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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司法解释,因果图的五种约束关系

时间:2023-09-07 12:01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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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针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司法解释,因果图的五种约束关系和2018法考真题因果关系等几个问题进行详细讲解,大家可以通过阅读这篇文章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司法解释有一个初步认识,对于今年数据还未公布且时效性较强或政策频繁变动的内容,也可以通过阅览本文做一个参考了解,希望本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司法解释?

是指最高法院制定的一份司法解释,用于详细指导法院在处理民事侵权纠纷时认定因果关系。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详细步骤和标准,涵盖先判断因果关系是不是存在,然后将过错行为和损失当中的因果关系进行量化和估算,最后确定赔偿数目金额。

该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法院处理侵权纠纷提供了详细指导性意见,有助于维护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 侵权责任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解释是存在的。2 根据司法解释,侵权行为需具备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致使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因为这个原因,法院在认定侵权责任时,需明确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当中的因果关系。3 除开这点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因果关系认定方式,比如近因不要原则、事实推定原则等等。因为这个原因,在侵权诉讼中,需认真分析事实和证据,判断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当中的因果关系,以便准确认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针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较为笼统。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有关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当中明确了请看下方具体内容几点:

1.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慎重考虑清楚各种因素,涵盖行为方法、结果出现的概率、实质上出现的情况、其它因素的作用等。

2. 某个行为是不是成为结果出现的直接原因,需要按照行为与结果当中的关联程度进行判断。假设行为与结果当中的关联程度很低,行为才可以能不担负都责任,被害方也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3. 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可以按照猜测、推算预测等想象来进行判断,一定要具有理据支持。

该司法解释针对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有助于加强对侵权责任的司法保护,保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1、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认定是由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重点环节。2、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成立需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与结果当中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行为主体对结果具有过错。3、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采用“直接因果关系推定”和“间接因果关系推定”相结合的方法,即考虑事实推定和逻辑推定两种因果关系推定方法。4、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详细的证明要求和推定规则,如《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

可以解释为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针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按照事实、证据和常识进行推断和判断,确定侵权行为是不是是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假设被侵权人存在过错,需要按照过错程度一定程度上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当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原则;

2. 因果关系的证明方法和证明标准;

3. 因果关系的逻辑推断和事实推定;

4. 多因素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认定;

5. 损害结果与原告主观因素的关系;

6. 原告自己的过错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7. 未来损害结果的认定。

该司法解释针对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提供了详细的详细指导和规范,促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简述因果图eio三种管束的含义?

因果图法输入条件间管束关系有四种: E(Exclusive or)管束(异)。 I(In)管束(或)。 O(Only)管束(唯一)。 R(Request)管束(要求)。   因果图法是一种合适于描述针对各种输入条件组合的测试方式,按照输入条件的组合、管束关系和输出条件的因果关系,分析输入条件的各自不同的组合情况,以此设计测试用例的方式,它合适于检查程序输入条件涉及的各自不同的组合情况。因果图法大多数情况下和判断表结合使用,通过映射同时出现相互影响的多个输入来确定判断条件。因果图法最后生成的就是判断表,它合适于检查程序输入条件的各自不同的组合情况。采取因果图法能帮我们根据一定的步骤选择一组高效的测试用例,同时,还能指出程序规范中存在什么问题,鉴别和制作因果图。

侵权责任法全文2018?

第一章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需要依照本法担负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涵盖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全部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需要担负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影响不了依法担负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没办法支付的,先担负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需要担负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开展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他人开展侵权行为的,需要与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教唆、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展侵权行为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开展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这当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可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担负责任;不可以确定详细侵权人的,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开展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导致都损害的,行为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开展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可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担负对应的责任;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担负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都连带责任人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按照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对应的赔偿数目金额;很难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担负赔偿责任。

  支付超过自己赔偿数目金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担负侵权责任的方法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担负侵权责任的方法,可以独自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导致人身损害的,需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还有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需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一样数目金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出现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法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根据被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很难确定,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取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为这个原因取得的利益很难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目金额协商不完全一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目金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担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导致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担负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担负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需要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出现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出现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法。协商不完全一样的,赔偿费用需要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需要提供对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担负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行为人不担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他人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导致损害的,不担负责任。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需要担负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导致损害的,由导致险情出现的人担负责任。假设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导致的,紧急避险人不担负责任或者给予一定程度上补偿。紧急避险采用措施不当或者超越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需要担负一定程度上的责任。

  第四章 有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担负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自己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够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按照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一定程度上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担负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这个时间段,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负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当中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担负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按照双方各自的过错担负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互联网用户利用互联网服务开展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公告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告后没来得及时采用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多数与该互联网用户担负连带责任。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清楚互联网用户利用其互联网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与该互联网用户担负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负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需要担负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担负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要担负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这个时间段,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担负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担负对应的补充责任。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销售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可以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担负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及时采用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没来得及时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导致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也还是生产、销售,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对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担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全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出现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担负赔偿责任;机动车全部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错的,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当中已经以买卖等方法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全部权转移登记,出现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受让人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法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担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出现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与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与强制保险,需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病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工作者需要及时向病人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形,并获取其书面同意;不要向病人说明的,需要向病人的近亲属说明,并获取其书面同意。

  医务工作者未尽到前款义务,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不可以获取病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马上开展对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工作者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对应的诊疗义务,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需要担负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病人有损害,因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还有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相关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相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恶意修改或者处理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导致病人损害的,病人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病人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病人有损害,因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担负赔偿责任:

  (一)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满足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工作者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也有过错的,需要担负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在内容框中填写并好好保存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病人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需要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需要对病人的隐私保密。泄露病人隐私或者未经病人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导致病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不可以违反诊疗规范开展没有必要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规则和程序,妨害医务工作者工作、生活的,需要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污染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出现纠纷,污染者需要就法律规定的不担负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当中不存在因果关系担负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担负责任的大小,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导致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损害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出现核事故导致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导致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导致的,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担负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有重要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导致他人损害的,经营者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或恶意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担负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出现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丢失、抛弃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全部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担负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用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担负责任。

  第七十七条 担负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有意或恶意或者重要过失导致的,可以不担负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用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不允许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动物园需要担负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担负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这个时间段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导致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需要遵循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可以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出现脱落、坠落导致他人损害,全部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全部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担负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导致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很难确定详细侵权人的,除可以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导致他人损害,堆放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他人损害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导致他人损害,林木的全部人或者管理人不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用安全措施导致他人损害的,施工人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导致他人损害,管理人不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需要担负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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