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包给专业机构进行的招标。
其实就是常说的有几家单位同时报价,你们单位按照他们报价情况,还有他们资质、能力等各方面进行评定,最后选中一家单位给你们出具可研报告。
招投标都结束,说明大数据细分研究、立项、可研、评审、报建、勘探、初设都已经完美的达成,这些工作是连续且和招标过程同步进行的,针对项目开始建设明确两点:具备开工条件(施工许可证/开工令),有关准备工作,工前的招标(设计、单位、材料等)都完成,完全就能够开始建设。
可研批复后还不具备可以招标的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不可以作为招标依据,一定要在施工图审查核验批复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招标具备的条件,针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为: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有对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不行,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不可以作为招标依据,一定要在施工图审查核验批复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以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自不同的环境、法律等各自不同的因素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不是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不可以,一定要在施工图审查核验批复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招标工作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多数情况下不用招标。招标投标发规定,服务类项目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定要采取公开招标方法。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基本没有超越一百万元的,故此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招标, 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需招标。
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不可以作为招标依据,一定要在施工图审查核验批复后,才可以组织开展招标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以前,双方要从经济、技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自不同的环境、法律等各自不同的因素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不是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
1、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可以作为招标的依据。
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明确的投资估算或者工程概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由招标项目标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总承包其他费等组成。
就是按可研中的项目投资额招标,而不是按初步设计概算招标,不了解这样开展是不是合法合规???四川招投标开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他任何方法规避招标。
第四条 整个省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一定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部门、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第五条 除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部门不可以对招标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也不可以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主确定招标、开标、评标的地址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干预或强行指定,也不可以从而拒绝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标相关手续。
第七条 四川发展计划部门详细指导和协调整个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共同做好我省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整个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顺利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定要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规定第 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标范围涵盖: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还有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互联网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标范围涵盖: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工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商品住宅(涵盖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一条
第十条 项目中的民用建筑,涵盖建筑的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
(一)民用建筑涵盖:
1、住宅建筑。
涵盖各自不同的住宅小区还有单层、多层、高层住宅、公寓及别墅。
2、办公建筑。
涵盖各自不同的办公楼、写字间。
3、公共建筑。
(1)礼堂、会堂、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报告厅、排演厅、文化宫、青少年宫。
(2)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馆、体育场。
(3)火车站客运楼、汽车站客运楼、机场侯机楼、航运站客运楼。
(4)科学实验楼、试验楼、邮电通讯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和学生公寓。
(5)医疗技术楼、门诊楼、住院楼。
(6)商业楼、营业楼、商场、展销厅、陈列厅、会展中心。
(7)宾馆、饭(酒)店、招待所、食堂、浴室。
(8)公园游乐设施。
(9)电视发射塔及其它公共建筑。
(二)民用房屋建筑的附属设施是指:
房屋建筑物本身以外的,为房屋建筑配套的围墙、道路、保坎(护坡)、绿化、水池、水塔、给水、排水设施。
(三)民用房屋建筑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是指:
各种房屋建筑所属的电力线路、通讯、信号线路,给水管道、燃气管道,供热管道、排水管道、通风管道、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标范围涵盖: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自不同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还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各级政府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标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 国家融资项目标范围涵盖: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标范围涵盖: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 八条至第 十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方罗列出来的标准之一的,一定要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规模标准由整个省作出统一规定,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不可以任意增多或减少。
第三章 招 标
第一节 大多数情况下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需要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取批准。
招标人需要有进行招标项目标对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认真载明。
第十八条 根据现行投资审批管理规定,一定要进行招标项目中凡应报送省发展计划部门、省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市、州、县对应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涵盖只批准项目建议书,下同)的,或者转报国家相关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增多相关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核准项目标招标方法(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国家出资项目标招标范围和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审批后,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互联网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还有招标初步方案等做出重要改变的,应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相关内容后,其它任何部门不可以就招标的相关内容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批。
第二十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防汛、抢险、救灾等应急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使用农民工等情况特殊的项目;
(四)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满足前款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出不招标的申请,说明不适宜招标的原因,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项目核准后,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通报,并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互联网备案。
第二节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信息的方法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都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要地位的,需要公开招标。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标范围是指本规定第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应按本规定第 二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法的,需要公布招标公告信息。
招标人和指定媒介应将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项目标招标公告信息,抄送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互联网备案。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其它地区和部门不可以再指定。
依法一定要招标项目标招标公告信息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公布。
在指定媒介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的同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项目标性质和需,也可以在其他媒介刊登招标公告信息。
但应与在指定媒介刊登的招标公告信息内容一样。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信息需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位置、招标项目标性质、数量、开展地址位置和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还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并可以按照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信息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需要保证招标公告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五条 拟公布的招标公告信息文本需要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布招标公告信息,需要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法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的,需要向三个以上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需要载明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省人民*府批准可以邀请招标,亦或是省人民*府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批准。
市、州、县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由市、州、县人民*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
(一)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唯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机密或专利权保护的;
(三)受不自觉的域条件限制的;
(四)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很难确定的;
(五)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划不来公开招标的;
