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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云天高级中学教师有编制吗,2023年山东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是什么

时间:2023-09-07 13:15来源:华宇考试网收集整理作者:上海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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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云天高级中学教师有编制吗

德州云天高级中学教师有编制吗?

德州云天高级中学是一所公办学校,其教师队伍由政府招聘,教师拥有编制。编制是指政府按照财政预算,为某个单位规定的工作岗位数量和人员编制数。德州云天高级中学的教师们,作为公职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保险等着遇,并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为这个原因,德州云天高级中学的教师们都拥有一定的编制,其实就是常说的说,他们是有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职业发展前景的。

2021山东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有关印发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开展办法的公告鲁人社规〔2021〕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省直各个主管部门、单位:

  现在将《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开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2021年3月12日

  

山东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开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优化职称评审服务,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公告》(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令第40号)、《中共山东委办公厅 山东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开展意见〉的公告》(鲁办发〔201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查、晋升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我省各种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还有自由职业者参与职称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质上奉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整个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等工作。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开展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市级标准。按照实质上需,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制定省级标准、市级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省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市级标准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制定,市级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单位)开展职称评审工作,需要按照本次要求规定申请组织建设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织建设单位负责,受组织建设单位监督。

  评委会根据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织建设,不可以跨系列组织建设综合性评委会。

  第八条 我省组织建设的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级。高级评委会可以按照实质上,分别组织建设正高级或者副高级评委会。申请组织建设评委会,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为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专业技术人才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可以代表本专业领域对应层次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满足规定条件、对应数量的职称评审专家队伍;

  (四)具有完善的职称评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能力,办事机构健全。

  第九条 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可以超越3年,有效期满需要重新核准备案。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入整个省评委会目录清单,实行变动管理;未纳入目录清单范围的,其评审结果不能认可。评委会核准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是:

  (一)高级评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负责核准备案,已下放高级评审权的,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二)中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中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各设区的市的中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三)初级评委会:省直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企业总部(指一级企业,下同)统一审查核验同意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核准备案;市直部门(单位)、市属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经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企业总部统一审查核验同意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市、区)直部门(单位)、各种企业的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需要是单数,且不可以为3的倍数。评委会按照评审工作需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1-3名。按职称系列组织建设的评委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原则上需要为:高级评委会很多于17人,中级评委会很多于11人,初级评委会很多于7人。按专业组织建设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人员数量原则上很多于11人。组织建设评委会的人员数量,按管理权限经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定程度上调整。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具有本职称系列(专业)或者相近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职称,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在本地区本领域具有非常高影响力。

  (三)能按照官方要求参与评审会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四)同时评审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高级评委会或者独自组织建设的正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原则上需要具备正高级职称;独自组织建设的副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副高级或者以上职称,这当中具备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可以少于1/3;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中级或者以上职称,这当中具备副高级或者以上职称人员数量不可以少于2/3;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具备中级或者以上职称。

  评委会每一年度调整一次,调整数量需要占上年评审专家总数的1/3以上。评审专家连续参与同一评委会评审会议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超出3个年。

  第十二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根据职称系列(专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并报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核准备案。评审专家及专家库名单不可以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大多数情况下由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担任。尚不具备组织建设条件的,可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兜底组织建设。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按照行业发展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提出职称评委会组织建设方案,管理和监督所组织建设的评委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详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布年职称申报公告;

  (二)审查核验职称评审材料;

  (三)遴选评审专家;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五)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六)受理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七)对评审结果备案发布等。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可以设立评委会办事机构,或者指定针对机构作为评委会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平日工作,接受组织建设单位的详细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申报审查核验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满足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规定的职称标准条件。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可以参与职称申报评审。

  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诫勉等的,在处分期或影响期内,不可以参与当年职称申报评审;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处罚这个时间段不可以参与职称申报评审。

  有关职业有准入限制的,按准入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申报人大多数情况下根据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高层次人才等评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申报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每一年度只可以参与一次职称评审。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需要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验,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很多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人经所在工作单位初审公示后,根据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

  自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其申报评审材料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证服务机构履行审查核验、公示、上报等程序。

  各设区的市需要结合本地实质上,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申报渠道。

  第十七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开展年评审工作,需要面向社会主动公开申报评审工作详细事项,告知申报评审所需材料及工作要求。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互联网核查检验等可以办理的,不可以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单位、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把关,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材料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到呈报部门。呈报部门及其权限为:

