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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规定,河口罪犯刘黎明案件新进展

时间:2023-08-11 10:27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山东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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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二套房规定,河口罪犯刘黎明案件新进展和法考2010卷二83题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二套房规定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套房规定

二套房规定?

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1、父母名下有房产,以未成年的孩子名义再购房的;

2、未成年时名下已有房产,成年后再次贷款购房的;

3、个人名下已持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次贷款购房的;

4、个人名下还有贷款购买的住房,在贷款结清出售后面再次贷款购房;

5、第一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而再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6、婚前一方曾经有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的名义进行申请贷款购房,但夫妻双方的户口没有在一起;

7、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次申请贷款购房。

一般二套房相比较首套房的首付比例将从首套房的百分之30提高到百分之60;且贷款利率也会提升至1.1倍,一部分城市银行针对二套房贷款实行暂定发放。

法律依据:《有关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公告》 第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或者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第一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若是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部分不限购、限贷的城市里,假设你购买的是首套房,且是通过商业贷款买房的,既然如此那,你的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为百分之20。至于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则为百分之30。

2、贷款的难度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二套房的贷款难度要比首套房贷款大不少。尤其是碰见银行资金比较慌张时,二套房的贷款是超级难申请前往的。

3、利率不一样

现目前各地房贷利率持续性上涨,不少人也发现了,二套房的利率上涨比例肯定是大于首套房的,故此,首套房和二手房贷款利率在不一样的银行、不一样的城市也明显不同。

新的二套房认定标准: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孩子名义再购房

按照新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家庭成员涵盖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孩子,即未成年孩子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故此,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可以根据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按照现在银行“认贷又认房”的二套房认定标准,假设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那么,会按照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假设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过去只“认贷”,这样的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目前加了“认房”,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可以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现在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标准是“认房又认贷”,其实就是常说的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以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5、第一次购房使用,再次购房使用

现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不是结清、房产是不是出售,即便从来没有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第一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作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夫妻双方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是在民政局有过。目前,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可以提供的,故此,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2套房界定

新出台的二套房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既认房又认贷,且异地人士购房贷款还需要提供1年以上拟购房地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然均根据二套房贷计算。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贰套房界定

外文名

Two suite definition

术语类别

界定

要求

一是以借款人家庭(涵盖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孩子)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是以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为准,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高于当地平均住房水平;

三是已利用贷款(涵盖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房贷房。

认定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4日晚间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 有关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公告》,公告指,各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名下,涵盖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孩子,实质上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下面这些内容就是公告全文:

有关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公告

建房[2010]83号

每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公告》(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在针对相关事项公告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涵盖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孩子,下同)成员名下实质上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果是因为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可以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该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真实,出现弄虚作假的,应故将他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或者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第一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若是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或者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或者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或者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公告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可以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或者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慌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按照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暂时还没有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提高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河口罪犯刘黎明案件?

按照现在已知的情况,刘黎明在2013年在河北唐山市开平区一个农村居民家中杀死了7人,后面逃亡多地,后于2014年在山东被抓获。这件案件属于严重的杀人罪,罪犯刘黎明被判处死刑。同时,此案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特别要注意关注和讨论,涉及到家庭教育、社会治理等问题。虽然该案件已经有一个比较明确的结论和判罚,但各方面都应该持续特别要注意关注类似案件的出现原因和预防措施,以促进社会和谐、法治建设和人权保证。

1 刘黎明是河口罪犯。2 刘黎明于2002年在山东河口县犯下多起抢劫杀人案,致多人死亡和受伤。2004年5月份被抓获并被判处死刑。3 此案件在当时导致了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也在相对的程度上警醒了社会针对犯罪行为的警惕。同时也提醒我们,犯罪不只是一种个人行为,也牵涉到整个社会的治理和安全问题。

1 刘黎明是一名河口罪犯2 刘黎明因持刀抢劫并杀害被害人,被认定犯有有意或恶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判处死刑3 此案件反映了社会治安问题的严峻情况,也提示我们要加强对罪犯的惩治力度,同时加强对社会治安的维护。

