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乡村医生的规定,河南省乡村医生管理条例

河南有关乡村医生的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乡村医生考查,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和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查办法》(卫农卫发〔2023〕43号),结合我省实质上,制定本开展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乡村医生考查是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乡村医生考查办法》相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获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本省范围内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的考查,按相关规定执行,但应与乡村医生考查同期进行。
第四条对乡村医生的考查,每2年组织一次。考查需要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整个省乡村医生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每个省份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考查结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乡村医生考查的组织开展工作。
针对乡村医生较少的市辖区,乡村医生考查可由该区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组织开展,也可以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章考查机构
第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乡村医生考查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查的详细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考查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为7人以上单数,这当中卫生技术人员占百分之50以上。
考查委员会可以在政府举行的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查小组,详细负责本辖区(或指定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查的组织开展。考查小组组长应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人员担任,成员由乡镇卫生院的卫生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人员数量总数为5人以上单数,这当中卫生技术人员占百分之50以上。
第八条考查委员会需要制定考查工作制度和考查工作方案,保证考查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考查内容
第九条乡村医生考查涵盖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考查实行百分制。
第十条业务考评主要涵盖:
(一)履行公共卫生职责考查(满分50分)。
1.疾病控制:依法做好传染病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并帮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帮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帮助做好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的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
2.新农合服务:积极支持、宣传并参加新农合工作,定期公示本村参合群众信息还有医疗补偿信息。
3.妇幼保健:担负妇幼保健工作,帮助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及时掌握并熟悉、报告孕情,动员孕妇接受早孕检查、定期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做好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随访,详细指导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搞好体弱儿管理;积极开展妇幼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帮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4.卫生监督:帮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本村卫生监督的详细指导服务工作。
5.信息管理:负责相关新农合、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有关数据的收集、统计,认真在内容框中填写并及时上报相关公共卫生统计报表,好好保存相关资料。
6.健康教育:开展健康教育,定期向村民宣传卫生防病及保健知识。
7.健康档案: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管理;按照官方要求完成辖区内居民健康档案的信息收集、建档、录入、更新还有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8.爱国卫生运动:帮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创建。
9.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该项目的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考查委员会应制定统一的考查标准,可由考查小组详细开展。
(二)业务水平考查(满分20分)。
考查内容主要涵盖医疗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医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应以实践技能考查为主,可按照需组织理论考查。考查委员会确定乡村医生考查题库,乡村医生从中抽取若干考题现场应答。
(三)学习培训考查(满分10分)。
由考查委员会按照乡村医生参与年培训情况、在岗医学学历教育情况进行评分。
第十一条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内容涵盖:乡村医生在执业途中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医患关系、依法执业、医德医风等情形。考查委员会(小组)在评定途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及其他乡村医生的意见。职业道德考评满分20分。
第十二条考查时间由每个省份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限制要求时间,结合本地实质上,自行确定本辖区详细考查时间。
第四章考查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考查方法主要涵盖:个人述职、查阅资料、走访调查、业务水平测试、召开座谈会、职业道德评议等。
第十四条考查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查委员会(小组)于考查前30日,通过可靠途径将公告送达接受考查的乡村医生。
书面考查公告应涵盖考查时间、地址位置、内容、程序,还有考查详细组成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职称)等内容。
(二)乡村医生在收到书面考查公告后签字,并将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查委员会。同时填写《乡村医生考查表》。
(三)考查委员会(小组)根据上面说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查内容、方法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查。
(四)考查委员会按照业务考评情况和职业道德评定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考查结果并纪录写入《乡村医生考查表》。
(五)考查委员会应于考查完成的15日内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查结果公告书。乡村医生应对考查结果签署意见,签字材料留存于考查委员会备案。如乡村医生不签署意见,送达人及证人应签署送达时间、地址位置等。
(六)考查委员会(小组)可以在考查结束后15日内向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河南乡村医生考查结果备案表》和《河南乡村医生年考查结果汇总表》。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因情况特殊需暂缓考查的,应于考查前10日向考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查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查。一个考查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查1次,暂缓考查时间原则上不能超出60日。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觉得考查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查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查前7日向考查委员会(小组)申请让其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查委员会(小组)需要予以准许。考查人员与接受考查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查客观公正的,需要回避。不然,取消其作为考查人员的资格。
第五章考查结果及应用
第十七条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70分或者以上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查结果纪录写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查记录”栏。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对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考查评定结果那天起15日内,填写《乡村医生考查复核表》,向考查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查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那天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公告乡村医生自己。复核意见为后考查结果。乡村医生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异议的,默认为接受考查结果。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经考查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查不合格的,可在6个月内申请进行再次考查。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未提出再次考查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查仍不合格的,原注册部门需要马上注销其[执业注册],并负责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在考查周期内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被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仍不改正,或被处理和处罚次数达到3次的,考查委员会需要认定为考查不合格:
(一)扰乱考查规则和程序的;
(二)套取或冒领新农合资金的;
(三)未依法履行公共卫生职责的;
(四)在出现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同意私自在注册地址位置以外进行执业活动的;
(六)超范围执业的,非法接生或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伪造、隐匿或未经同意私自处理医疗文书,参加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八)使用劣药、假药的,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疗材料的;
(九)有意或恶意泄漏传染患者、病原带上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资料的;
(十)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查的,考查结果为不合格。以贿赂或欺骗手段获取考查结果的,需要取消其考查结果,并判断为该考查周期考查不合格。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要将乡村医生考查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发布。发布的主要内容涵盖村卫生室名称、乡村医生姓名、考查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查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涵盖: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执业证书号码、注册村级卫生机构名称、考查周期、考查结果、联系我们请拨打电话等。
第二十四条省级和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查工作的,应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考查表》、《乡村医生考查复核表》采取卫生部制定的统一样式。《河南乡村医生考查结果备案表》、《河南乡村医生考查结果汇总表》使用省卫生厅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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