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宇考试网

当前位置: > 财会 > 中级会计师 > 中级会计实务 >

会计法修改的意义,财务成本造假如何定罪判决书

时间:2022-09-01 15:43来源:华宇考试网作者:中级会计实务 注册领资料
2017年会计法修改的意义

会计法更改的意义?

1.取消会计行业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这里次的会计法修订方案中,通过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的更改要求。在以往的会计行业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

2.加大对违法会计从业人员的处罚 在原先的会计法中规定,会计人员在从业途中提供虚假报告;

加大对违法会计从业人员的处罚分析 在原先的会计法中,会计人員违法成本很低。

新 《会计法》 的公布施行,针对规范会计行为, 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更有效地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财务成本造假设何定罪?

  按照《会计法》的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有意或恶意处理依法需要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需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按照《会计法》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需要根据本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详细涵盖:(1)通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用通报的方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信息。通报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送达被通报人,并通过一定的媒介在一定的范围内发布。(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行政处分。对上面说的所列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需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上面说的所列违法行为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故此,你要受的处罚就是第四十三条的处罚。指使你的人受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低值易耗品是固定成本吗?

低值易耗品是购买时的历史成本。根据会计法及低值易耗品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低值易耗品购买时,根据购买时的成本进行入账核算的,并根据会计制定的核算规定,采用一次性摊销,五五性摊销等方法进行会计核算,故此,说低值易耗品不是固定成本,而是历史成本。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项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并且使用期限不满一年,能多次使用而基本保持实际上物形态的劳动资料。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都是企业中的劳动资料,所不一样的是固定资产是主要劳动资料。

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23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它跟固定资产有相似的地方,在生产途中可以多次使用不改变实际上物形态,在使耗费时长也需维修,报废时可能也有残值。因为它价值低,使用期限短,故此,采取简单方便的方式,故将他价值摊入产品成本。

会计法是在什么详细指导下?

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自不同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事务是国家对各自不同的社会组织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认真分析、检查的经济管理活动。会计法规大多数情况下涵盖会计准则、成本核算准则、财务报告制度、会计制度等。

成本监审办法8号令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制定价格商品和服务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升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途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通过审查核验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 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成本监审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分别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自然垄断环节还有依成本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需要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成本监审目录需要按照政府定价目录修订情况和价格监管需适时调整。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可以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的除外。 

  第六条 成本监审需要遵守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 成本监审涵盖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成本监审目录中需要明确不一样商品和服务的监审形式还有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可以少于一年。

  第八条 定价机关原则上需要对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全部经营者开展成本监审。经营者数量很多的,可以选取一部分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开展成本监审。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以按照不一样商品和服务的实质上情况,制定详细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十条 定价机关按照工作需,可以委托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开展成本监审部分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委托或请来专业机构或者人员参加成本监审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法委托或请来的,需要签署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及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并独自核算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需要一步一步建立健全成本信息公开制度,经营者需要根据定价机关的相关规定公开成本,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第二章 成本监审程序

  第十三条 成本监审需要履行书面公告、资料初审、实地审查核验、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

  第十四条 定价机关开展成本监审,需要书面公告相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这个时间段(成本审查核验会计年这个时间段),还有需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审查核验的要求等内容。

  第十五条 经营者需要自收到书面公告那天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根据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写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标核算方式、成本费用分摊方式及其有关依据;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验的年财务报告;

  (三)生产量、销售量、服务量还有有关的统计报表;

  (四)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定价机关需要自收到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那天起10个工作日内对其完整性进行初审,资料不完整的,需要要求经营者限期补充。

  第十七条 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经初审合格的,定价机关需要开展实地审查核验,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和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核验。

  实地审查核验途中,定价机关可以按照工作需,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成本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需要将经营者成本审查核验初步意见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审查核验初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定价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第十九条 定价机关需要在对成本监审程序、成本审查核验方式和标准等进行复核后,核定定价成本,出具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需要涵盖下方罗列出来的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三)成本监审程序;

  (四)经营者基本情况;

  (五)经营者成本审查核验情况;

  (六)成本监审结论;

  (七)定价成本核定表;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工作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定价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将取得的经营者成本资料用于价格监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标,不可以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需要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需要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涵盖:成本监审书面公告、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二条 核定定价成本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有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有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与定价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有关或者间接有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要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并根据合理方式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需要满足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条 核定定价成本,需要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核验的年财务报告还有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相关费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定。

