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校纪

职业教育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
职业教育法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举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校规?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规则和程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立文明校园,教育各位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质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方罗列出来的之一的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章细 则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组织、策划、煽动、开展闹事或扰乱社会规则和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安定团结的:
1、情节轻微,经教育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导致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或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校园规则和程序、社会公共规则和程序、并导致恶劣影响者:
1、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设施,违反学校相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章使用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无理取闹,妨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六条 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或(聚众)哄抢、冒领公私财物者,除返回脏款、脏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侵占、勒索他人财物者,聚众哄抢的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冒领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明知是脏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严重者,除学校处分外,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损坏公共财物者: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情节较重,导致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意或恶意损坏公共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导致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情节恶劣,后果非常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打加斗殴事件的肇事、策划、打人、参加、提供凶器、持械斗殴者,除担负所导致的都经济损失外,分别给予对应的处分。
(一)肇事者(有意或恶意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挑逗、触及对方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策划者:
1、策划怂勇他人导致打架事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导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并交司法要关处理。
(五)持械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威胁者:
1、未导致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导致事端或导致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结伙斗殴者:
1、结伙打群架,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任何形式参加或变相者,或为他人提供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1、提供赌具、赌资或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大多数情况下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旁观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非常严重,影响非常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由导致打架、斗殴或导致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对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收听、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非法的音像制品、出版物或其他类似形式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对应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3、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知情不报,有意或恶意隐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火警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导致火灾灾害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导致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给予对应处分,并视情节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偷窃使用或利用他人名义谋私利者:
1、偷窃使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偷窃使用他人名义领他人钱物者,除退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私自涂改、伪造、变卖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他不正当手段、方式来达到个人目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或威胁他人安全,暂时还没有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邮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微信、微博、贴吧、QQ等媒体非法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或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高职学生旷课,按照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的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未经批准离开学校,一学期内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中职或五年高职前三年学生处理按在以上学时的基础上加30学时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理。)累计达下方罗列出来的学时者:
1、20学时以上,不满3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30学时以上,不满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40学时以上,不满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50学时以上,不满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未请假旷课连续两周或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者,默认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教室文明规范,不遵循学校管理制度,扰乱课堂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考试违纪者:
1、夹(携)带纸条(或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违纪使用电子工具、抄袭他人考试试卷或将自己考试试卷让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或考试试卷)、交换考试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替他人考试或叫人代考等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窃取考试试卷,偷改成绩,再次舞弊等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1、在学校念书园内设摊点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涵盖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为这个原因引发事端或后果者,加重处分;
2、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组织各种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生活作风不严肃,男女交往不可以体,品行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男女学生在学校念书园内勾肩搭背、搂抱、行为不可以体,有碍学生形象者,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念书园出现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有伤风化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作伪证者:
1、违纪事件目击者有意或恶意作伪证,并导致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违纪事件参加者有意或恶意作伪证,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允许酗酒、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吸烟;在学校念书学生在规定作息时间内不可以去校外网吧、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凡住校学生晚上不在学校念书住宿,一定要事先办好请假相关手续,如违者按“夜不归宿”论处。违反上面说的规定的学生按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学生未经批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不归,按旷课处理;未经同意私自离开学校不归超越规定时限且没有提到明因素者,学校按自动退学除名;如果是因为犯了错误而出走的,还应追终所犯错误,严肃处理;在学校念书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担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在学校念书这个时间段已受到处分者,一学期内累计受处分2次或一学年内累计受处分3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3、一学期中受通报批评2次后,又产生违纪行为者,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这个时间段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方罗列出来的情况这一者,视情节可减轻一级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讲清事实者;
2、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经过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这个时间段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以按照期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或降低处分等级;表现突出者,可早一点解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给予下方罗列出来的限制:
1、取消本年内所取得的各自不同的荣誉称号;
2、自作出处分决定那天起停止已享受的各自不同的奖学金和生活困难补助;
3、自作出处分决定那天起一年内,不准参与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和享受任何形式的资助和补助;
4、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其所任职务;
5、凡有群体性违纪行为,不可以参与当年任何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团支部或班委成员不可以参与任何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6、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根据退学学生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1、学生出现违纪事件,记过以下处分(涵盖记过处分)由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所在系部、安保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并起草文件,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发;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生处起草文件,由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学生,由安保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按有关条款处理;
3、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按有关条款处理;
4、跨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牵头,召集相关系部、安保处、班级的负责人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按有关条款处理;情况特殊的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处、安保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5、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处分意见;各种处分决定,应分别在学校、系部、班级一定范围内发布,同时由学生所在班级班主任公告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确实很好,在受处分6个月后,可由学生自己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经班主任及所在系部同意,并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按批准处分的程序进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满足本规定的二十三条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呈报程序与大多数情况下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一样。相关材料都应该存入自己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学生要热情帮、以自己为先锋严格要求。处理违纪事件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出发,力求公正一定程度上。
在处理途中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周内,允许学生自己申辩、申诉。对自己的申诉,由违纪事实查证部门受理复查。复查后如认定原处分依据了解,处分合适,应及时将作出复查结论公告自己;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应及时按处分程序上报,重表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按照情节,根据《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除非常要求外,均涵盖本项;所称“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两日内一定要离开学校,超过规定要求的时间不离开学校者,交由各系、学生处、安保处强行其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同时原处分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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