(六)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前,需要向招标项目审批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互联网备案。
第三节 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具备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对应资金;
(二)有可以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对应专业力量;
(三)有满足本规定第 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条件、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从其相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可以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织建设中的项目法人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报送下方罗列出来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织建设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并核准后,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可以拒绝办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手续。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机关审核查验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满足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本规定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项目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第四节 招标程序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对潜在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保证招标文件只发送给有足够能力履行合同的投标人,但参加编制资格审核查验文件或资格审核查验的当事人不可以参加投标。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核查验主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是不是具有法人资格;
(二)是不是具有本项目招标所需的资质;
(三)企业现状(人员、设备、财务);
(四)企业现有的施工任务和已经在签署的合同;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及其状况,拟派驻本工程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资历等;
(六)最近三年是不是有严重违法或违约行为;
(七)以往担负类似项目标业绩情况;
(八)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招标项目根据国家规定已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应载明获取批准的文件及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初步方案等内容;
(二)招标项目标对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招标公告信息或投标邀请书;
(四)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应注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资格;
(五)国家对招标项目标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应要求;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核查验的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评标标准和方式;
(九)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十)投标书送达的方法、地址位置和截止日期;
(十一)拟签署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二)其他本质性要求和条件及需说明的问题。
招标文件不可以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还有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国家出资项目标招标文件需要在发售那天五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责令其改正。
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
但任何部门不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批或以它方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自主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所编制的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如果确实需要补充、澄清或更改的,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以书面的形式公告全部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补充、澄清或更改的主要内容,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和国家、省相关规定,在鼓励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标工程的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干预招标人对标底的确定。
工程的标底,一定要控制在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之内。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需要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启动发出那天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结束那天止,最短不可以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需要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能力;国家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需要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需要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本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需要涵盖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标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质上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进行分包的,需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提出更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对应报价的,可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达规定的投标地址位置,供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考。
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需要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
第四十四条 投标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在内容框中填写,内容齐全,字迹了解。
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的印章,贴上密封条后在封口上加盖印章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的投标地址位置。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前收到的投标文件予以签收保存,不可以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需要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需要按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更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公告招标人。
补充、更改的主要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六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都应该当具备担负招标项目标对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都应该当具备规定的对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很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需要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担负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署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担负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可以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可以限制投标人当中的竞争。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不可以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可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可以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允许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hui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十八条 投标人不可以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可以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方法弄虚作假,通过欺骗取得中标。
第五章 开标 评标 定标和签署合同
第四十九条 开标需要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址位置需要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址位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以任何方法指定开标地址位置。
第五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
第五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员公证或律师见证;经确认正确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等的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需要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需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建设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以前需要保密。
依法一定要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熟悉有关业务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选取的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员数量应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这当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可以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出现亦或是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不可以进入有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需要更改替换: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证评审的;
(四)最近三年内曾因在招标、评标还有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途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的相关规定情形。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需要采用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行使职权时,遇有干预或说情事项,应作记录,以备查考。
第五十五条 省人民*府建立整个省统一的《四川评标专家库》,授权省发展计划部门领导组织开展。
各地、各个主管部门不可以再建立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标专家库。
评标专家应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
(一)从事有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具有优秀的学术素质并在其专业上有专家的声誉;
(三)熟悉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四)可以仔细、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的确定采用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法。