  第二十四条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需要根据相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经营者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经营者当中技术指标不可比的,需要考虑经营者实质上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原因,并参照经营者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原材料、燃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一类型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需要根据同期同一类型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二十五条 职工工资总额根据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员数量核定。这当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可以超越统计部门发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员数量根据实质上在岗职工人员数量核定,政府相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可以超越其规定人员数量。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根据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根据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查核验计算基数原则上根据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可以超越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根据不能超出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需要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可以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守历史成本原则核定。按照本次要求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质上使用的、不可以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还有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可以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采取年限平均法(交通运输等行业可以采取工作量折旧法)。折旧年限需要按照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核定。经营者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明显低于实质上使用年限,成本监审时需要根据实质上使用年限调整折旧年限。残值率大多数情况下按3-5%计算。行业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根据不一样情况分别处理:

  (一)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无偿移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高不能超出特许经营期;

  (二)特许经营期满后资产有偿转让的,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折旧年限。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从启动使用那天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费用中。这当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没办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可以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根据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根据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很多于10年分摊。

  第三十一条 修理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根据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第三十二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有关费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根据监审这个时间段内平均水平核定,这当中业务招待费不可以超越当年主营业务(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下同)收入的5‰。

  第三十三条 销售费用中,人员有关费用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原则上据实核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利息支出差异很大的,根据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没有达到到国家规定的,不够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取得的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根据第二十七和二十八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针对项目标,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需要冲减总成本。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生产经营各种商品或者服务的,需要采用合理的方式分摊共同出现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 其他业务成本需要独自核算,不计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成本。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者统一支付费用,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有因从事主营业务而取得政府政策,不可以独自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需要故将他他业务收入根据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取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式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需要满足公允水平。

  第三十九条 下方罗列出来的费用不可以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还有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三)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相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还有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六)各种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还有计提的准备金;

  (七)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还有垄断性行业的各种广告费;

  (八)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多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条 同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多个经营者的,需要在审查核验单个经营者成本基础上,通过汇总平均,核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该项目的部门、上级主管该项目的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导致重要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停止成本监审、根据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故将他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成本监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部门年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3月1日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 6月5日公布的《定价成本监审大多数情况下技术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会计法由什么框架组成?

会计制度应涵盖:会计凭证的种类和格式还有编制、传递、审查核验、整理、汇总的方式和程序;会计科目标编号、名称及其核算内容;账簿的组织和记账方式;记账程序和记账规则;成本计算方式;财产清查办法;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和编制方式、报送程序;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会计检查的程序和方式;电子计算在会计中的应用,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处理办法;会计机构的组织;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等

    相关推荐:

TAG标签:

   会计法修改的意义       财务成本造假如何定罪判决书   

(责任编辑:华宇考试网)
  • 会计法修改的意义,财务成本造假如何定罪判决书

    会计法更改的意义? 1.取消会计行业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这里次的会计法修订方案中,通过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的更改要求。在以往的会计行业中,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从业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门槛; 2.加大对违法会...

    2022-09-01

  • 注册会计师跨省调动异地代开发票规定

    注册会计师跨省改变? 非执业会员因为工作改变等因素,产生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化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 详细程序为: (一)自己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在内容框中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

    2022-09-01

  • 会计行业可分为三大类,会计属于什么类的岗位啊

    会计行业可分为三大类? 1、按核算主体及目标不一样可以分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 2、按其报告的对象不一样可以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 3、按行业可以分为:工业企业会计、商品流通会计 、金融证券会计 、保险企业...

    2022-09-01

  • 会计证会作废吗,会计电算化证书取消了吗

    会计证会作废吗? 虽然,会计从业资格行政许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取消了,不可以再作为从事会计工作必需的准入证明,但是会计人员已经获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可以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会计证取消考试,自然职称考试成...

    2022-09-01

  • 恒企会计培训精英班有必要学吗,恒企会计培训学费多少钱

    恒企会计培训精英班有必要学吗? 你是考会计从业证吗?如果只是从业证的话就没有必要,五千块钱太贵了都可以买一个了 恒企会计培训学费多少? 零基础的要看学到什么程度,有千把块的,也有上万的,好还是去自己附近有...

    202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