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2、10月17日,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计划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两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有意或恶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法侮辱国旗、国徽,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和组织在互联网中使用国旗图案,需要遵循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不可以损害国旗尊严。
5、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公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1年6月1日起开展。
6、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7、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有关更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有关单位也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8、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有关进一步简单方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的公告信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信息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能超出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越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9、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对《专利审核查验指南》作出更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信息,更改后的《专利审核查验指南》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10、12月25日,最高院通过《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国防法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国防的全民性。
2021年起
一大波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
将正式开展
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还有附则。民法典明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需要定期发布;不允许物业服务人采用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法催交物业费;再次完善防止性骚扰相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继续完善有关高空抛物坠物的相关规定。
这当中有几大亮点需要大家特别注意:
1.见义勇为免责
2.界定夫妻债务
3.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
4.不允许高空抛物
5.不允许放高利贷
6.保护个人信息
7.对商家霸王条款说不
8.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的查处制度
9.离婚需冷静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涉及六个方面,共更改补充刑法30条:
1.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
2.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
3.完善破坏金融规则和程序犯罪规定
4.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
5.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证
6.其他更改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添加了:
1.对未成年网络加以管制,防止互联网暴力
2.强化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各级单位对未成年受到侵害的报告义务。
3.校园建立防欺凌制度,不可以隐瞒重要欺凌事件。
4.具体规定家长不可以虐待、不可以伤害、不可以利用孩子违法犯罪等十一项不允许行为
5.有侵害未成年人记录的违法者不允许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因为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影响力案件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存在显著不够,此次修法也被寄语了厚望。 综观新修订的预防法,有以下亮点值得特别特别要注意关注:
1.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关系更清晰。
2.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更科学。
3.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更完善。
4.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则进一步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长江母亲河,未来新法将统筹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进一步奠定“长江大保护”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证法
退役军人保证法将会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退役军人保证法明确规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证体系建设,保证退役军人依法享有对应的权益。
退役军人待遇如何确定?这部法律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着遇与其服现役这个时间段所做奉献挂钩。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2020相较于现行的专利法进行以下哪些方面修订:
1.加强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2.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3.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开展
4.加大学专科利侵权赔偿力度,处理赔偿低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1月11日通过,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相较现行的《著作权法》:
1.将侵权赔偿上限从50万提升到500万,大幅增多违法人士的犯罪成本,有利被侵害人维护自己权益。
2.重新定义作品和广播权,扩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12月1日,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司法部需要自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那天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验认定,按照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满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开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不满足法律职业资格授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2021年8月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等。
一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1/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1/10/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证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夯实国防和强大军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1/11/1
立法目标: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2/1/1
立法目标:为了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逐步递次推动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逐步递次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2/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证公民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正确开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20
开展日期:2022/3/1
立法目标:为了保证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逐步递次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21/8/9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依法惩治窝藏、包庇犯罪。
三
行政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颁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5
开展日期:2021/8/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1/8/12
开展日期:2021/8/12
四
部门规章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颁布日期:2021/8/2
开展日期:2022/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21/8/3
开展日期:2021/10/1
立法目标: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证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3
开展日期:2021/10/1
立法目标:为提升城镇供水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水成本监管,规范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标质量。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升船舶技术水平,保证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证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迅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规则和程序。
公路、水路交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21年)
颁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1
开展日期:2021/8/11
立法目标:为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节约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颁布日期:2021/8/16
开展日期:2021/10/1
立法目标: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
五
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六部门有关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2021/8/5
开展日期:2021/8/5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九部门有关推动农村客运优质发展的详细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颁布日期:2021/8/9
开展日期:2021/8/9
商务部有关加强“十四五”时期商务领域标准化建设的详细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商务部
颁布日期:2021/8/17
开展日期:2021/8/17
农业农村部有关加强乡镇农副产品,瓜果蔬菜以及农家牲畜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农业农村部
颁布日期:2021/8/23
开展日期:2021/8/23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2、 有关保证合同成立形式的有关裁判规则9条
8月24日,国务院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共6章55条,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行为,逐步递次推动法治化市场建设,维护良好市场规则和程序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标从事经营活动的下方罗列出来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需要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可以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涵盖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条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需要遵守 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详细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 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担负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需要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升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达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络在线办理、异地可办,提高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七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相关部门需要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提高政府服务效能。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大多数情况下登记事项涵盖:
