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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修订什么时候施行,中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2023年

时间:2023-08-25 09:38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司法考试报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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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教师法修订什么时候施行,中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2023年和法考一年两考何时施行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教师法修订什么时候施行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教师法修订什么时候施行

教师法修订具体是什么时候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法律文件

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证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持续性提升;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持续性优化和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中国安全生产法开展时间2021?

中国安全生产法开展时间为2021年9月1日。我们国内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6月10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于2021年9月1日启动正式开展。安全生产法第一版自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行以来,经历了3次修订,2009年第1次修订;2014年第2次修订;2021年第3次修订。2021年11月1日启动开展的是第3次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不到20年先后修订了3次,反映出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以人为本,生命重于泰山的执政观念。

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更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会在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的《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制定的,2009年和2014年进行过两次更改,今年是第三次更改。

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更改决定共42条,大概占原来条款的1/3,主要涵盖以下哪些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贯彻新思想新观念本次更改着眼处理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达到优质发展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转化为法律规定,增多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观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要安全风险等规定,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证。

二是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逐步递次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详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要部署。本次更改深入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增多规定了重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

三是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一,强化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本次更改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一定要管安全、管业一定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一定要管安全”。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各种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证力度,真真切切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是强化新问题新风险的防范应对深入透彻汲取最近几年来事故教训,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暴露的新问题作了针对性规定。例如,要求餐饮行业使用燃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要求矿山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不可以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可以违法分包、转包;要求担负安全评价的一部分机构开展报告公开制度,不可以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同时,针对新业态、新模式出现的新风险,强调需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义务。

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第一,罚款金额更高。事故罚款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提升至30万元至1亿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目金额由年收入的百分之30至百分之80,提升至百分之40至百分之100。对特别重要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亿元的罚款。

第二,处罚方法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还可以按日连续计罚。

第三,惩戒力度更大。采用联合惩戒方法,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诞生于2002年6月29日,2009年8月27日首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21年6月10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修订,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更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目金额;增多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等规定。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新更改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开展职业禁入。同时还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2021新版教育法变化?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请看下方具体内容更改:

一、将第三条更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详细指导,遵守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更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升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达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证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更改为:“教育一定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一定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更改为:“教育需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更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满足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窃使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与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获取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自己身份,顶替自己获取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与有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偷窃使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获取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按照本决定作对应更改,重新发布。

中国有几次刑法修正案?各自生效时间?

刑法共有十次修正案。

一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1999年12月25日起启动施行。

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1年8月31日起启动施行。

三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1年12月29日起启动施行。

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2年12月28日起启动施行。

五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5年2月28日起启动施行。

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6年6月29日起启动施行。

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即2009年2月28日起启动施行。

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自发布那天起施行。

2022教师法最新修订版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和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种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针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才员,担负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升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需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证教师的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需要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一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详细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及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还有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与进修或者其他方法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义务:

  (一)遵循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还有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着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我们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情况;

  (六)持续性提升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证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履行下方罗列出来的职责:

  (一)提供满足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遵循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获取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取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对应学历是:

  (一)获取幼儿园教师资格,需要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获取小学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获取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获取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需要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获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详细指导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获取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需要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六)获取成人教育教师资格,需要根据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一定要通过国家教师考试。国家教师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开展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织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认定。普通高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相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获取教师资格的人员第一次任教时,需要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或恶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可以获取教师资格;已经获取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需要一步一步实行教师聘请任职制。教师的聘请任职需要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署聘请任职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开展教师聘请任职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办好师范教育,并采用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担负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需要担负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学校需要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帮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查。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查工作进行详细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查需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自己、其他教师还有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查结果是受聘请任职教、晋升工资、开展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需要不小于或者高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一步一步提升。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详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还有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需要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处理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具体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需要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一定程度上提升长时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需要采用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一步一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详细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质上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行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证。

  第七章 奖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有突出奉献的教师,需要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要奉献的教师,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按照不一样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导致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详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有意或恶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导致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非常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需要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觉得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按照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需要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方罗列出来的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种学校是指开展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还有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还有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还有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请任职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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