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什么是建设工程招投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就特定建设项目诱引多个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等作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和自己的个人情况拟定标书参加投标,然后由招标人以法定方法开标决标,选定中标人并与之签署相关合同。
建设工程由建设方发包,施工单位承包,双方通过招投标方法确定承包方后,双方即进入合同洽商、签署阶段。建设工程一定要招投标项目、招投标过程合法性、双方是不是按中标内容签署合同等内容,致使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很多关系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一、一定要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按照《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一定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按照新修订的《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照上面说的规定,一定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从建设阶段分类,涵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所涉的各建设阶段合同;从项目类型上涵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从资金性质上包含使用国资,及使用外资项目。
2、按照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还有重新修订的《一定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是对《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一定要招投标项目范围的详细具体规定。非常的是,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相关规定。按照旧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涵盖商品住宅在内的六大类详细范围。而按照新颁布的《一定要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对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仅作了概括性描述,而没有进行详细列举,其规定为“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一定要招标的详细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根据确有必要、严格限制要求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可以理解为,新规定对一定要招投标项目范围进行了变小,之前一定要招投标的如商品房建设,在没有出台详细范围的有关规定前,不属于一定要招投标项目。而第五条有关一定要招标的规模标准规定,较旧版规定的金额标准提升了一倍,即由旧版服务、采购、施工分别50万、100万、200万元,提升至100万、200万、400万元。
二、招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书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性质,按照《合同法》及《招投标法》规定予来终确定。招投标双方通过招标、投标、中标,在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书,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法律管束力。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信息、招标公告信息、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主要内容满足要约规定的,默认为要约。”按照《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定下来以后,招标人需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公告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公告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公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标,需要依法担负法律责任。”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因为这个原因,招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1)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邀请投标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提出要约。(2)投标是要约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条件,提出自己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技术 、价格等合同条件。(3)中标公告书是承诺,中标公告书但凡是发出,就表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条件,接受投标人的要约条件。
在案号为:【(2023)民一终字第155号】广厦建设与台江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觉得:台江公司就福机bt项目公开招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允许性规定,系合法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投标、公告中标程序后,台江公司与广厦公司当中按照招投标文件确立了合同关系。因项目中标后,双方未签署正式合同,双方当中的权利义务,需要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来终确定。二审法院觉得:一审判决依据中标公告书,认定广厦公司、台江公司当中就案涉项目确立合同关系正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据台江公司的《招标文件》、广厦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书及有关证据予以认定。可见,经招投标及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就算未签署正式建设施工合同,但依据招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书,也还是可来终确定双方已经建立合同关系,并且可按招投标文件及中标公告书的主要内容,确定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
三、生效招投标文件对双方的法律管束力。
招投标文件中有关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管束力。
经过招投标中标后,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完全一样。《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自中标公告书发出那天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如案号为:【(2023)民申字第876号】新乡公司与二建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再审法院觉得,“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自中标公告书发出那天起三十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可以再行订立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上面说的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说的“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是指在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还有工程质量等内容方面带来一定违背,而不是大多数情况下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更改。本案新星公司与二建公司在工程招投标后签署的施工合同,相关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完全一样,属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的背离合同本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违法招投标行为及法律后果。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招投标途中,列举了涵盖招标人与投标人在招投标以前进行本质性内容谈判的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该六种违法招投标情形,均致使标无效。
如案号为:【(2023)民申字第728号】恒瑞公司与华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觉得:恒瑞公司于 12月20日和 6月15日,分两次进行了公开招投标。但其与华丰公司早在 10月28日,就签署了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书,当月又签署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日志上记载的开工时间是 11月24日。可见,案涉工程明显属于先定后招的违法招投标。因为这个原因,原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当中一系列合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
五、应招标而未招标所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按照《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方罗列出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涵盖项目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还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都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的,需要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一定要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按照上面说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违反《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一定要招标的建设工程未进行招标的,属于违反《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所签署的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
如案号为:【(2023)民一终字第118号】正岩公司与八威公司、县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两级法院觉得:八威公司与正岩公司所签署的《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性质为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因所建项目涉及政府投资和公共利益,按照招投标法规定属于一定要进行招标项目。而该承发包合同未经招标签署,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投标是指经过审核查验取得投标资格的建设承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写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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