开创了中国垃圾分类的先河,也为世界奉献了垃圾分类的观念。
垃圾分类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以此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标是提升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日本和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垃圾分类做得很好的国家,但其实,早提出垃圾分类的是大家大北京。
1957年7月12日,一篇名为《垃圾要分类收集》的文章出现在->《北京日报》的头版头条。当时的北京,废报纸、旧衣服、水果皮、火材盒、牙膏皮等根据要求被分类回收,送至废品站换钱,惹得很多外国人前来取经,可谓风光一时。
到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8个城市开启垃圾分类收集试点。这一试就是17年,效果却不尽人意。对这一,不少人困惑不解,明明中国先提出垃圾分类,为什么目前却在垃圾分类道路上步履维艰?
不难理解,1957年时的中国,刚刚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启动向社会主义工业化迈进,但彼时的人民生活水平与当今不可同日而语。那时的垃圾分类,折射的更多的是当时民众的节约节俭意识,还没上升至环保意识。随着生活水平的越来越提高,物质文明非常大发展,节约节俭意识退潮,垃圾分类超级难乃至没办法取得传承与发扬。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突飞猛进,成为世界奇迹。但随之而来的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峻,让国家启动高度特别要注意关注生态环保,同时也促成了民众环保意识的一步一步觉醒。“垃圾围城”步步紧逼,垃圾分类成为打破这个问题的重要利器。
2000年开始试点,这个时间不算晚,但中国却在垃圾分类上结结实实吃了个败仗。事实上这一仗,输的依然不会亏,甚至基本上,发人深省。兵法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水平标准之一的垃圾分类,想要得到真正推广,需什么不可或缺的要素?
第一,社会各阶层垃圾分类的意识与知识;
第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保证;
第三,强大的经济支撑;
第四,必要的垃圾分类技术与管理水平;第五,整个分类处理系统的良好协作。
对应的,反观国内现实:
第一,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匮乏,普及度不高,民众的认识和了解程度不高,仅仅只有少数人具备垃圾分类的意识与知识。第二,国家方面垃圾分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缺失,地方方面的有关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证经济社会持续时间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平日生活中或者为平日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出现的固体废弃物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默认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以达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整个过程分类体系,积极逐步递次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守政府推动、全民参加、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逐步递次推动、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根据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导致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超过要求规定的时间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详细分类标准,可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予以调整。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还有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取的费用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详细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开展本规定。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对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详细组织、协调、详细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逐步递次推动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还有有关的分类收集等平日管理工作的详细落实。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积极参加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出现,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担负生活垃圾出现者责任。
本市根据谁出现谁VIP收费的原则,一步一步建立计量收取的费用、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取的费用制度。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外单独制定。
第八条 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生活垃圾整个过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还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需要根据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要采用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整个过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升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加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一步一步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还有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需要将逐步递次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整个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相关部门领导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需要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出现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需要涵盖生活垃圾管理的详细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开展的保证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会同规划部门领导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建设计划并组织开展。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处理设施年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投资计划和年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可以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需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需要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逐步递次推动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加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出现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种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相关清洁生产的相关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出现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需要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需要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出现。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需要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提供各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 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需要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需要根据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出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需要根据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出现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领导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带头使用促进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升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可以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法,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可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可以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需要促进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详细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提供各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详细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出现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容器。这当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一步一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还有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没办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管理责任人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需要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需要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出现量有点多的公共场所,需要增多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发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需要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责任人需要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详细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需要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需要将需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要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获取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需要依法获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还有乡镇需要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还有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署收集、运输服务协议还有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收集、运输单位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满足分类标准的,需要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需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需要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需要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可以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可以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根据要求将需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满足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还有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详细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可回收物回收详细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取“网络+回收”、智能回收等方法,提高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途中,需要采用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可以导致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 转运设施的设置需要满足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出现的渗滤液,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需要根据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满足分类要求的,需要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需要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需要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方法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取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取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法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取焚烧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单位需要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循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根据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可以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还有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并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满足本市城市功能需、满足有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逐步递次推动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需要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详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升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需要详细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 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需要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开展工作。
本市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满足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需要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 干垃圾焚烧出现的热能需要通过发电、供热等方法进行利用。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加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需要通过各种方法,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加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需要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需要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需要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加的工作机制,共同逐步递次推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需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详细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把平时日常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详细指导。
第四十二条 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各种方法,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法,支持各种社会组织参加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有关行业协会需要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逐步递次推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各种市场主体参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还有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需要把平时日常垃圾分类管理有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加生活垃圾整个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整个过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需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需要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九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途中出现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还有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整个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需要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出现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垃圾没办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需要马上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需要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详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查制度,把平时日常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查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查结果需要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查内容。
第五十四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需要按照《上海社会信用规定》有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用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需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没有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把平时日常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马上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马上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没有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马上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同意私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还有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循有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没有按照要求把平时日常垃圾运输至满足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处置单位不遵循有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没有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方罗列出来的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没有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还有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没有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有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出现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需要按本市有关规定独自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平日生活或者为平日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需要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很大的需要根据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根据国家相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出现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还有房屋装饰装修途中出现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根据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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