  (一)申报评审初级职称的,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单位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呈报。

  (二)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的,县(市、区)以下单位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设区的市以上直属单位的,由其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国有企业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三)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的,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呈报;省属企业总部负责呈报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申报人的材料。

  (四)已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的,其呈报权限对应降低一级管理。

  经审核查验觉得不满足申报条件或者有问题的申报人材料,呈报部门有权决定不能呈报。申报材料需要经呈报部门审核查验同意后,评委会才可以受理。

  第十九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根据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申报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验。

  申报材料不满足规定条件的,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充更正的详细内容和时限要求。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补正的,默认为放弃此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评委会根据年职称评审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原则上每一年度召开1次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组织召开。因情况特殊没办法及时召开的,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才可以推迟。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在召开评审会议5个工作日前,按照评审工作需及申报人员专业情况,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委会评审专家建议,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

  评审评议前,需要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必要培训,学习评审标准条件、程序等评审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委会评审专家需要全员出席。经过评议,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 按照评审工作需,评委会可按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专业评议组组长需要由评委会评审专家担任。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很多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没有设立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评审专家在评审会议上讲解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不可以对外发布。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需要严格遵循评审工作纪律,不可以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可以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可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职称评审客观公正的,需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回避。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发现上面说的情形的,需要公告有关人员回避。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评委会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印章。

  第二十六条 评审会议需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内容涵盖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人对涉及自己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这个时间段根据相关规定向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申请复查、进行投诉。申请复查自己评审结果的,需要递交书面申请,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认责核查投票结果并书面告知复查结果。对公示这个时间段举报反映其他人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结束后,按照本次要求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核准备案,核准备案确认后行文发布、颁发职称证书。虽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但未经核准发布的,其评审结果全部无效。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或者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仔细审核查验评审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情况是否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和个人复查事项,并对评审通过人员材料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结束以后,对评委会评审表决没有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可以再重新召开会议进行评审。

  第三十条 我省不具备评委会组织建设条件的系列(专业),可以按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或者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代为评审,委托评审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出具。评委会书面函告委托评审结果后,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予以发布职称并办理职称证书,纳入我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评委会已颁发职称证书的不可以再重复办理证书。

  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委托的职称评审结果,不能认可。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厅牵头负责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托“山东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采集,达到职称申报、审查核验、评审、公示、备案等网络在线办理,为职称申报评审提供便捷化服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或者办事机构需要及时将职称工作相关的政策、标准、公告等信息在管理服务平台发布,并利用管理服务平台开展评审工作,采集评审数据。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一步一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

  全面推行职称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与纸质版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从省外、中央驻鲁单位调入我省或者退役安置(转业、自主择业)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称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化,新旧岗位所对应的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可以申报改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需要参与对应考试。

  改系列(专业)职称申报,需要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单位考查合格并满足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需要与原获取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需要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完全一样,当年不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有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被检查单位、有关机构和申报人需要认真提供与职称评审相关的资料,不可以拒绝检查或者谎报、隐瞒不报。

  第三十六条 实行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自己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对审查核验推荐行为负责,承诺所推荐人员申报评审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审查核验情况真实准确;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承诺遵循评审工作纪律要求。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职称工作的监管,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其组织建设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相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八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需要依纪问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等技术,加强跟踪预警,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行政部门和职称系列(专业)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需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组织建设单位需要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取的费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中,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可以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考试评价的初、中级职称,一步一步推行“以考代评”的评价方法。

  国家和省已统一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专业),不可以再开展对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认定。

  第四十四条 职称获取时间根据下方罗列出来的规定执行:

  (一)经评审获取职称的,从评审通过那天起算;

  (二)经考试获取职称的,从考试今天结束(生效时间)起算;

  (三)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获取的职称,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门或者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审批那天起算。

  第四十五条 自主评聘单位的详细办法,另外单独制定。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详细办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外单独制定。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居民、外籍人员参与我省职称申报评审,根据国家、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满足对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原省人事厅《有关印发〈山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和〈山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公告》(鲁人发〔2002〕26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完全一样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2山东教师职称评审时间?

1月到3月。

2022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2年1月至3月,在2022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教师职称评定是指我们国内教师职称的评定方式。我们国内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请任职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2022年1月至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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