涉嫌河口罪的刘黎明案件已经有了判决结果。刘黎明被认定犯有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据了解,刘黎明曾经在非法工厂进行过盗窃和抢劫,且多次强迫他人交出财物。这是一件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判决结果给予了公正的处理。河口罪是指在河口地带非法违规进行水利设施破坏、采砂、非法捕捞等行为,刘黎明案件涉嫌抢劫和强迫交易罪,与河口罪并非一个概念。但是,刘黎明案件的判决结果告诉我们,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应该遵循法规,维护社会规则和程序。

刘黎明是一名在中国河口监狱服刑的罪犯,曾在狱中杀害多名狱友和狱警。该案件引发广泛特别要注意关注,因为刘黎明的行为凶残和残忍,导致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和谴责。

在该案件中,法律机构对刘黎明进行了公正的审判,并依据有关法律对其作出了严厉的判决。

该案件还引发了大家针对监狱管理和罪犯改造的讨论,期望可以加强监狱管理和罪犯教育,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出现。

有关这个问题,刘黎明是一位中国河南人,因多起谋杀案件被判处死刑。他在2009年至2010年间,在河口瑶族自治县犯下了多起谋杀案件,被认定为连环杀手。据报道,他在作案前会先饮酒,然后选择自己独立行走的女性作为受害者。他被抓获后,经过审判被判处死刑。

河口文旅刘黎明畜牲不如。

《民事赔偿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赔偿法的(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全文请看下方具体内容: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需要依照本法担负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责任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需要担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影响不了依法担负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没办法支付的,先担负侵权责任。

第五条 【侵权责任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法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七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需要担负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共同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开展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他人开展侵权行为】 教唆、帮他人开展侵权行为的,需要与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教唆、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展侵权行为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开展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当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可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担负责任;不可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无意思联络但担负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开展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都损害的,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无意思联络担负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二人以上分别开展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的主张形式】 法律规定担负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都连带责任人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内部的责任分担】 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对应的赔偿数目金额;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负赔偿责任。 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目金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担负侵权责任的方法】 担负侵权责任的方法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担负侵权责任的方法,可以独自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导致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以一样数目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一样数目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或者合并、分立时请求权人的确定】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出现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被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很难确定,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取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取得的利益很难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目金额协商不完全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目金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担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担负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担负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出现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出现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协商不完全一样的,赔偿费用需要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需要提供对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担负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行为人不担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他人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导致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需要担负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导致险情出现的人担负责任。假设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导致的,紧急避险人不担负责任或者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紧急避险采用措施不当或者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需要担负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第四章 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负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自己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够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按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一定程度上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这个时间段,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负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当中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负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开展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公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告后没来得及时采用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多数与该互联网用户担负连带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清楚互联网用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用户担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负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担负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担负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担负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销售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担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及时采用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没来得及时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也还是生产、销售,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对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全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出现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担负赔偿责任;机动车全部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错的,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当中已经以买卖等方法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但未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出现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受让人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法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担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与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与强制保险,需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工作者需要及时向病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并获取其书面同意;不要向病人说明的,需要向病人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取其书面同意。 医务工作者未尽到前款义务,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不可以获取患

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马上开展对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对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病人有损害,因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还有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恶意修改或者处理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病人损害的,病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病人有损害,因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满足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工作者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也有过错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并好好保存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病人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泄露病人隐私或者未经病人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导致病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不可以违反诊疗规范开展没有必要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规则和程序,妨害医务工作者工作、生活的,需要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污染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出现纠纷,污染者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担负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担负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担负责任的大小,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出现核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导致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担负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有重要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导致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担负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丢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全部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用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担负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担负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用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不允许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园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担负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这个时间段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需要遵循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出现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全部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很难确定详细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导致他人损害,堆放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导致他人损害,林木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施工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导致他人损害,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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