大多数情况下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针对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的专家很难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不完全一样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主要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法进行依然不会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本质性内容。
在对投标进行审核查验的途中,评标委员会有权改正任何明显的文字和数字计算上的错误。
投标文件差不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很小一部分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形,还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导致不公平结果的,属于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影响不了投标文件的效力,但投标人可以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某些细微偏差直接进行调整,经投标人确认后对当事人具有管束力。
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觉得全部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都投标:
(一)全部投标都是非本质性响应标;
(二)全部投标人不合格;
(三)明显缺少竞争;
(四)假冒或其他方法弄虚作假的及以行hui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其他情况。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标全部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需要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行业平均成本、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标底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并且还可以为不同的人群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可以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的,应作为有效投标,不然默认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本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本质性响应的,属于重要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属于重要偏差:
(一)没有根据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有瑕疵;
(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记载的完成招标项目标期限超越了招标文件相关要求及规定的期限;
(四)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法、检验标准和方式等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五)投标附有招标人不可以接受的条件;
(六)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质量保函;
(七)明显不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
(八)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本质性要求。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不可以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需要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式进行评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大多数情况下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其他的招标项目,大多数情况下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还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应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需要对价格和非价格因素进行认真评审,并以折算为货币或打分的方法予以量化。
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需要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书面的评标报告需要认真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式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名;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合同以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我们全体成员签字。
不一样意评标结论和建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一样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国家出资项目标评标报告应同时报送发展计划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觉得评标报告有违反本规定或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应该在收到评标报告七日之内提出异议,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默认为无异议。
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与招标人意见不完全一样的,由同级发展计划部门仲裁。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需要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投标需要满足下方罗列出来的条件之一:
(一)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可以满足招标文件的本质性要求,还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项所指的成本是指投标企业的很小一部分成本。
第六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可以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本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循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担负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可以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可以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不可以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还有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参加评标的相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参加评标的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相关评标情况的全部人员。
第六十六条 中标人定下来以后,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
中标公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需要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需要自确定中标人那天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项目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互联网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应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 招标方法、招标组织形式和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的媒介;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
(三) 招标文件;
(四)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 中标结果。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自中标公告书发出那天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要提交。
招标人应该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公告书,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中标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可以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标部分非主体、非重要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需要具备对应的资格条件,依然不会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需要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担负连带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七十条 整个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分别由省级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一)省发展计划部门详细指导、协调整个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确定一定要进行招标项目标详细范围、规模标准还有不适宜进行招标项目,指定公布招标公告信息的报刊、信息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经省人民*府授权,负责《四川评标专家库》的组织开展;会同相关部门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二)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三)各种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负责;
(四)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标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十一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整个省重要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和省出资、融资的重要项目建设这一长期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对在招标投标途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会同发展计划部门、行业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进行查处。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满足本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号码,受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出现争议的,由同级人民*府裁决。
上级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觉得有必要,有权监督下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监督的工程建设项目。
相关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应将监督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公告招标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十四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依法一定要进行招标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规定请来律师就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核查验、更改、制作有关法律文件,还有就招标文件最后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七十七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和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四川工程建设项目标招标投标,全部按本规定执行。
过去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完全一样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开展中的相关问题,由四川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那天起施行。
可行性研究招标是指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市场分析、技术分析、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对各自不同的投资项目标技术可行性与经济合理性进行的综合评价。
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任务是对新建或改建项目标主要问题,从技术经济的视角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并对其投产后的经济效果进行预测,在既定的范围内进行方案论证的选择,以便最合理地利用资源,达到预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可行性研究招标就是针对可研报告编制这件事情,进行招标,其实就是常说的有几家单位同时报价,你们单位按照他们报价情况,还有他们资质、能力等各项指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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