(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
(三)经营范围;
(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担负责任方法;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方罗列出来的事项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目金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质上缴付的出资数目金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法;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全部人有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十条 市场主体只可以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市场主体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只可以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互联网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本地区实质上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详细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不可以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和程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一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那天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一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那天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目金额很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
出资方法需要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可以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涵盖大多数情况下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需要在申请登记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需要根据登记机关发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第三章 登记规范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申请人需要配合登记机关核查检验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提交下方罗列出来的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有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通过政府官方网站、登记机关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
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登记有关信息,不可以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十七条申请人需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不可以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查验。 对申请材料齐全、满足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可以当场登记的,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满足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需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能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须经批准的,需要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 更登记事项,需要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出现那天起 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需要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这个时间段出现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市场主体 变更经营范围,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标,需要自批准那天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需要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需要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的,登记机关需要及时为市场主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市场主体变更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需要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出现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出现变更的,需要自本会计年终了那天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主体需要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相关事项。
市场主体需要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点位置等信息。
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越3年。市场主体在歇业这个时间段开展经营活动的,默认为恢复营业,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歇业这个时间段,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点位置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终止的,需要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特别要注意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需要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需要清算的,清算组需要自成立那天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债权人公告信息。
清算组需要自清算结束那天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需要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出现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出现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我们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面说的情况的真实性担负法律责任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需要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有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那天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根据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不需要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相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示年报告和登记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市场主体需要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需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有关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需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决定的,市场主体需要缴回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没办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信息营业执照作废。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需要按照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登记机关需要采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方罗列出来的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新的企业资质标准,按照企业资质改革工作进展,适时提出修订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带你一起解读下“最新政策”,仅供参考。
资质标准有什么调整?
1、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都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
2、施工资质。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改成施工综合资质,可担负各行业、各等级施工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4类;将劳务企业资质改成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改革后,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由138个压减为40个,压减71%。
3、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勘察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类别和等级由26个压减为7个,压减73%。
4、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5类行业资质;将155类专业资质整合为13类专业资质;将8类专项资质改成6类通用专业资质,并取消环境工程专项资质的5个专项类别,整合为环境工程专业资质;保留3类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只设甲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95个压减为72个,压减82%。
5、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可担负各种工程监理业务,规模不受限制;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盾只设甲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改革后,工程监理资质类别和等级由34个压减为21个,压减38%。
改革开展后有什么红利?
(一)经营企业:
企业现有资质证书登记保持不变(最低等级的换发乙级资质证书)。多个资质合并的,原则上新资质标准应涵盖合并前的全部标准,且企业满足合并前的任一标准就可以获取新资质。原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到期前继续有效,承揽业务范围对应扩大至新资质标准明确的范围。
(二)简化审批流程:
实行整个过程网络在线申报和审批,一步一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行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提高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除综合资质外,都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公路、铁路、水运、民航、水利、通信等资质审批权限由国务院相关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决定),进一步压减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
(三)拓宽资质申报渠道:
1、假设企业已获取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机电工程的总承包三级资质修改为总包乙级资质;
2、建筑总承包特级资质改成综合资质,不分行业、只设甲级,承揽项目范围无限扩大。
从上可以看得出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类政策措施:扩大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范围、拓宽资质申报渠道等等,资质改革是肯定趋势。期望这样的开放政策更多,建筑市场更公平、透明!
2012年执行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开展细则》、《车船税法》、《行政强制法》、《身份证法》、《招标投标法开展规定》、《拘留所规定》、更改的新法有两大程序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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